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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七


  1951年,在新加坡取得律師資格後,我承辦的第一起案子是為四個暴民辯護。他們涉嫌在1950年12月穆斯林針對白人發動的「森林女郎」暴亂事件中,謀殺皇家空軍部隊的一個中士。我給四人洗脫了罪名,心裡卻對陪審制度給新加坡的實際價值留下很大的疑問。一組七人的陪審團,以多數票做出判決,罪犯很容易獲得無罪釋放。印度也嘗試過推行陪審制度,結果不成功而廢除。1959年,我出任總理之後不久,即廢除謀殺案以外一切刑事案的陪審制度。保留謀殺案的陪審制度是為了配合馬來亞當年的司法制度。到1969年新馬分家以後,我請律政部長埃迪·巴克在國會提出動議,把謀殺案審訊的陪審制度也廢除了。當年在新加坡名聲最響亮的刑事訴訟律師馬紹爾,在國會特選委員會聽證會上宣稱,由他進行辯護的每100起謀殺案當中,最終宣判無罪的多達99起。我問他是否相信那99個無罪釋放的當事人被錯誤提控,他回答說自己的職責是替他們抗辯,不是去裁判他們。

  《海峽時報》一名法庭記者觀察過多次陪審制度的審訊,他也向同一個特選委員會供證說,迷信的觀點,加上一般人都不願意對重罰判決,尤其是死刑負責,結果造成亞洲陪審員很不願意給罪犯定罪,反而選擇讓罪犯無罪釋放或只判以比較輕微的罪名。這名記者說,只要陪審團裡有懷孕的婦女,他猜得出謀殺罪名絕對定不了——否則孩子出世會受到詛咒。法案通過,陪審制度廢除了,陪審員的情緒捉摸不定導致案子誤判的事件從此減少了。

  親眼看過了日治時期人們在艱苦嚴酷的環境裡的所作所為,我無法接受說罪犯是社會體制下的受害者的這種論調。那時候的刑罰嚴厲之至,即使是在1944至1945年那種吃不飽的年代裡,白天不上鎖,夜間不閉戶,也沒有竊案發生。那種阻嚇作用非常有效。英國人過去在新加坡也以九尾鞭或藤條為刑具。戰後,他們廢除鞭刑,(以藤條執行的)答刑則保留下來。我們發現處以答刑比處以長期徒刑,更能發揮威懾的作用,於是規定凡與毒品有關,或走私軍火、強姦、非法人境或破壞公物等罪行,一律處以鞭答。

  1993年,一個15歲的美國學生邁克菲和他的一班朋友,肆無忌憚地破壞公路交通指示牌,在20多輛轎車上噴漆塗鴉。被提控後,他在庭上認罪,辯護律師代他請求法官從輕發落。法官宣判鞭打6下、監禁4個月。這起案子在美國掀起軒然大波,美國媒體對自家男孩將在新加坡被殘酷的亞洲人剝下褲子鞭打勃然大怒,鬧得滿城風雨,還勞動了美國總統克林頓親自出面,懇請王鼎昌總統赦免這個少年。新加坡陷人進退兩難的境地。如果只因為犯錯的是美國少年,這一鞭就打不下去,那麼對違法的國人,我們又怎能施以鞭刑呢?

  在內閣討論之後,吳總理最終勸請總統把鞭刑減至4下。

  美國媒體還不甘心。但是並非所有美國人都不贊同新加坡嚴懲破壞公物的人。邁克菲事件成為新聞焦點期間,小女詩玲在新罕布什爾州超速駕駛,碰上警察,對方向她大閃藍色警燈,她沒停車,結果被捕。就在警員把她送往警局扣留的途中,她在問話時回答說自己來自新加坡,還認定對方必會為了邁克菲事件而對新加坡不滿。對方卻說,這個男孩活該挨鞭,然後就把她載回去領車子,還祝她一路順風。

  邁克菲挨了4鞭後返回美國。據美國報章幾個月後報道,這個少年一晚醉酒夜歸,把父親推倒在地,兩人扭打成一團。一個月後,朋友在他嗅吸丁烷時點燃火柴,結果他被嚴重燒傷。他承認自己早在新加坡的時候,就已經是個丁烷嗅吸者。

  這種種措施使新加坡治安良好。新加坡被世界經濟論壇的《1997年全球競爭力報告書》列為全球最具競爭力的經濟體,並被形容為「團夥犯罪不會嚴重損害公司營業」的國家。同樣在國際管理與發展研究院的《1997年世界競爭力年報》中,新加坡也被推選為最安全的國家。在這裡,「人民都信心十足,認為個人的生命和財產有所保障」。

