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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


  ※11、鐵腕護廉潔

  開始的時候秉著高尚的情操,抱著強烈的信念和取締貪污的決心不難。但是,除非身為領袖者夠堅強,能鐵面無私,堅決對付一切違法亂紀的人,否則要做到事如所願,可沒那麼容易。我們必須全力支持貪污調查局的官員執行任務,無私無畏。

  在1959年5月大選之前,我們做出一個重要的決定,突出了我們反對貪污的立場。

  我們有著強烈的使命感,要建立廉潔有效的政府。1959年6月,在市政廳大廈會議室宣誓就職的時候,我們一律穿白色的襯衫和白色的長褲,象徵個人行為純潔廉明,擔任公職也一樣。人民期待著我們有這樣的表現,我們決心不辜負他們的期望。親共分子穿皺巴巴的襯衫和褲子,搭巴士和的士,睡在工會會所後面的房間裡,受的是華校教育,以此顯示自己的工人階級身分。他們嘲笑我在辦公室和家裡裝冷氣機,開大型的美國別克汽車,打高爾夫球,喝啤酒,出身資產階級家庭,在劍橋受教育。但是,我和我的同僚幫助過工人和工會,他們卻不能指責我們因此撈了錢。

  除了一人之外,我的部長全是大學畢業生。不擔任公職的話,我們深信自己能生活下去,像我這樣的專業人士完全有把握,沒有必要增加額外的儲蓄以防萬一。更重要的是,我們的妻子多數在工作。要是我們坐牢或不在,她們自己也有能力謀生,照顧家庭。這使得我的部長和他們的妻子,具有與別人不同的心理狀態。部長獲得人民的尊敬與信任,公務員也就能抬起頭來,滿懷信心地做出決定。

  從1959年6月執政第一天起,我們就確保稅收的每一塊錢怎麼花都要有適當的交代,到達基層受益人手上的時候,一塊錢照舊是一塊錢,中途沒被抽掉一部分。所以一開始,我們便特別注意過去被人利用便宜行事權中飽私囊的領域,強化了能防止。發現或制止這種枉法行徑的手段。

  由英國人在1952年成立的貪污調查局,是執行這項任務的主要機構。英國人當年設立這個調查局,是要對付公務員當中出現的越來越猖獗的貪污行徑,尤其是中下級的警察、小販稽查員和土地管理員。這些下級官員必須採取行動,對付在街道上進行非法買賣,或是侵佔公地非法建造住房的違法者。許多稽查員要麼發出傳票,要麼在接受了滿意的賄賂後假裝沒看見。

  集中力量對付大魚我們決定集中力量對付職位比較高的大魚,於是向貪污調查局發出指示。對於小魚,我們著手簡化程序,印就清楚的準則,取消便宜行事權,甚至在比較不重要的領域取消發出准證或給予批准的手續。當檢控一個人使之罪名成立遇到困難時,我們分階段把法律修訂得更嚴密。

  1960年,我們修改了1937年殖民地時期通過的已經過時的防止貪污的法律。「賞錢」的定義擴大了,它包括任何有價值的物品。修正案賦予調查人員更大的權力,包括逮捕、搜查,以及翻查嫌疑犯和他們妻子、兒女和代理人的銀行戶頭和銀行存摺。當局不必證明受賄者能夠給予行賄者所要求的便利。任何人一旦受到調查,所得稅局局長就必須提供有關於他的資料。原有的法律本來規定,除非同謀的證據有佐證,否則不能置信。法律修改後,法官有權接受同謀提供的證據。

  在1960年修訂的最有效的法律條文,是控方一旦證明被告生活闊氣,超過他的收人所能承受的程度,或是擁有同收人不相稱的財產,法庭就可以以此作為被告已經受賄的佐證。在總理公署工作的貪污調查局局長由於嗅覺靈敏,又有權調查所有官員和部長,逐漸建立了令人聞之喪膽的名聲,能把貪污讀職的政府工作人員揪出來。

