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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酒誡


  有書估來攜破書廉價求售,《元詩選》等大部書無所用之,只留下了一部梁山舟的《頻羅庵遺集》。集凡十六卷,詩仍是不懂,但其題跋四卷,《直語補證》《日貫齋塗說》各一卷,都可以看,也還值得買。題跋四有《書抱樸子酒誡篇附錄自作說酒詩冊跋》一首,其文云:

  「右篇反復垂誡,摹寫俗態,至二千餘言,可謂無留蘊矣,特未確指所以不可飲之情狀,或滋曲說焉。予嘗有《說酒》五言一章,非敢儳言古書之後,聊取宣聖近譬之旨,以冀童豎之家喻而戶曉耳。洪飲之君子庶幾撫掌一笑,以為然乎否乎。」

  抱朴子是道士,我對他有隔教之感,《酒誡》在外篇二十四,比較的可讀,摹寫俗態在起首兩葉,有云:

  「其初筵也,抑抑濟濟,言希容整,詠《湛露》之厭厭,歌在鎬之愷樂,舉萬壽之觴,誦溫克之義。日未移晷,體輕耳熱。夫琉璃海螺之器並用,滿酌罰餘之令遂急,醉而不止,拔轄投井。於是口湧鼻溢,濡首及亂,屢舞躚躚,舍其坐遷,載號載呶,如沸如羹。或爭辭尚勝,或啞啞獨笑,或無對而談,或嘔吐幾筵,或值蹶良倡,或冠脫帶解。貞良者流華督之顧眄,怯懦者效慶忌之蕃捷,遲重者蓬轉而波擾,整肅者鹿踴而魚躍。口訥於寒暑者皆垂掌而諧聲,謙卑而不競者悉裨瞻以高交,廉恥之儀毀而荒錯之疾發,闒茸之性露而傲很之態出。精濁神亂,臧否顛倒,或奔車走馬,赴阬穀而不憚,以九折之阪為蟻封,或登危蹋頹,雖墮墜而不覺,以呂梁之淵為牛跡也。」

  以下又說因酒得禍得疾,今從略。梁山舟詩《說酒二百四十字》在《遺集》卷三,以麵粉發酵來證明酒在肚裡的害處,現在想來未免可笑,覺得與以糟肉證明酒的好處相差無幾。我想中庸的辦法似乎是《論語》所說為最妥當,即是惟酒無量不及亂。若要說得徹底說得好,則不得不推佛教了。《梵網經菩薩戒》輕垢罪篇,飲酒戒第二云:

  「若佛子,故飲酒,而酒生過失無量。若自身手過酒器與人飲酒者,五百世無手,何況自飲。不得教一切人飲,及一切眾生飲酒,況自飲酒。若故自飲,教人飲者,犯輕垢罪。」

  賢首疏云:

  「輕垢者,簡前重戒,是以名輕,簡異無犯,故亦名垢。又釋,黷汙清淨行名垢,禮非重過稱輕。善戒地持輕戒總名突吉羅。瑜伽翻為惡作,謂作非順理,故名惡作,又作具過惡,故名惡作。」

  這是大乘律,所以比較寬容,小乘律就不同了,《四分律》卷十六云:

  「佛告阿難,自今已去,以我為師者,乃至不得以草木頭內著酒中而入口。」

  其時所結戒云:

  「若比丘飲酒者,波逸提。」

  案波逸提是墮義,比突吉羅更加重一等,據《根本律》說,「謂犯罪者墮在地獄傍生餓鬼惡道之中。」

  《四分律》又有解釋極好,略云:

  「比丘,義如上。酒者,木酒,粳米酒,餘米酒,大麥酒,若有餘酒法作酒者是。木酒者,梨汁酒,閻浮果酒,甘蔗酒,舍樓伽果酒,蕤汁酒,蒲萄酒。梨汁酒者,若以蜜石蜜雜作,乃至蒲萄酒亦如是。雜酒者,酒色,酒香,酒味,不應飲。或有酒非酒色,酒香,酒味,不應飲。或有酒非酒色,非酒香,酒味,不應飲。或有酒非酒色,非酒香,非酒味,不應飲。非酒酒色,酒香,酒味,應飲。非酒非酒色,酒香,酒味,應飲。非酒非酒色,非酒香,酒味,應飲。非酒非酒色,非酒香,非酒味,應飲。」

