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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賦比興通釋(1)


  《周禮·大師》「教六詩……」鄭玄注云:

  賦之言「鋪」,直鋪陳今之政教善惡。

  《詩大序》孔穎達《正義》引此,云:

  詩文直陳其事不譬喻者,皆賦辭也。

  這「賦」字似乎該出於《左傳》的賦詩。《左傳》賦詩是自唱或使樂工唱古詩,前文已詳。但還有別一義。隱公元年傳記鄭莊公與母薑氏「隧而相見」云:

  公入而賦:「大隧之中,其樂也融融。」薑出而賦:「大隧之外,其樂也泄泄。」

  孔穎達《正義》云:「賦詩,謂自作詩也。」又僖公五年傳云:

  (士蒍)退而賦曰:「狐裘尨茸。一國三公,吾誰適從!」

  杜注:「士蒍自作詩也。」前者是直鋪陳其事,後者卻以譬喻發端。這許是賦詩的較早一義,也未可知。又《小雅·常棣·正義》引《鄭志》答趙商云:

  凡賦詩者或造篇,或誦古。

  「造篇」除上舉二例外,還有衛人賦《碩人》篇,許穆夫人賦《載馳》等,鄭人賦《清人》篇,秦人賦《黃鳥》篇等,卻似乎是獻詩一類。就中只《黃鳥》篇各章皆用譬喻發端,其餘三篇多是直鋪陳其事。至於「誦古」,凡聘問賦詩都是的。「誦」也有「歌」意,《詩經·節南山》「家父作誦」,可證。

  鄭玄注《周禮》「六詩」,是重義時代的解釋。風、賦、比、興、雅、頌似乎原來都是樂歌的名稱,合言「六詩」,正是以聲為用。《詩大序》改為「六義」,便是以義為用了。但鄭氏訓「賦」為「鋪」,假借為「鋪陳」字,還可見出樂歌的痕跡。《大雅·卷阿》篇有「矢詩不多」一語,據上文「以矢其音」《傳》:「矢,陳也。」《楚辭·九歌·東君》「展詩兮會舞」,王逸訓「展」為「舒」;洪興祖《補注》:「展詩猶陳詩也。」「矢詩」「展詩」也就是「賦詩」,大慨「賦」原來就是合唱。古代多合唱,春秋賦詩才多獨唱,但樂工賦的時候似乎還是合唱的。不過《大雅·烝民》篇有云:

  仲山甫之德,柔嘉維則。……天子是若,明命使賦。王命仲山甫,……出納王命,王之喉舌。賦政于外,四方爰發。

  前章《傳》云:「賦,布也。」下章「賦」字,義當相同。春秋列國大夫聘問。也有「賦命」「賦政」之義,歌詩而稱為「賦」,或與此義有相關處,可以說是借詩「賦命」,也就是借詩言志。果然如此,賦比興的「賦」多少也帶上了政治意味,鄭氏所注「直鋪陳今之政教善惡」,便不是全然鑿空立說了。

  荀子《賦》篇稱「賦」,當也是「自作詩」之義。凡《禮》、《知》、《雲》、《蠶》、《箴》五篇及《佹詩》一篇。前五篇像譬喻,又像謎語,只有《佹詩》多「直陳其事」之語。班固《兩都賦序》云:「賦者,古詩之流也。」王芑孫《讀賦卮言導源》篇合解荀、班云:

  曰「佹」,旁出之辭,曰「流」,每下之說。夫既與詩分體,則義兼比興,用長箴頌矣。

  這裡說賦是詩的別體或變體,與賦比興的「賦」義便無干了。

  《漢書》三十《藝文志》云:

  春秋之後,周道寢壞。聘問歌詠,不行於列國,學詩之士,逸在布衣,而賢人失志之賦作矣。大儒孫卿及楚臣屈原離讒憂國,皆作賦以風,鹹有惻隱古詩之義。其後宋玉、唐勒,漢興枚乘、司馬相如下及揚子雲,競為侈麗閎演之詞,沒其風諭之義。是以揚子悔之曰:「詩人之賦麗以則,辭人之賦麗以淫。」

  賦的演變成為兩派。《兩都賦序》又說漢興以來,言語侍從之臣及公卿大臣作賦,「或以抒下情而通諷諭,或以宣上德而盡忠孝」,是「雅頌之亞」。「孝成之世論而錄之,蓋奏禦者千有餘賦」。賦雖從《詩》出,這時受了《楚辭》的影響,聲勢大盛,它已離《詩》而自成韻文之一體了。鐘嶸《詩品序》以「寓言寫物」為賦,便指這種賦體而言。但賦的「自作詩」一義還保存著,後世所謂「賦詩」「賦得」都指此。《藝文志》分賦為四類。劉師培說「雜賦十二家」是總集,餘三類都是別集。三類之中,「屈平以下二十家,均緣情托興之作」;「陸賈以下二十一家,均聘辭之作」;「荀卿以下二十五家,均指物類情之作」。漢以後變而又變,又有齊、梁、唐初「俳體」的賦和唐末及宋「文體」的賦。前者「以鋪張為靡而專於詞」,後者「以議論為便而專於理」。這是所謂「古賦」。唐、宋取士,更有律賦,調平仄,講對仗,限於八韻。這些又是賦體的分化了。