  1963年,我們制訂法律,規定任何證人若受貪污調查局傳召,都必須前往據情實報。1989年,貪污罪的最高罰款從1萬元提高到10萬元。因提供假情報或誤導性情報而被提控者,罪名一旦成立,最高罰款1萬元,同時面對監禁的懲罰。法庭有權充公貪污者所獲得的利益。

  在某些領域,貪污讀職一向是大規模的、有組織的活動。1971年,貪污調查局偵破了一個由250名交警巡邏隊隊員組成的犯罪集團。羅厘車主每月「孝敬」5到10元給集團的每個成員,這些羅厘兩旁都寫上地址。不給錢的車主會受到騷擾,不斷地接到傳票。

  關稅人員如果放鬆檢查走私違禁品的車輛,讓它們容易過關,有「油水」可拿。中央供應處(政府的採購部門)人員向投標者提供消息,然後收費。出人口部門的官員加速發出准證,就有錢放進口袋。承包商向工場的督工行賄,打樁工程便可以不必達到規定的深度。店主和居民付錢給公共衛生部門的工人,以便清除垃圾。一些華校校長和教師從文具供應商那裡收取傭金。人們千方百計利用權力和便宜行事權營私舞弊。

  要取締這些有組織的犯罪集團不太難。但是,要對付「投機性」的貪污活動就很困難,一發現就得取締。

  成為報刊頭條新聞的是一些大案子。從60年代到80年代,有幾名部長先後涉及貪污,每十年一人。陳家彥擔任過國家發展部長,直到1963年在大選中落選。50年代初期,他是馬來亞航空公司工程師聯合會的領袖,我是這個工會的法律顧問。我們委任他為馬來西亞航空公司董事會的董事。1966年8月,在馬航的一次董事會議上,陳家彥堅決反對購買波音公司的飛機。

  幾天後一位林先生跟波音的銀行第一花旗銀行接觸,表示願意提供有代價的服務。他是陳家彥在商界的朋友。銀行知道政府對貪污受賄立場嚴正,報告了這件事情。林先生不肯牽連陳家彥,因為政府控告不了他,可我深信背後的人就是陳家彥。儘管做出決定是一件不愉快的事情,甚至會感到痛苦,我發表文告說,作為在馬航董事會裡的政府代表,陳家彥執行任務未能做到無可指責的地步。我解除了他的董事和其他植物。後來林金山告訴我,由於遭人們唾棄,他潦到落魄,謀生無門。我覺得難過,但是我是不得不採取有關行動的。

  1975年。環聯發展部政務部長莆循市和家人到印尼旅行,務員提意見。後來,他又接受了對方一座價值50萬元的獨立式洋房,並且以父親的名義透支兩筆總共30萬元的款項,由對方擔保,進行股票買賣的投機活動。自50年代開始,他就是我們忠心耿耿的非共工會領袖之一。跟他對質,聽他那叫我無法信服的辯白,是痛苦的事。他被控貪污,罪名成立,判監禁四年半。他提出上訴,罪名不變,不過減刑18個月。

  1979年12月,我們突然面臨另一次挫折。當時的職總主席,同時也是人民行動党國會議員的彭由國,被控四項總共涉及83000元的失信罪名。他也在職工會法令下被控兩項罪名,指他未經部長許可,動用工會的公款,在一家私人超級市場投資1.8萬元。他獲准依法保釋。

  當時的職總秘書長德萬·奈爾跟彭由國關係非常密切,相信彭由國是無辜的。德萬·奈爾主張貪污調查局檢討這起案子,認為該局平白無故地控告彭由國,把一個人給毀了。我不同意。我看過調查文件,批准讓調查繼續進行。德萬·奈爾深信彭由國是無辜的,並擔心他將損失一名有用的職工運動幹部。一個星期六,他和我共進午餐,談話時非常激動。我在他面前打電話給貪污調查局局長,下令局長在我們的午餐結束之後,立即讓德萬·奈爾在保密的條件下看他手頭上有關彭由國的證據。德萬·奈爾看過那些證據之後,沒打電話給我。彭由國決定棄保潛逃,兩名保人損失了5萬元的保金。彭由國始終沒有回來。最後聽到的消息是,他逃亡到泰國,受到當地移民廳和警察局的敲詐,窮困潦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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