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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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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風暴以後的平靜 艾斯坎比先生派人來找我的時候,我還沒有離開警察所,雖然我在那裡已經住了兩天了。他們派了兩名警察保護我,雖則當時並不需要這麼謹慎。 就在船上的黃旗降下來、我們上岸的那一天,《納塔耳廣告報》有一個記者跑來訪問我。他提出了一大堆問題,我在答覆中對於反對我的各種說法,逐一作了批駁。由於費羅澤夏·梅赫達爵士的建議,我在印度所作的報告都有講稿,而且和我其他的文章的副本一起都帶在身邊。我把這些文件全部交給這位記者,並且向他指明:我在印度所說的,全都是我在南非說過的,而且還不及在南非說過的話強烈。我還向他指明,「戈蘭」和「納德利」的乘客到南非來,和我沒有任何關係。他們有很多人是老僑民,而且大部分的人都不打算住在納塔耳,而是準備到德蘭士瓦去。當時對於那些前來尋求財富的人,德蘭士瓦提供了比納塔耳遠為良好的前景,所以大部分的印度人都願意到那裡去。 這次談話和我拒絕控告鬧事的人,產生了這麼深遠的印象,以致杜爾班的歐洲人都慚愧于自己的行為。報紙上宣佈我是無辜的,並譴責那些暴徒。這次的迫害就這樣終於成為對我、也就是對於我們的事業的贊許。它提高了南非印度僑民的聲譽,並使我的工作更加便利。 過了三、四天,我便回到家裡,不久我又安頓下來了。這次事件增加了我的律師業務。 然而,如果說這次事件提高了僑團的聲譽,它也把反對僑團的偏見之火煽動起來了。一旦事實證明印度人也可以從事英勇的鬥爭,印度人便被認為是一種危險。有人在納塔耳立法議會中提出了兩個法案,一個對於印度商人將產生不利的影響,另一個則對印度人的入境加以嚴厲的限制。幸而爭取選舉權的鬥爭終於產生了一個決定:即不得通過反對印度人的法案;也就是說,法律不得對膚色或人種加以區別對待。上述兩個法案的條文雖然適用於所有的人,但是它們的目的無疑地是要對納塔耳的印度居民加上更進一步的限制。 這兩個法案大大地增加了我的公眾工作,而且使僑團空前積極地意識到自己的責任。我們把這兩個法案譯成印度文,而且作了充分的說明,使僑團完全懂得它們的巧妙的含意。我們向英國殖民地大臣呼籲,可是他拒絕干預,因而這兩個法案就成為法律了。 現在公眾工作開始佔據了我大部分的時間。我前面說過的那位曼蘇克拉爾·納紮先生這時已經到杜爾班來了,和我住在一起,由於他以全部時間從事公眾工作,多少減輕了我的負擔。 阿丹濟·米耶汗賽在我回國期間,很有功績地代行了我的職務,他發展了很多會員,還給納塔耳印度人大會的金庫增加了大約1,000英鎊的基金。我利用兩個法案所激起的覺悟和人們反對那兩條船的乘客的示威遊行,作為吸收會員和募集基金的機會,收到了很好的效果;現在會員加多了,基金也有了5,000英鎊了。我的願望是為大會募集一筆永久基金,這樣它就可以購置自己的產業,以後就可以靠收取租息進行工作了。這是我第一次經營公眾機構。我把這個意見向同事們提出來,並且得到了他們的歡迎。大會所購置的產業租出去了,所得到的租金足夠它日常的開支。這項產業委託給一個強有力的託管機構經管,這個機構一直到今天還存在,不過這個機構已成為爭吵不休的根源,結果現在只好把租金存放在法院裡了。 這種不幸的情況是在我離開南非以後才發展起來的,但是在這種分歧發生從前,我想以永久基金維持公眾團體的辦法早已起了變化。至今我已經有了經營許多公眾團體的相當多的經驗,我的堅定信念是:以永久基金來維持公眾團體的辦法並不好。永久基金本身就包含了導致團體道德上沒落的種子。一個公眾團體是依靠公眾的贊成和基金的支持而存在的;一旦失去了公眾的支持,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權利。依靠永久基金的維持而存在的團體,常常忽視公眾的意見,而且往往要為和公眾意見相反的行為負責。在我們國內,我們所採取的每一個步驟都有這種體會。有一些所謂宗教性的託管會根本不公佈帳目,受託管的人反倒成為業主,對誰也不負責。我不懷疑這種想法是要使一個團體生存下去,象大自然一樣,一天也不停息。得不到公眾支持的團體當然沒有存在的權利。一個團體每年所收到的會費就是它是否受人歡迎以及它的管理是否廉潔的一種考驗,我認為一個團體都應當經受這種考驗。然而我希望人們不要對我有所誤解。我的意見並不適用於那些由於本身的性質所決定的、沒有永久性房子就無法經營的團體。 我的意思是,日常的開支應該年年得自志願捐獻的會費。 這種看法在南非進行非暴力抵抗運動時,已經得到了證實。那一次規模宏偉的運動持續了六年之久,雖然沒有永久基金,卻需要幾十萬盧比的費用。我還記得,常常有這樣的情況:如果沒有捐款,就不曉得第二天該怎麼辦。然而我用不著預述未來的事情。讀者從以後的敘述中,會發現上述意見是十分有道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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