  「比」原來大概也是樂歌名,是變舊調唱新辭。《周禮·大師》鄭注云:

  比見今之失,不敢斥言,取比類以言之。興見今之美,嫌於媚諛,取善事以喻勸之。

  釋「比」是演述《詩大序》「主文而譎諫」之意。朱子釋《大序》此語,以為「主於文詞而托之以諫」;「主文」疑即指比興。鄭氏釋興當也是根據《論語》「興於詩」「詩可以興」二語。他又引鄭司農(眾)云:

  比者,比方於物也。興者,托事於物。

  《毛詩正義》解「司農」語云:

  「比者,比方於物」,諸言「如」者皆比辭也。

  「興者,托事於物」,則興者,起也。取譬引類,起發己心,《詩》文諸舉草木鳥獸以見意者,皆興辭也。

  鄭玄以美刺分釋興比,但他箋興詩,仍多是刺意。他自己先不能一致,自難教人相信。《毛詩正義》說:「其實作文之體,理自當然,非有所『嫌』『懼』也」,也是不信的意思。這一說可以不論。鄭眾說太簡,難以詳考;孔穎達所解,可供參考而已。他以「興」為「取譬引類」,甚是,但沒有確定「發端」一義,還是纏夾不清的。以「諸言『如』者」為「比」,當本於六朝經說,《文心雕龍·比興》篇所舉「比」的例可見。如此釋「比」,界劃井然,可是又太狹了。按《詩經》「諸言『如』者」約一百四十多句,不言「如」,又非興句,而可知為譬喻者,約一百四十多聯(間有單句)——《小雅》中為多。照孔《疏》,這一百四十多聯便成了比興間的甌脫地,兩邊都管不著了。這些到底是什麼呢?也許孔氏的意見和陳奐一樣,將這些聯的譬喻都算作「興」。陳氏曾立了三條例。一是「實興而《傳》不言興者」,這是根據《鄭志》答張逸的話,前已引。許多在篇首的喻聯,便這樣被算作興了。二是諸章「各自為興」。如《齊風·南山》篇,《小雅·白華》篇,除首章為興外,他說其餘諸章「各自為興」。這樣,許多在章首的喻聯也就被算作興了。三是一章之中,「多用興體」,如《秦風·蒹葭》篇以及《邶風·匏有苦葉》篇,《小雅·伐木》篇都是的。至如《小雅·鶴鳴》篇,是「全詩皆興」。那麼,許多在章中的喻聯又被算作興了。

  他這三條例也有相當的根據。第一例根據《箋》言興而《傳》不言興的詩,前已論及。但這是《傳》疏而《箋》密,後來居上之故。鄭氏不願公然改《傳》,所以答張逸說「文義自解,〔《傳》〕故不言之」,那是飾詞,實不足憑。陳氏卻因鄭氏說相信那些詩「實興」,恐怕不是毛氏本意。第二條根據「首章言興以晐下章」的通例。但那通例實在通不過去。因為好些興詩都夾著幾章賦,而《雅》中興詩尤多如此,這是沒法賅括的。第三例沒有明顯的根據,也許只因為《傳》、《箋》說解這些喻聯,與說解興句的方法和態度是一樣的。那確是一樣的。這些喻聯不常有《傳》,但如《桑柔》五章中「誰能執熱,逝不以濯?」《傳》解為禮以救亂,見前引。又《鶴鳴》首章末「它山之石,可以為錯」《傳》云:

  錯,石也,可以琢玉。舉賢用滯,則可以治國。(《序》,誨宣王也。)

  又《匏有苦葉》篇次章之首「有彌濟盈,有鷕雉鳴」《傳》云:

  彌,深水也。盈,滿也。深水,人之所難也。鷕,雉鳴聲也。衛夫人有淫佚之志,授人以色,假人以辭,不顧禮義之難至,使宣公有淫昏之行。(《序》,刺衛宣公也。公與夫人並為淫亂。)

  又《伐柯》篇首章《傳》云:

  伐柯如何?匪斧弗克。(柯,斧柄也。禮義者,亦治國之柄。)取妻如何?匪媒不得。(媒所以用禮也。治國不能用禮則不安。)(《序》,美周公也。周大夫刺朝廷之不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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