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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


  第十四章 準備打官司

  住在比勒托裡亞那一年,是我一生最寶貴的經歷。我在這裡有了學習公眾工作的機會並且獲得了某些工作能力。在這裡,我的宗教精神變成了一種活力;我得到了律師業務的真正知識,也是在這裡。在這裡我所學習的也就是一個資歷還淺的律師向一個富有經驗的律師所學的。在這裡我還得到了一種信心,相信自己做律師總不致于失敗。我獲得了律師成功的秘訣,也是在這裡。

  達達·阿布杜拉的案子不算小,牽涉到40,000英鎊的得失。因為它是由商業交易引起的,所以裡面涉及許多瑣碎的帳目。有一部分要求是根據已經交付的期票,另一部分是根據對方交付期票的特別承諾。被告的辯護是說這些期票不是用合法的手續取得的,而且缺乏充分的理由。這個微妙的案子充滿了無數的事實和法律問題。

  原告和被告雙方都延聘了最有才能的律師和法律顧問。因此我有一個很好的機會研究他們的工作。給律師準備原告的案由和挑選一些有助於他的案子的事實,這工作是由我負責的。能夠因此看到我所準備的材料有多少是為律師所採納,又有多少是被捨棄的,同時也可以看到律師所準備的材料究竟哪些是由法律顧問所採用的,這對我的確是一種教育。我懂得這種準備工作會給我相當的理解力和運用證件的能力。

  我對這個案子有著極為濃厚的興趣。我的確是把全副精力都投進去了。我把所有關於這些交易的文件都看過了。我的當事人是一個極有才幹的人,他對我是絕對信任的,這使我的工作輕易得多。我對簿記學進行了相當研究。我的翻譯能力也有提高,因為來往信件大部分是古遮拉特文,需要翻譯。

  雖然我在前面已經說過,我在宗教問題和公眾工作中具有熱切的興趣,也常常分出一部分時間用在這些事務上,這卻不是我當時主要的興趣。我主要的興趣還是為這件案子作好準備工作。讀法律書籍,必要時查考法律案例,總是我首先要做的。結果,我對於這件案子的瞭解,恐怕連原告和被告都比不上,因為雙方的文件都在我一個人手裡。

  我想起已故賓卡特先生的話,他說事實只占法律的四分之三。這種說法後來被已故南非著名的律師李昂納先生充分地證實了。在我所經辦的一件案子裡,我發現我的當事人的理由雖然是充足的,法律卻似乎不利於他。我沒有辦法,便去請教李昂納先生。他也覺得這件案子的事實方面是非常強有力的,他突然喊道:「甘地,我曉得怎麼辦了:如果我們照顧了一個案子的事實方面,法律方面就可以聽其自然。讓我們鑽到這件案子的事實方面去吧。」說完這幾句話以後,他叫我就這件案子作進一步研究,然後再去找他。我回來把事實重新作一番推敲,我的眼光就完全改變了,同時我在無意中還找到了一件和這個案子頗相類似的南非舊案例。我喜出望外,去見李昂納先生,告訴他一切。「對了,」他說道:「我們將打贏這場官司。不過我們要弄清楚,是那個法官經辦這個案子。」

  當我在為達達·阿布杜拉的案子進行準備的時候,我還不能充分理解事實竟有那麼大的關係。事實就是真理,我們一旦依附了真理,法律自然就會來幫助我們了。我知道達達·阿布杜拉的案子,事實方面的確是極為有力的,因此,法律方面當然是有利於他的。然而我也曉得,如果官司繼續打下去,原告和被告雙方就會同歸於盡,而他們彼此都是親戚,又是同多。誰也不知道這件案子要到什麼時候才能了結。如果讓它繼續在法庭里弄個水落石出,它可能無限期地打下去,這對雙方都沒有好處。所以,如果可能的話,雙方都希望立即了結這個案子。

  我去見鐵布賽,勸他去找人仲裁。我建議他去見他的法律顧問。我向他提議,如果能找到一個雙方可以信任的仲裁人請他出來公斷,這件案子就可以迅速獲得解決。律師費急速地增長,當事人雖然都是大商賈,也經受不了這麼龐大的支出。這件案子佔有了他們過多的注意力,使得他們連做別的事情的時間都沒有了。同時相互間的惡感也在穩步上升。我對於這種職業感到厭惡。雙方的律師和法律顧問當然是各自找尋法律根據來支持他們的當事人。我也是第一次看到勝訴的一方永遠收不回來因此而破費的一切代價。根據訴訟費法規的規定,雙方當事人之間有固定的費用範圍,律師和當事人之間的實際費用則高得多。這是我所不能忍受的。我感覺我的責任是使雙方重歸於好。我費了九牛二虎之力使他們和解。最後,鐵布賽總算同意了。仲裁人是委定了。雙方在他面前申述案子,結果達達·阿布杜拉獲勝。

  然而這並沒有使我滿足。如果我的當事人要求對方立刻賠償,鐵布賽一定不可能全數付清。旅居南非的波爾班達彌曼人有一條不成文的法律,就是寧肯死亡而不願破產。要鐵布賽全部付清37,000英鎊和訟費是不可能的。他決不願意少付一個銅板,而他又不願意宣佈破產。這只有一個辦法,就是達達·阿布杜拉同意他分期償付為數不大的款項。這一點他倒是慷慨地答應了,時間也拖得很長。取得分期付款的讓步,對我來說,比促使他們同意仲裁還要困難。可是雙方對於這個結局都很滿意,雙方也因此獲得輿論的推崇。我的快樂是不可言喻的。我已經學會了法律的真實的實踐,學會了掌握人性之善良的方面而深入人們的心靈。我懂得了律師的真正職責是使有嫌隙的雙方言歸於好。這個教訓是這樣深深地銘刻在我的心裡,以至在我執行律師業務的二十年間,大部分時間都花在促使成千的案件私下妥協。我這樣做毫無損失——甚至我的收入也沒有受到影響,更不必說我的靈魂有什麼損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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