  向資訊科技逐步邁進數碼革命正在改變我們的生活和工作方式。互聯網的出現以及由它衍生出來許許多多的產品,使所有要成為主流中的一分子的人,非得通曉電腦和互聯網不可。

  我是早期對電腦用途充滿熱忱的人之一,當時電腦已逐漸成為提高生產力的重要因素。1973年,長子顯龍在劍橋大學完成數學榮譽學位二級課程,我建議他在第三年改修電腦科學的研究生課程。我的看法是,這門課程在計算和儲存數據方面非常管用。我也要求公共服務委員會為成績出眾的學生,提供修讀電腦研究生課程的機會。張志賢是受益者之一,他在1997年以教育部長的身分推展了一個大規模的計劃,讓教師用電腦作為教學工具,每兩個學生合用一台電腦。

  我在1984年決定讓政府部門通過「財路」轉帳系統支付所有雇員的工資。許多文員和工人寧可領取現款,說是不希望讓他們的妻子知道他們賺多少錢。面對這些反對的理由,我給這些雇員在郵政儲蓄銀行開設了儲蓄戶頭,讓他們利用自動提款機提取現款。因此,每月兩次的發薪日到來時,不必再勞動警員護送要發給雇員的現款。私人企業界隨後效法,我們於是進一步鼓勵人們通過「財路」支付稅款和執照費。

  雖然我率先推動早期的電腦化運作和電子轉帳付款制度,我自己卻沒有使用電腦的習慣,儘管電腦已經普遍使用開來。叨年代中期,年紀較輕的部長以電子郵件互相通信,我卻把電郵打印出來,然後用傳真方式回應。

  感覺被「冷落」後,我在72歲時決定學用電腦。這對年老一代可不是件容易的事。我花了好多個月的時間才能獨立使用「微軟文書」軟件和電郵,不必經常麻煩秘書。即使過了好些時候,我還是會因為按錯了圖標而弄丟了整個文件,又或者被電腦指責「進行非法操作」,面對電腦關機的威脅。在辦公室裡有秘書幫我,在家裡出了問題,我就撥電話向顯龍訴苦,然後由他一步步在電話上指引我找回花了好長時間準備,卻被弄丟了的心血之作。再不成功,就得等到星期日才能找顯龍來幫我搜尋電腦硬盤裡的資料,找尋失蹤的文稿,或幫忙解開其他謎底。一年多後,我才算步上軌道,獲益的地方包括在撰寫這部著作的過程中,能在個人電腦上輕易修改或重組句子和段落。現在出遠門,沒有膝上型電腦來閱讀電郵,對我來說已是萬萬不能的了。

  大法官和總綜為憲制要職如大法官和總統挑出合適的人選,是至關重要的事,選擇錯誤有可能會使國家蒙羞多年,帶來沒完沒了的問題。要斷定誰的本事最大,比預測誰的人格能不負所托來得容易。我跟大法官和總統都是多年深交,早在兩人接受任命之前,我們就已經相識。結果,一個成了無懈可擊的成功例子,另一個則是不幸的意外——一個原可避免的差錯。

  大法官是司法規範的確立者。1963年8月新加坡加入馬來西亞前夕,最後一位英籍大法官艾倫。羅斯爵士榮休,好讓我推選第一位新加坡籍的大法官。為此我四處物色,要找一個社會觀不至於跟我抵觸的人。最重要的是大法官處理事情所依據的沒有說明的大前提,以及他對一個好政府的目標的瞭解。

  我和艾倫爵士有過一次難忘的交談。60年代初,幾個參與暴亂的共產黨人即將在新加坡法庭受審之際,我擔心審案的英籍法官可能對當時的政治情緒欠缺敏感,於是要求同大法官會面,並向他解釋,要是真的出現這種情形,政府恐怕會被指控為英國政府的走狗。大法官椰榆地看著我說:「總理,我在錫蘭當大法官的時候,必須代錫蘭總督管理政府,當時局勢動盪不安,他又不在。你大可不必擔心會陷人尷尬的境地。」他完全瞭解具備政治敏感的必要性。

  經過相當謹慎的考慮,我推舉黃宗仁出任大法官。他當時是英國總督所委任的高等法院法官,出身中產階級,跟我一樣畢業舊劍橋。他信仰天主教,反共,重法治。艾倫爵士推薦他,說他夠堅定,有辦法維持法庭的紀律,能使全體司法人員服從他所制定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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