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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〇


  一份稱為《東方日報》的報紙在1966年創立,創辦人是虎標萬金油胡氏兄弟之一的兒子胡蚊。他以花花公子而非報業鉅子著稱。他和某個設在香港的中國機關的高級人員暗地裡洽商貸款300萬新元,以低得不像話的0.1%年利分五年償還,因為管理不當,該報損失慘重。1968年,該報又再獲得一筆60萬新元的資助金。我們在1971年揭發這個外國集團資助辦報的「黑色活動」。胡蚊招認了,該報編輯部職員憤憤不平,顏面全失,結果全體辭職,報社終告關閉。

  《新加坡先驅報》是另一份從事「黑色活動」的報刊,但是給錢的是非共者。報刊在1970年由外國股東獨資創辦,聘請本地人為主編,記者國內外人士都有。一開始我就滿腹狐疑,兩個有名無實的外籍東主為什麼要創辦一份英文報,通過社論和新聞報道渲染某些課題來跟政府作對。這些課題包括國民服役、新聞管制和言論自由等。該報當時在賠錢。內部安全局調查的結果是,報刊的最大股東是一家叫做希達公司的香港合夥企業,註冊在兩個掛名合夥人名下。報刊不久便耗盡230萬新元的運作資本,美國大通銀行新加坡分行隨即提供180萬新元無擔保貸款。我們要求大通做出解釋,結果銀行主席戴維。洛克菲勒從紐約打電話給我,竟說銀行第二副總裁兼新加坡分行經理不曉得銀行本身規定不能貸款給任何報刊!我對這樣的解釋感到懷疑。

  我向該報新上任的總編輯提出質問。他是新加坡人,以香港希達公司的名義為《先驅報》注入新資金。他回答說,他以為我知道投資人是馬來西亞駐堪培拉最高專員兼前沙巴首席部長唐納。史蒂芬,也就是皈依伊斯蘭教後的福阿德。史蒂芬。我反問他是否相信史蒂芬甘冒失去150萬元的風險,投資在一份跟新加坡政府作對的報刊上。他也同意事情叫人難以置信。

  1971年5月中旬,我在一次公開演講中披露了這一段談話內容。在馬來西亞時期就和我相熟的史蒂芬從堪培拉寫信給我:「我覺得有必要告訴你,我在《先驅報》投資的惟一動機是因為自己曾經是報業的一分子,同時也相信新加坡是一個投資能夠得到保障的國家……我老大不小了,心想如果不久後退休就可以依靠在《先驅報》的投資過日子。」他沒有解釋為何不事先通知我有關這項投資以獲得我的支持。一份報紙能影響一個國家的政治。60年代中期有一個外國人英國報業鉅子羅依。湯普森想在新加坡辦報。他事先找我商量,我勸他打消念頭,因為我不希望一個根基不在這裡的外國人左右我們的施政方針。

  就在《先驅報》資金消耗殆盡之際,香港女報人胡仙卻出手50萬新元相救,叫人猜不透個中原委。她是胡故的姐姐,卻跟弟弟不一樣,是個真正的女商人,辦事精明求實,本身在香港擁有一份華文報。她向我出示了匯款收據,卻拿不出任何股票證券。我問她是否打算把更多的錢投資在《先驅報》,她回答說不打算,然後立刻動身回香港。

  附屬國際新聞學會的亞洲報業基金會發表聲明,籲請我們不要吊銷《先驅報》的執照,同時邀請我在1971年6月到赫爾辛基向國際新聞學會的常年大會發表演講。我在啟程前吊銷了《先驅報》的印刷執照。

  要是不出席大會,他們勢必會在我缺席的情況下通過決議譴責新加坡。對於媒體在一個年輕新興國家如新加坡所扮演的角色,我在會上聲明自己所採取的立場。我需要媒體「鞏固,不是削弱我們的學校和大學所灌輸的文化價值觀和社會態度。大眾傳媒可以營造一種氣氛,鼓勵人民發奮學習發達國家的知識、技能和紀律。少了這些,我們根本沒有希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我追述報刊上的報道和照片如何在新加坡這個不同種族。語言、文化和宗教共存的社會引發暴亂,造成人命傷亡,並舉出兩個例子。在1950年的瑪麗亞暴亂事件(也稱森林女郎暴亂事件)中,《虎報》當時頭條報道一個由馬來保姆撫養,並隨保姆信奉伊斯蘭教的荷蘭籍女孩,跪在聖母瑪利亞的塑像前面。1964年7月發生在伊斯蘭教先知穆罕默德誕辰的反華人暴亂,導火線則是一份馬來文報紙胡亂指責馬來少數民族遭受華人多數民族壓迫,不停地煽動,日復一日,終於釀成暴亂。

  我說,我不接受報刊東主具有可以為所欲為,想登什麼就登什麼的權利。報刊東主和屬下的記者不像新加坡的部長,他們不是人民投選出來的。我在會上總結說:「報刊自由和新聞媒體的自由必須服從新加坡的首要需求,也須服從民選政府的首要職責。」由始至終我都堅定有禮地一一回答那些蓄意挑釁的發問。

  數年之後,在1977年,我們通過立法禁止任何人或受其任命者持有報刊超過3%的普通股權,並且設立了一種稱為管理股的特別股票。部長有權決定哪些股東能夠獲得管理股,並把報刊的管理股分給本地四大銀行。因為銀行業的商業利益使然,這些銀行會在政治上保持中立,保護國家的穩定和成長。西方制度容許富裕的報業鉅子決定選民每天該閱讀些什麼,我卻不吃那一套。

  80年代,西方國家擁有的英文報刊在新加坡形成一股不可忽視的勢力。隨著學校裡開始教導英語之後,新加坡的英文讀者群也跟著擴大。新加坡向來禁止宣揚共產主義的刊物,卻不見哪個西方媒體或傳媒機構提出抗議。我們沒有禁止過任何西方報刊,他們卻經常拒絕讓我們對錯誤的報道進行答覆。我們在1986年決定對那些涉及新加坡內政的外國報刊,執行限制銷量或發行量的法令。我們檢查這些刊物是否「涉及新加坡政治」的方法之二,是看他們在關係新加坡的課題上做了歪曲事實或一面倒的報道之後,願不願意刊登我們的答覆信。我們沒有封禁這些報刊,只是限制它們的銷量。買不到刊物的人,他們大可影印或傳真裡面的文章。這會導致刊物的廣告收人減少,卻不會防止人們傳閱它們的報道。它們不能指責我們擔心人們閱讀它們的報道。

  第一份違反法令的是美國《時代》週刊。它在1986年10月發表一篇文章,報道一名反對黨議員被控私自變賣資產,詐騙債權人,以及提供偽證,結果被新加坡法庭判決有罪。我的新聞秘書去信更正報道中三處不符事實的地方。對方拒絕刊登我們的答覆信,反而提出另外兩個版本的答覆內容,而且兩者都改變了原有的意思。我的新聞秘書要求週刊把答覆信原文照登,遭到拒絕。於是我們把它的銷量從18000本減少到9000本,最後限制在12000本。在這之後《時代》把答覆信全文原原本本地刊登出來,我們便取消限制令。那已經是八個月以後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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