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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


  §第二章 伯裡西人與婦女解放運動

  1920年7月28日,甘地宣佈他將在8月1日公佈不合作運動,並將這天之前的一日,定為禁食禱告的日子,作為開展這種運動的準備。他所怕的,並不是政府的暴怒,而是人民不可駕馭的革命浪潮,所以他傾盡心力,以求維持印度人民當中的秩序和紀律。他宣告:「有效的不合作運動完全依賴於完密的組織。紛亂是由憤怒而生的,所以我們不應當暴動。

  就我們的情形而論,如果暴動,便是開倒車,並無謂地犧牲了無辜的生命。因此,駕於一切之上的還是秩序的維持。」關於不合作運動的策略,甘地和不合作委員會遠在兩月之前已確定了幾種方法:

  1.辭去一切勳位和榮譽職銜;
  2.不參與政府公債的募集;
  3.律師停止執行任務,一切的訟爭皆以私方的仲裁方法解決;
  4.公立學校的學生和他們的父母,必須一致對這種學校予以抵制;
  5.抵制官方的改良會議;
  6.不參與政府的黨派和其他公務機關的工作。

  按辭意,「沙」謂自己,「德希」謂國家,聯用即「國家獨立」的意思。但是不合作運動者卻常常對它加上一種狹義的解釋,因而只含有「經濟獨立」的意思。

  這種程序的相對部分,應當以一種能夠對將來建設新印度有所促進的方案來完成它。這種程序規定了他們在第一步應做的事。在這裡,應當敬仰他的審慎的智慧,因為他用和平的方法,挽回了印度革命的怒潮,這種方法,是歐洲的革命者從來所不用的。

  他並不是圖謀目前實行「文的反抗」,他知道「文的反抗」的意義。它的意義,他早就在多羅那邊認識了,而在他的文章裡面,也曾引用過多羅的話。關於「文的反抗」和不合作運動的區別,他很費心地作了闡明。他說,純粹的不服從法律,並不算是「文的反抗」。「文的反抗」是圖謀反抗法律,破壞法律,惟有精選訓練的人才能做到,而不合作運動則只是一種民眾運動而已。他的意思,是要準備印度的群眾,起來反抗法律,但是他們必要漸次經過訓練,才可做到。但在目前,群眾還沒有訓練成熟,所以在對他們的自信力尚未有確信之先,他不願輕易放縱他們出來反抗法律。因此,他便提倡不合作運動,不合作運動的第一步工作,並不包含抗稅運動。

  在1920年的8月1日,甘地用他辭去勳爵的信,作為發起不合作運動的信號。這封辭去榮譽的信,是寄給印度總督的:

  「我把下列的三種勳章歸還給你:(一)王頭金章系前任總督因我在南非洲所做的慈善工作而賜予我的;(二)蘇魯戰章,因我在1906年為印度義勇救傷隊的官職而賜予的;(三)波爾戰章,因我在1899年至1900年波爾戰爭中為印度義勇護傷隊的副監督而賜予的。我這樣做,心中並不是毫無苦衷的。」

  甘地在敘述般遮布地方所發生的慘案和哈利發運動發生的起因之後,又接著說:「我對於這個一錯再錯,以袒護它的罪惡的政府,斷不能再有什麼尊敬和愛護政府一定要有悔過的日子。因此,我起來提倡不合作運動,這運動是那一般要與政府斷絕關係的人要實行的。而倘若沒有暴動發生,則它將使政府收回它的成命並痛悔它的錯誤。」

  末了,甘地又添上了幾句「盼望總督能秉公決斷」的話,並說他要召集幾位民眾公認的領袖,來開一個會議,共同商量。

  甘地的動作立刻便有影響。很多文官都跟著他辭了職位,學生也離了學校,官府和學校都是人去樓空。

  全印度國會於9月在加爾各答開特別會議,以大多數的票數表決,贊許甘地的主張。甘地和他的友人毛拉拿沙科特阿裡同遊全國,在各處都受到極熱烈的歡迎。

  在甘地的一生中,最能表現出他的領袖本領的,莫如在他從事運動的第一年。在這一年中,全國暴動的空氣已蘊釀成熟,只要稍受煽動,立刻便可爆發,他要把它擋住並挽轉。甘地懼怕和厭惡群眾的暴動,比厭惡什麼別的東西還要厲害。他以為群眾的統治是印度最大的危機。他仇恨戰爭,但是他寧願有戰爭而不願有狂暴的群眾暴動。他說:「假如印度必須用武力來奪得她的自由,那麼,我們就用有秩序的武力即戰爭來奪得,而不用群眾的革命。」甘地對於一切的示威和群眾大會,都表示厭惡,就是對為慶祝一些可歡慶的事情而開的集會,也莫不如此。因為在一個充滿了喧鬧和紛亂的群眾運動中,極劇烈的暴動可以因無理的事情而暴發。因此,他再三主張保守嚴厲的紀律是必要的。他說:「從混沌的狀態中,我們必須尋出秩序來,我們要引用公民的法律以代替群眾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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