  《大智度論》卷十三亦有一節云:

  「酒有三種,一者穀酒,二者果酒,三者藥草酒。果酒者,蒲萄阿梨吒樹果,如是等種種名為果酒。藥草酒者,種種藥草合和米曲甘蔗汁中,能變成酒,同蹄畜乳酒,一切乳熱者可中作酒。略說若干若濕,若清若濁,如是等能令人心動放逸,是名為酒。一切不應飲,是名不飲酒。」

  這裡把酒分門別類的講得很清楚,大抵酒與非酒之分蓋以醉人為准,即上文雲令人心動放逸也。《四分律》敘結戒緣因本由比丘娑伽陀受請,食種種飲食,兼飲黑酒,醉臥道邊大吐,眾烏亂鳴。本文云:

  「佛告阿難,此娑伽陀比丘癡人,如今不能降服小龍,況能降服大龍。」

  賢首戒疏云:

  「如娑伽陀比丘,先時能服毒龍,後由飲酒不能伏蝦蟆等。」

  亦即指此事。唯《四分律》中又舉飲酒十失云:

  「佛語阿難,凡飲酒者有十過失。何等十?一者顏色惡。二者少力。三者眼視不明。四者現瞋恚相。五者壞田業資生法。六者增致疾病。七者益鬥訟。八者無名稱,惡名流布。九者智慧減少。十者身壞命終,墮三惡道。阿難,是謂飲酒者有十過失也。」

  《大智度論》亦云:

  「問曰,酒能破冷益身,令心歡喜,何以故不飲?答曰,益身甚少,所損甚多,是故不應飲。譬如美飲,其中雜毒。是何等毒?如佛語難提優婆塞,酒有三十五失。」

  所說數目雖多,精要卻似不及《四分律》。如雲一者現在世財物虛竭即是《四分》之五。二者眾疾之門,三者鬥諍之本,即其六七。五者醜名惡聲,六者覆沒智慧,即其八九。十一者身力轉少,十二者身色壞,即其二與一。又三十四者身壞命終,墮惡道泥犁中,即其十也。此外所說諸條別無勝義,無可稱述,唯末有五言偈十六句,卻能很得要領,可以作酒箴讀。其詞云:

  酒失覺知相,身色濁而惡。
  智心動而亂,慚愧已被劫。
  失念增瞋心,失歡毀宗族。
  如是雖名飲,實為飲毒死。
  不應瞋而瞋,不應笑而笑。
  不應哭而哭,不應打而打。
  不應語而語,與狂人無異。
  奪諸善功德,知愧者不飲。

  這雖然不能算是一首詩,若是照向來詩的標準講,但總不失為一篇好文章,特別是自從陶淵明後韻文不能說理,這種伽陀實是很好的文體,來補這個缺陷。賢首疏又引有《大愛道比丘尼經》,所說也是文情並茂,省得我去借查大藏經,現在就轉抄了事。文云:

  「不得飲酒,不得嘗酒,不得嗅酒,不得鬻酒,不得以酒飲人,不得言有疾欺飲藥酒,不得至酒家,不得與酒客共語。夫酒為毒藥,酒為毒水,酒為毒氣,眾失之源,眾惡之本。殘賢毀聖,敗亂道德,輕毀致災,立禍根本,四大枯朽,去福就罪,靡不由之。寧飲洋銅,不飲酒味。所以者何?酒令人失志,迷亂顛狂,令人不覺,入泥犁中,是故防酒耳。」

  這是一篇很好的小品文,我很覺得歡喜,此經是北涼時譯,去今已一千五百年了,讀了真令人低徊慨歎,第一是印度古時有這樣明澈的思想,其次是中國古時有這樣輕妙的譯文,大可佩服,只可惜後來就沒有了。

  日本兼好法師是十四世紀前半的人,本姓蔔部,出家後曾住京都吉田的神護院等處,俗稱之為吉田兼好。他雖是和尚,但其績業全在文學方面,所著隨筆二卷二百四十三段,名曰「徒然草」,為日本中古散文學之精華。其第百七十五段也是講酒的,可以稱為兼好法師的酒誡,很可一讀。十多年前我曾譯出後半,收在《冥土旅行》中,今將全文補譯于下方:

  「世間不可解的事情甚多。每有事輒勸酒,強使人多飲以為快,不解其用意何在。飲酒者的臉均似極難堪,蹙額皺眉,常伺隙棄酒或圖逃席,被捕獲抑止,更胡亂灌酒,於是整飭者忽成狂夫,愚蠢可笑,康強者即變重病人,前後不知,倒臥地上。吉日良辰,如此情形至為不宜。至第二日尚頭痛,飲食不進,臥而呻吟,前日的事不復記憶,有如隔生,公私詿誤,生諸煩累。使人至於如此,既無慈悲,亦背禮儀。受此諸苦者又豈能不悔且恨耶。如雲他國有此習俗,只是傳聞,並非此間所有的事,亦已可駭怪,將覺得不思議矣。

  即使單是當作他人的事來看,亦大難堪。有思慮的大雅人士亦複任意笑駡,言詞煩多,烏巾歪戴,衣帶解散,拉裾見脛,了不介意,覺得與平日有如兩人。女子則搔髮露額,了無羞澀,舉臉嘻笑,捧持執杯的手,不良之徒取肴納其口,亦或自食,殊不雅觀。各盡力發聲,或歌或舞,老年法師亦被呼出,袒其黑醜之體,扭身舞踴,不堪入目,而欣喜觀賞,此等人亦大可厭憎也。或自誇才能,使聽者毛聳,又或醉而哭泣,下流之人或罵詈鬥爭,陋劣可恐。蓋多是可恥難堪的事,終乃強取人所不許的事物,俱墜廊下,或從馬上車上墮地受傷。其不能有乘者,蹣跚行大路上,向著土牆或大門,漫為不可言說之諸事。披袈裟的年老法師扶小童之肩,說著聽不清楚的話,彳亍走去,其情狀實為可憐憫也。

  為如此種種事,如于現世或于來世當有利益,亦無可如何。唯在現世飲酒則多過失,喪財,得病。雖雲酒為百藥之長,百病皆從酒生,雖雲酒可忘憂,醉人往往想起過去憂患至於痛哭。又在來世喪失智慧,燒毀善根,有如烈火,增長惡業,破壞眾戒,當墮地獄。佛曾親說,手過酒器與人飲酒者五百世無手。

  酒雖如是可厭,但亦自有難舍之時。月夜,雪朝,花下,從容談話,持杯相酬,能增興趣。獨坐無聊,友朋忽來,便設小酌,至為愉快。從高貴方面的禦簾中,送出肴核與酒來,且覺將送之人亦必不俗,事甚可喜。冬日在小室中,支爐煮菜,與好友相對飲酒,舉杯無算,甚快事也。在旅中小舍或野山邊,戲言盛饌為何云云,坐草地上飲酒,亦是快事。非常怕酒的人被強令飲少少許,亦複佳。高雅的人特別相待,說來一杯,太少一點吧,大可忻喜。又平常想要接近的人適有大酒量,遂爾親密,亦是可喜。總之大酒量人至有趣味,其罪最可原許。大醉困頓,正在早睡之時,主人啟戶,便大惶惑,面目茫然,細髻矗立,衣不及更,抱持而逃,挈衿揭裾,生毛細脛亦均顯露,凡此情狀大可笑樂,亦悉相調和也。」

  上邊第二節中所雲不可言說之事,蓋即指嘔吐或小便,第三節引佛說,即《梵網經》原語,據賢首疏云:

  「五百世無手,杜順禪師釋雲,以俱是腳,故雲無手,即畜生是。」

  又第四節似未能忘富貴門第,又涉及遐想,或不免為法師病,唯兼好本武士,曾任為上皇宮侍衛,又其人富於情趣,博通三教,因通達故似多矛盾,本不足怪,如此篇上半是酒誡,而下半忽成酒頌,正是好例。拙譯苦不能佳,假如更寫得達雅一點,那麼這在我所抄引的文章裡要算頂有意思的一篇了。為什麼呢?徹底的主張本不難,就只是實行難,試看現今和尚都大碗酒大塊肉的吃了,有什麼辦法。我們凡人不能「全或無」,還只好自認不中用,覺得酒也應戒,卻也可以喝,反正不要爛醉就是了。兼好法師的話正是為我們凡人說的。只能喝半斤老酒的不要讓他醉,能喝十斤的不會醉,這樣便都無妨喝喝,試活剝唐詩為證曰:但得酒中趣,勿為醉者傳。凡人酒訓的精義盡於此矣。

  廿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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