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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


  李維漢為這個草稿付出了大量的心血,但他在給周恩來的報告中仍然謙虛地說:「稿子是勉強湊來的。」

  客觀地看,草稿條文確實顯得比較粗糙,但了不起的是,它把即將誕生的新中國應實行的最基本的綱領,政策規劃出來了。

  草稿規定,綱領的基本原則,即新政協各成員共同奮鬥的準則,是新民主主義即革命的三民主義;人民為國家的主人,國家的一切權力出自人民大眾,屬￿人民大眾。

  草稿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政權的構成,不采鄧資產階級民主的三權鼎立制,而采鄧人民民主的民主集中制;國家各級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是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選出的各級人民政府。

  草稿還規定,在經濟上,實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沒收官僚資本歸國家所有。國有經濟為全部國民經濟的領導成分;發展生產,繁榮經濟,公私兼顧,勞資兩利,應定為全部國民經濟建設的總方針;有計劃有步驟地發展工業,爭取若干年內使中國由農業國地位上升到工業國地位。

  此外,草稿規定,發展民族的、科學的、大眾的文化教育;各民族一律平等,建立民族自治區等。

  這些規定,體現了中國共產黨長期以來形成的新民主主義立國思想,也大都為後來的各個共同綱領稿本所採納。

  應毛澤東的邀請,沈鈞儒等第一批民主人士從香港到達哈爾濱後,高崗、李富春代表中共中央與在哈的民主人士于1948年11月25日達成了《關於召開新的政治協商會議諸問題》的協議。

  該協議第二項第五款規定:

  新政協應討論和決定兩項重要問題:一為共同綱領問題,一為如何建立中華人民民主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問題。共同綱領由籌備會起草,中共中央已在起草一個草案。

  以上協議中所提到的「中共中央已在起草一個草案」,指的就是李維漢主持起草的《中國人民民主革命綱領草稿》。

  在這個綱領的基礎上,經過籌備會各方面人士的共同修改,形成了第二稿。

  第二稿的結構與第一稿有很大區別,它分為人民解放戰爭的歷史任務、建立人民民主共和國的基本綱領、戰時具體綱領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敘述了人民解放戰爭的歷程,主要經驗及其要完成的推翻三大敵人和國民黨反動統治的歷史任務,號召全國人民繼續支持人民解放戰爭直至解放全中國的徹底勝利。

  第二部分規定中華人民民主共和國的新民主主義性質以及它的國家構成、政權構成、經濟構成、文化教育、外交政策等。

  第三部分就全力支援人民解放戰爭、鞏固人民解放區、建立臨時中央政府三個方面,作出了34條規定。

  第二稿的一個重要不同之處是:對成立中華人民民主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的程序作了新的規定。

  原來中共中央和毛澤東的設想是,先召開新政協,然後召集人民代表大會成立民主聯合政府。

  民主人士在哈爾濱討論中共中央提出的關於召開新政協諸問題協議草案時,對成立中央政府一項,產生了不同的意見。

  有人主張:「新政協即等於臨時人民代表會議,即可產生臨中央政府。」

  中共中央覺得這個意見甚好,馬上表示贊同。根據這個情況,《中國人民民主革命綱領草稿》第二稿在起草中進行了吸收。

  這一稿明確規定:由新政協直接選舉臨時中央政府。

  1948年12月30日,毛澤東在為新華社寫的新年獻詞《將革命進行到底》中明確宣佈:1949年將要召集沒有反動分子參加的以完成人民革命任務為目標的政治協商會議,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並組成共和國的中央政府。

  在這裡,毛澤東十分明確地把「臨時」二字刪除了。

  第二稿明顯地帶有宣言性質,是宣言與綱領相結合的一個文件。

  同第一稿相比,它更著重於戰時任務的規定。

  1949年2月27日,周恩來對第二稿作了文字修改,把它同《關於新的政治協商會議諸問題的協議》《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組織條例草案》《參加新政協籌備會各單位民主人士候選名單》《中華人民民主共和國政府組織大綱草案》一起編印成冊,取名為《新的政治協商會議有關文件》,發給有關方面有關人士閱讀討論。

  1949年6月18日,在新政協籌備會第三小組的第一次會議上,周恩來就起草共同綱領工作的重要性以及過去這項工作的開展情況,作了說明。

  周恩來介紹說:「起草共同綱領,任務繁重。去年哈爾濱的各黨派代表曾委託中共方面擬定了一個草案,中共方面也曾兩度起草。但是,去年工作重心在動員一切力量參加和支援解放戰爭。而現在的重點卻在建設新民主主義中國,以及肅清反動殘餘,這是長期的工作。因此,中共方面的第二稿也已不適用,必須根據新的形勢的需要重新起草。」

  會議確定,參加新政協籌備會的各單位、各代表及第三小組各成員亦可提出自己的書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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