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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改約運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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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廢除中國與外國間近尚存在的條約,與修改條約問題是兩件事。我國身受不平等條約之束縛,於今已有幾十年了。這些條約,使外國人在中國的本地,於經濟上,政治上,乃至社會上,變成了中國的主人與專制魔王,為主人翁的中國人民,反而變成了他們的僕役,替他們執灑掃。這種「反客為主」的局面只有在愚昧的晚清時代,才可以繼續,到了現在,是不能任其存在的。我國人民近年來廢除不平等的條約主張,就是根據這個道理。廢約的意思,是說將未到期的條約之中凡屬違反國際平等原則與違害中國主權的條約,撕碎毀除,另定新約。廢約的事,並不是很希奇的。凡不到期的條約,以及字面上無期限規定而似屬天長地久的條約,都有廢止的方法。依照國際法,凡法律失其時效,初定約時之情形已不存在時,該項法律即可廢除,這是一種極平常的知識。何況——何況明有約文規定有一定期限,而今年又值到期的條約,如中比條約[1],安有任其再行繼續的道理呢?所以關於喧傳甚久的中比條約,還談不上廢約,只是照法定手續的改約罷了。 中比條約,成立于清同治四年(一八六五年十一月二日)計四十九款,另有附款九條。該約規定每十年一次為改訂時期。依此規定,本年又適值改訂之期,中國駐比公使已遵章於六個月以前通知比國政府,準備屆時修改。比國借該約的護符享受特別權利,於今已六十年,其不願取消此約,另訂新約,自然是意中事,惟比政府可持以反對之口實,則為該約第四十六條之規定: 「日後比國若于現議章程條款內有欲行變通之處,應俟自章程互換之日起至滿十年為止,先期六個月備文知照中國如何酌量更改,方可再行籌議;若未曾先期聲明,則章程仍照此次議定辦理,複俟十年再行更改。」 比國政府的意見,以為依此條約之規定,只有比國有修改此條約之權利,中國政府是沒有的。假如中國政府有異議時,將提交海牙國際法庭[2]公判。這是比政府的主張。在中國方面,當初訂約的人的昏瞶,原不止這一條,本已無可諱言。但契約的根本性質,是雙方的。凡單方的契約,就是說權利完全屬第一方面,義務完全屬第二方面的契約,雖經簽字,亦不能成立。所以這一條是違背了契約根本的原則,不能成立。但我方關於此等問題,關於不平等條約的存廢,絕不能容納比政府的意見,提交海牙法庭,因為海牙法庭的權力,只及於解釋法律問題,中比條約絕不是法律的問題而是政治問題。有人主張提交國際聯盟[3],但這一層亦要詳加考慮,因為國際聯盟,雖在原則上尊重國際平等,然而在實際上是大國把持的一個機關。假若我們提出國際聯盟,大國中有那幾國可以幫助我們呢?願意幫助我們的俄國,不在聯盟之列。德國雖為與我國有平等條約的國家,然我們至多只能希望他在國際聯盟守中立,因為德國現在在商約方面,是無不平等條約之名,而享有不平等條約之實惠,中國不願意使德國商人在中國市場立於不利之地位,允許德國貨物不納較高於他國之稅。這種便宜,關稅自主早一日實現,便要早一日取消,因為那時德國貨物必與他國貨物受同一較高的稅率。至於英法日的態度,我們不問而知是反對我國的。因為比國現在算是他們的先鋒,比國的例一開,他們就倒得更快。比國與他們是立于「輔車相依,唇亡齒寒」的地位。自然中國與英法日意美等國間的不平等條約,遲早總是要取消的。但各國為苟延其特殊地位之壽命起見,自然希望取消的越遲越好。假若比國的先例一開,則將來處置他們在中國優越地位的命運,更見其容易了。我們關於將中比條約提交國際聯盟的問題,更有不能不注意的一點,就是英比兩國的關係。英比兩國的關係在現世史上,一向就異常親密。這個親密的關係,不是由於感情上或道德上來的,乃是完全由於地理上來的。歐洲大陸,除法國的海口以外,離英國最近而最方便的就是比國的海口。比國西方的阿斯旦海口,距英國僅四五點鐘的海行。比國實在是英國在大陸的門戶,比國的情形,決定英國的安危,實大而且深。百年以前,拿破崙說,謝爾特河The Scheldx,就是刺英國的心的一把劍,這個謝爾特就是比國的一條大河。就是說,凡佔據比國的國家,可以制英國的死命。歐戰初起時,英國原守中立,他的態度是看德國是否有意侵犯英國,完全以侵犯比國與否為憑,後來德國的兵進了比國,英國就馬上向德宣戰,名義上是為保障比國永久的中立,實際上等於兵臨城下,不得不動了。所以比國以彈丸之地,在歐洲有舉足輕重的勢力,就是由於在地理上他與英國有存亡關係的原因。英國利於一個強的,獨立的,而受英國影響的比利時,而不利於一個弱的,受他國影響的比利時,這是英國外交部錦囊妙計中關於歐洲大陸的外交的一個方式,歷次外相,相傳不變的!