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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九 自己的工作二


  《炭畫》是波闌顯克微支所著的中篇小說,還是我于戊申己酉之交,在東京時所譯出,原稿經魯迅修改謄正後,一直收藏在箱子裡面,沒有法子出版。這回覺得小說月報社頗有希望,便於癸醜二月廿五日寄了去,到了三月一日便得覆信云:

  「大著《炭畫》一卷已收到,事冗僅拜讀四之一,雖未見原本,以意度之,確系對譯能不失真相,因西人面目俱在也。但行文生澀,讀之如對古書,頗不通俗,殊為憾事。林琴南今得名矣,然其最初所出之《茶花女遺事》及《迦因小傳》,筆墨腴潤輕圓,如宋元人詩詞,非今日之以老賣老可比,吾人若學林氏近作,鮮能出色者。質之高明,以為何如?原稿一本,敬以奉還。二月二十七號。」這當然也是惲鐵樵所寫的,因為他是于舊文學頗有瞭解的人,所以說的話有些也很有道理,他看出我們很有點受林琴南的影響,但我們一面主張直譯,竭力保存「西人面目」,卻又主張復古,多用古奧難懂,超出「宋元詩詞」的文句,這種意思卻不是他所能瞭解的了。

  總之這結果是「行文生澀,讀之如對古書」,不能通俗,就難得為世人所歡迎,這即是所謂遺憾,被碰了回來正是當然的,但是領了「落卷」回來,得了一句中肯的批語,失意之中也還有幾分的得意。過了小半年之後,我又把譯稿寄到中華書局去試試看,這回可是預料是要失敗,《中華小說界》的編輯原是不大高明的,因為預防這一著,接著又把一篇新寫成的《童話略論》送了去,說明不想賣錢,只希望採用後給我一年份的雜誌,大約價值一元錢,例如《中華小說界》——不料這也是不成功。過了些時候,得到回信道:

  「日前接到來示及《童話略論》,具見著作宏富,深為欽佩。前《炭畫》稿一本,本欲寄還,茲以《童話略論》亦不甚合用,故與《炭畫》一併交郵掛號奉趙,乞即察收。八月二十七日。」

  既然兩次碰了釘子,只好向別的方面去另找出路,但是也沒有很好的方法,只得寄到北京托想辦法,於是於九月三日將《炭畫》和那冊《黃薔薇》(當時為得古雅,稱作「黃華」,因為薔薇的名稱不見經傳)的譯稿,都寄北京去。魯迅甲寅日記在正月項下記云:

  「十六日,晚顧養吾招飲于醉瓊林,以印二弟所譯《炭畫》事,與文明書局總纂商榷也,其人為張景良字師石,允代印,每冊售去酬二成。」隨後由文明書局寫了一個合同送給我,這合同條例也偶然保存著,是很難得的資料,今不嫌煩瑣的抄錄在這裡。

  「立合同上海文明書局,今承周作人先生以所譯小說《炭畫》一書,委敝局出資印行,以後應得權利均經雙方商定,爰訂合同,彼此各執,條例如次。

  一,此書初版印壹仟冊,每售一冊,著者應得照定價拾分之貳之利益。

  二,文明書局每逢三節結帳一次,將所售書數報告譯者,並將譯者應得之利益郵寄譯者,或譯者之代理人。

  三,此書未銷罄期內,譯者不得將稿他售。

  四,此書文明書局不得延至四個月後出版。

  五,譯者倘違第三條之規定,對於文明書局應負印資之賠償。

  六,文明書局倘違第四條之規定,對於譯者應負壹佰伍拾圓之賠償。

  七,初版售罄後,譯者得將稿自印或他售。

  八,譯者售稿時,文明書局得買稿之優先權。(即文明書局所出稿價,與他處相等時,譯者應此稿售與文明書局。)

  九,初版售罄後,倘譯者與文明書局雙方仍欲繼續合印,應另訂合同。

  十,此書印成後,須粘有譯者之印花,或印有譯者之圖章,方能發行。

  十一,此書定價每冊銀弍角伍分。

  十二,此書印成後,譯者于壹仟冊內,應提取三拾冊,文明書局不計價值。

  中華民國三年一月日,文明書局代表俞仲還,

  證人顧養吾張師石。

  周作人先生存照。」

  《炭畫》居然照合同所說的那樣,於四月裡出版了。魯迅日記裡說:

  「二十七日,午後稻孫持來文明書局所印《炭畫》三十本,即以六本贈之。校印紙墨俱不佳。」

  這書面的圖案系是錢稻孫所畫,四角裡是一個斧頭,就是第十一章「凶終」裡來服殺妻所用的斧子,中間一株受風的彎曲的楊柳,乃是農婦受難的象徵,至於題字則似是陳師曾所寫。印刷紙張的確不大好,但是書能夠出版,總算是難得的了,初版一千冊也不知賣了多少,事隔幾年之後去問他算賬,書局裡說換了東家,以前的事不認帳了,版稅百分之二十,一總也不過是五十元,可是一個錢也沒有拿到。一九二六年由北京北新書局重新付印,可能印過兩三版,解放後由我改譯白話,收在施蟄存譯的《顯克微支短篇小說集》中,通行於世。總之,這主人翁來服的夫婦的命運是夠苦惱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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