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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


  《亞洲華爾街日報》在1986年12月針對新加坡建議設立第二級股市(稱為新加坡股票交易所自動報價股市)一事,做出不確實的報道。報道指責新加坡政府設立第二級股市是為了把不中用的政府企業轉嫁給人民。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去信駁斥這些虛假的指責。該報不但拒絕刊登更正信,還聲稱報道公正無誤,說這麼一家不中用的政府公司的確存在,反指我們的更正信破壞了該報通訊員的名譽。金融管理局再次去信,指出該報復信中的更多錯誤,同時要求對方指明所謂的不中用的公司到底是哪一家,我方信件又是哪一段文字誣衊了他們的通訊員。我們要求刊登雙方的往來信件,讓讀者自己判斷誰是誰非,結果兩個要求都被拒絕。政府於是在1987年2月開始限制該報發行量,從5000份減少到400份,同時公開它和金融管理局之間的書信。本地報章發表了這些書信的內容。我們也表示,如果有關通訊員真的認為名聲被詆毀,儘管提出起訴。但是他沒這麼做。

  使我們驚訝的是,據《亞洲華爾街日報》報道,美國國務院的一名發言人竟對該報和《時代》週刊發行量受限制表示遺憾。新加坡外交部要求國務院證實報道所言——如果確有其事,則等於「對新加坡內政進行前所未有的干預」。國務院發言人證實了有關報道,但是堅持美國政府在兩起事件中不偏袒任何一方。我們詢問國務院是否會同樣基於公正無私的原則,對《亞洲華爾街日報》拒絕發表跟新加坡的往來書信表示遺憾。國務院重申它誰也不袒護,只是基於它「一貫秉持新聞自由的基本原則」才表示關注,也就是說,在這個原則下,「新聞界可以隨心所欲地決定登或不登某則新聞,即使這樣做看來有多麼不負責任或一面倒」。

  新加坡外交部指出,新加坡沒有義務遵循美國的新聞法令。新加坡有自己的法律,並堅持有權對錯誤的報道做出答覆。外國報刊原本無權在新加坡銷售或發行,是我們給予他們這種特權,但是他們必須遵守我們的條件,其中之一就是答覆的權利。國務院沒有對此做出答覆。

  兩個星期後,《亞洲華爾街日報》寫信給新加坡交通及新聞部,獻議免費派發報紙給所有因發行量受限制而無法閱讀到該報的原有訂戶,表示願意「本著協助那些抱怨想閱讀本報卻不得其門的新加坡商人的精神,犧牲賣報收人」。交通及新聞部表示同意,條件是報上不能有廣告,以證明它要這麼做的動機不是為了增加發行量以提高廣告費。對方不接受,辯駁說廣告是報紙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這麼做會造成額外的開支和時間安排的問題。我們表示願意承擔因取消廣告而產生的一半的額外開支,該報卻拒絕。我們就此回應:「你們根本不是有心要計商界人士得到資訊。你們只是想要兜售廣告賺錢的自由。」《亞洲華爾街日報》沒有回應。

  在1987年9月,美國人出版的週刊《亞洲新聞》借事譏諷我們。內政部長的新聞秘書去信指出週刊文章的錯誤。週刊把信件的部分內容刊登出來。寫成一篇文章《你說是歪曲事實?》,作者署名內政部長新聞秘書。文內不但刪除信件的重要部分,還擅自添加了470多字,把內容拉長一半有餘。這一切都未經當事人許可,也沒有向讀者交代。新聞秘書寫信抗議對方竄改他的信件,並要求把原來的信件和第二封抗議信一併全文照登,週刊不肯,於是我們把它的發行量從11000本減少到500本。過了一個月,它把信件內容原原本本地登出來。我們在一年後解除限制。

  同年12月,美國人出版的《遠東經濟評論》的一篇文章報道我和新加坡天主教會大主教見面,商討22個涉及馬克思主義陰謀的人士被逮捕一事。報道是根據一個不在場的神父所言撰寫的,這個神父本身是一個叛教者。《評論》說我在大主教不知情的情況下召開記者會,誘騙他出席,並阻止報章刊登他的一段評語,還說逮捕事件等於是對天主教會進行攻擊。

  我的新聞秘書去信質問對方怎麼會以一個不在場者的話為憑據,又沒有先向大主教或我本人查證就登出這樣的文章。《評論》主編德裡克。戴維斯發表了這封信,但是沒有答覆問題。我們去信追問同樣的問題,主編也同樣發表了我們的信件,同時補上一句:有關神父說的是實話。他宣稱在法律上,報章有權發表任何消息——不管是真是假,只要它能引述確實提供了有關消息的來源。報章沒有義務查明事實以確定消息來源的虛實,或向其他目擊者查證消息;同樣地,它也沒有必要對所刊登的任何謊言或誹謗性言論負責。戴維斯擺出不恭的態度。我們下令把《評論》的發行量從9000本減至500本。我也入稟法庭,控告戴維斯和該週刊誹謗。

  戴維斯接著發表上述神父的另一封信,就我和大主教的見面過程提出另一個故事。我們去函詢問到底哪個版本才算正確。對方刊登了我的新聞秘書的信,但是內容經過修改,有相當大的篇幅被壓了下來,說是信內提到的事件還在審理中。然而新加坡政府出錢在週刊上購買廣告版位刊登信件,他們卻照單全收,什麼案件尚在審理中的藉口都不管了。

  我提出的誹謗訴訟在1989年審結,戴維斯沒有出庭供證或接受盤問,我獲判勝訴。不久後他就離職了。

  同《亞洲華爾街日報》還在爭執期間,我受邀在1988年4月赴華盛頓,在美國報紙主編協會的會議上發表講話。我接受邀請,並在會上引述美國國務院備忘錄的一段文字:「在媒體享有自由之處,這種各派思想爭鳴的場所將識別不負責任和負責任的論調,並獎勵後者。」我也指出美國的模式並非舉世通用。菲律賓新聞界是以美國的模式為准的,到頭來,自由是享盡了,卻沒有盡到對人民的責任:「黨派分明的新聞界助長菲律賓政客發條莫衷一是的雜遝言論,混淆和愚弄了人民。以致大家無法著清,在一個發展中國家裡到底什麼才是關鍵性的利益。」

  我表明我的立場:「新加坡的內部爭論是新加坡人自家的事。我們容許美國記者留在新加坡,以便他們向本國同胞報道新加坡的消息。我們允許他們的報刊在新加坡發售,以便瞭解外國人到底讀了關於新加坡的一些什麼信息。但是我們不能容許他們在新加坡扮演像美國媒體在美國所扮演的同樣角色,對政府諸多監視、反對和質疑。從來沒有外國電視臺宣稱有權在新加坡播映節目。實際上,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明文禁止外國人擁有任何一家電視臺或電臺超過25%的股權,只有美國人自己才有權控制影響民意的行l業。因此,魯珀特。默多克先入籍美國,然後才在1985年收購大都會媒體集團旗下的獨立電視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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