所以自歐戰告終以來,英國處處替比國幫忙,扶植他,使他早早恢復。而比國的外交部,簡直可以說是英國外交部的支部。我們若要將中比條約提交國際聯盟,就要特別注意這個英比關係。 據國外的報紙所載,特別是美國的報紙,此次比國對於中國要求修改中比條約的事,所以敢持這樣不講理的強硬態度的原因,完全由於英國從中作梗,在裡面搗鬼。英國就是比國的後臺老闆,鼓勵比國政府與中國為難。比國政府有了英國外交上的援助,自然更覺得勢力雄厚,不肯就範了。所以這一次對比的交涉,又變成了中國對英的交涉,更使我們明瞭國民黨對外政策,首先注重反對英國的道理,實在是一點不錯。英國的帝國主義,對於中國的影響,實在是比任何國都要大而且強。在這種情形之下,我們將中比條約提交國際聯盟,能操勝算嗎?國際聯盟,差不多是英國的東西,由英國一手造成,由英國一手掌握。美國的總統威爾遜上了當,所以美國人民不許美國加入。現在歐洲的兩大勢力,不是一邊是俄國,一邊是英國嗎?所以這個英國人的機關——國際聯盟,始終不許俄國加入,反要強拉俄國的朋友德國加入,以孤俄國的勢,這不是敵友之分,顯然明瞭的痕跡嗎?所以要將中比條約修改問題,提交國際聯盟,無異有理的官司,打成無理,白白的斷送了能操勝算的一個案件! 我們應當怎樣辦呢?我們已經有了許多現成的辦法——經濟絕交,「杯葛」,這些都是我們對於商業最大勢力最強的英國行之,使他屈服早有成績的辦法。老實說,對香港罷工,雖現在自動的解決,然對於英國人早已杯弓蛇影,聞之色變,罷工糾察隊的影子是英國人心裡最可怕的厲鬼。我們有這樣能操勝算的方法,何以不用,而去冒國際聯盟的危險——而去蒙國際聯盟的恥辱呢?因為中國一手提著中比條約,不去叩國際聯盟的門則已,假如去了一定是受一番申斥,掩泣而歸的。這不但是「聚九洲之鐵,鑄成大錯」,而是照一句歐洲外交上的成話,「比大錯還要壞」。我們現在用這樣的方法,已經是聲名大著,極有成效,世界上有那一國不知道?我們現在對於比國,不待實行我們的經濟絕交,只須將這工具舉起來給比國看看,就可以屈服他,演一個「死諸葛駭倒活司馬」的故事。比國現在所怕的,也正是在此,所以他要求在這問題沒有解決以前,中國可以與比國商量一個暫行條件,以「不歧視比國貨物為原則」,這是比國心虛膽怯的明證。我們可以在相當的期間,允許行這樣暫時條件,一方著手與比國改約。若比國不改態度,則重征比貨之稅,使之不能與他國競爭以報復之。比國決不敢輕于用武,因現在各國輿論莫不認我國之態度為正當,我國之要求為合理。若不幸須經過此一番的糾葛,比國政府,亦可以算是敷衍了英國的面子也就軟化了,必不能坐視他國的貨物源源入口,而自己獨後也。因為比國就範,從比國自身看,現時不但無害,並且有利,可以享德國已得的待遇,暫時受不平等商約的實惠,而無施行不平等商約之惡名。比國現在之所為,對於英國是「代人作嫁」,必非甘心,亦不能持久。外交是一種「拔河」的遊戲,持之最久者得勝,望我國民一體堅持到底。 總而言之,中比條約改訂的事件,不僅僅是中比兩國的關係問題,而進一步,是中國對英國的問題,更進一步,是中國廢除一切不平等的條約的先決與根本問題! [1]中比條約,即《中比和好通商行船條約》。 [2]海牙國際法庭,又稱國際常設裁判法庭,是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成立的國際聯盟體系內的一個帶自主性的機構,其職權在於審理各國提出的一切案件,並可就行政院或大會提出的事項發表諮詢意見。法院設在荷蘭的海牙,由11名(後來增加為15名)法官和4名後備法官組成。其繼承者為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成立的聯合國國際法院,因同樣設在海牙,現仍稱海牙國際法庭。 [3]國際聯盟,簡稱國聯,是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成立的國際組織,宗旨是減少武器數目及平息國際糾紛。後來的歷史表明,國聯未能有效阻止法西斯的侵略行為。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被聯合國取代。 (1)原載《革命青年》第1卷第6期,署名之椿。1925年五卅慘案發生後,國人對於廢止不平等條約的願望日益強烈。廣州國民政府的外交趨於激進,已將「廢除不平等條約」寫入中國國民黨黨綱。北京政府深感如果不及時打破修約困局,恐怕會釀成一場社會騷亂,遂決定採取「到期修約」的方針,即利用個別條約即將屆滿需要修改之機,向各國約商修改。1926年到期的中外條約有《中法越南通商章程》、《中日通商行船條約》和《中比和好通商行船條約》。經過權衡比較,北京外交部認為比利時國力不強,且在華利益頗大,容易迫其就範,於是將《中比條約》鎖定為「到期修約」的試金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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