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名人紀實 > 上海灘風月女明星 | 上頁 下頁 |
二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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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斬斷初戀 大明星法庭示眾 再沐愛河 小商人舞會投機】 卻說在第二次庭訊中,林雪懷的處境更加艱難,他收回解約已是不可能的事,唯有逃避借款和貸款是他最後的希望。但購車、貸款之事證據確鑿,想抵賴也沒有辦法,林雪懷已陷入深淵。 但林雪懷並沒有放棄一絲一毫的機會,當法官最後審理借款事時,林雪懷犯了一個致命的錯誤,引起旁聽席上觀眾的哄笑。 胡蝶在訴狀中要求被告歸還的借款有大洋1385元和白銀191兩兩項。法官問這兩項借款是否屬實,林雪懷矢口否認。胡蝶此時已不肯再追「窮寇」,便說道:「被告所借之錢,均是我用勞動換來的,由於我倆是未婚夫妻原因,借與被告使用,並未立下字據。今天料到他不肯承認此事,也就不想再要了。」 林雪懷聽了這番話後,心裡的一塊石頭落了地,但嘴上並不饒人,他面帶譏笑,連說:「真乃笑話,笑話!」 在一旁的詹律師看不過去了,他想,胡蝶此時已很夠義氣了,不要你還借款了,你不但不領情,反而大說「笑話」,看樣子,不激你兩下你不知好歹,於是便發問道:「誠如被告所言,既不欠胡蝶公司貸款,也不欠原告個人借款,且銀行被告名下所存款項皆為被告本人所原有,購買汽車亦是被告自己掏錢?」 林雪懷隨口答道:「那是自然。」 詹律師立即發問:「那麼請問,被告從事何種職業得以有如此之多的薪金收入?」 這一問,可把林雪懷問得目瞪目呆,旁聽席上觀眾哄笑又起。林雪懷此時才知道,詹律師是設計好了籠子讓他鑽。正在林雪懷不知怎樣答對之時,他的律師幫了他大忙,聲稱「薪金乃個人隱私,不得訊問」,但詹律師問訊的目的已達到。 第二次庭訊結束後,胡蝶又埋頭於她的拍片事業。1931年3月15日,耗資12萬、歷時半年方成的《歌女紅牡丹》公映于上海新光大戲院,「明星」又一次讓影壇為之轟動,後在全國各大城市上映,也備受歡迎,還引來南洋片商以高出默片1O倍的價格買下在南洋的放映權。 《歌女紅牡丹》標誌著有聲電影時代的到來,儘管默片時代與有聲時代的交接在中國經歷了一個較長的時期,甚至真正意義上的默片精品正是在這個時期誕生的,但有聲電影作為中國電影未來發展的方向,正是從此開始的。胡蝶繼掀起古裝片熱潮、武俠神怪片熱潮之後,又幸運地成為中國第一位有聲電影的女主角。 離第二次庭訊又是匆匆3個月過去了。3個月中,胡蝶雖埋頭拍片,但解約訴訟總令她牽腸掛肚,好不容易等來了法院通知,第三次庭訊定於7月3日進行。 此次,胡蝶與詹律師經過認真謀劃,決定請出「明星」巨頭周劍雲出庭作證,意在一舉擊敗林雪懷。 此時的上海已屆盛夏。這日,驕陽似火,熱浪滾滾,但旁聽者的熱情更高。此案已被新聞界炒作數月,早已是社會新聞的熱點,當第三次開庭日期公佈後,更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 7月3日上午九時,胡蝶在其父和律師的陪同下準時到達法庭。十時許,林雪懷及其律師還未到庭,法官周達仁決定不再等候,立即開庭。正當旁聽者掃興,胡蝶和詹律師驚詫之時,林雪懷和兩位律師急步走入法庭,原來他們未能正點趕到。 法庭內異常悶熱,林雪懷仍著一身法蘭絨西裝,打著領帶,頭髮梳得一絲不亂,以顯示自己鎮定自若。胡蝶卻穿白底紅花華爾紗衣衫,很是隨意。兩人咫尺相對,卻如陌路人一般。 此次庭訊,不再審理是否解約之事,因為解約已是勢在必然,主要審理借款之事。所以一開庭,法官就拿出從銀行調來的支票存根,讓胡蝶指出林雪懷所借用的款項。 看到胡蝶審視銀行的支票存根,林雪懷開始不停地擦汗。當法官將胡蝶劃出林雪懷所借用的款項計算出來時,便問道:「被告,這裡有你借出的大洋199.2元,銀73兩,你都承認嗎?」 林雪懷見到支票存根,知道抵賴已經無用,只得認可,但他說:「這些錢是我借的,但我已全部還給原告了,包括買車的錢。」 法官轉向胡蝶,問道:「原告,可有辯解?」 詹律師立即按原定方案施行:「我們有證人可以出庭作證。」 法官遂傳周劍雲出庭作證。周劍雲應聲而出,在陳述了職業、年齡、籍貫等基本情況,並保證所作證詞絕對真實以後,將他所瞭解的胡、林由相戀、訂婚到反目之過程娓娓道來,他的證言長達二十分鐘之久。 周劍雲的長篇證言明白無誤地證明三點,第一,胡、林失和源起于林雪懷揮霍胡蝶錢財,行為失點,且聽信謠言,無端生疑;胡蝶雖不滿林的不求上進,但從未生解約之意;無端解約的責任只能由林雪懷承擔。 第二,胡蝶確曾代林雪懷向明星公司借款。第三,林雪懷的轎車確由胡蝶出資購買。 經過兩次庭訊之後,此三點已構成該案的關鍵所在,以周劍雲的身份地位,且他一開始就說明與林、胡皆有友誼,識林還在識胡前,他的證詞當是不偏不倚,據實直陳,很容易令人信服。而周劍雲的這些證詞對林雪懷卻是極為不利。 至此,法庭所要調查的事實均已基本清楚,法官令雙方再做最後辯論。 詹紀鳳律師首先起立發言:「第一,關於解除婚約之事,起因皆在於被告的揮霍,當原告加以規勸,被告便惱羞成怒,致函原告,主張解約。也就是說,解約責任系在被告方。依據民法,被告要賠償相當損失,以資慰藉原告所受精神之苦。 「第二,關於賠償債務部分。原告已將所追各款之理由和證據逐一申述,計被告所欠貸款185元,銀191兩,借款1385元,代向明星公司借款600元,購汽車款380兩,請一併判令償還,並自起訴日起至執行終了之日之法定利息及訴訟費,亦責令被告負擔。」 詹律師話音剛落,場下立即爆發出一陣熱烈的掌聲。詹律師滿面得意之色,坐下靜待被告律師的答辯。 鄂森眉頭緊皺,庭審至此,他已知必敗無疑,但他不能就此失卻自己作為律師的風度。於是他從容不迫,起立發言。 鄂律師在答辯中首先聲明林雪懷並不是無職業之人,而是系已倒閉的「晨餐大王」的店主,但他不便說明林店主當年的收益,這樣的辯解,只是虛晃一槍而已。接著,鄂律師又說道:「原告對於本案,僅可主張解約及解約損失與向明星公司所借600元等3種,其餘欠款部分,則該款系胡蝶公司之資,應由公司老闆即胡蝶之父控案,而本案原告未得其父合法委託,遽行控告,應依法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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