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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實踐測驗之實施方法


  上章固已言之,搜集相當之測驗資料以後,須編成一定之格式,詳載此種測驗之進行與記分方法,作為實施之根據,有如講義之效用。今欲明實踐測驗之實施方法,請先述此種用測驗資料所編成之格式,既明此格式之內容,即可明其實施之方法矣。

  此種格式之普通內容大抵共可分為四大部分,分述如左:

  (一)第一部分包括關於測驗之佈置,又分為三小部分:

  A.設備

  B.材料

  C.工具

  (二)第二部分包括測驗者須知,此一部分亦分為兩小部分:

  A.第一部分乃關於預備方面之事,如預備產品之標準樣品,作為比較之用等事。

  B.第二部分乃關於未試之前,測驗者應告受驗者之事。此種應告之事乃由測驗者用口述,解釋測驗之性質,如有應須講明所用圖表或藍曬紙(blue prints)之時,亦在此時講明。惟某種職業之實踐測驗,關於此類之說明,皆預有明確之規定,有一定之說法,測驗者不過依所規定者向受驗者口述,不能絲毫有所增損。測驗者遇必要時得將同樣之說明重述,惟不可有所更易。如受驗者正在進行工作之際,向測驗者有所詢問,測驗者僅可將所規定此說明中關於此部分者重述一次。如受測驗者所問超出所規定之範圍,則測驗者可明告以已將所許言之說明述盡,此外不能多述也。

  (三)測驗者應知之記分方法,此部分亦可分為三小部分:

  A.詳載工作中某一方面應得若干分數之標準。

  B.如計及所需時間之長短,則關於此層之分數標準,亦須詳載。

  C.最後須詳載得若干分數者為專家,為學徒,等等。

  (四)此一部分包括執行實踐測驗之方法,此部分亦可分為四小部分:

  A.未開始測驗之前,測驗者須對受驗者口述左列三事:

  (1)所測職業之名稱。

  (2)實行此種測驗之原因。

  (3)須謹慎進行,或須迅速進行,或須兩者俱備。

  此種措辭方法,各業微有不同,須就特殊情形規定。今試舉一例如下:「今將使君作一關於鐵工之實際工作,意欲由此探知君對於此業有何程度。請即從速工作,盡力使工作完善。」

  (4)測驗者述畢之後,須問尚有疑問否,如有疑問,亦僅可根據所規定之言回答,不能絲毫有所更改。受驗者已開始工作之後,如有所詢問,亦依此辦法。

  B.遇須計及工作時間之時,測驗者鬚根據所規定之條件,按法記時,惟測驗者未試前先行口述所費之時間不在內。

  C.所備之工具,皆須完善者。應備之工具皆須全照所規定設備,不可任意增損,否則實踐測驗之價值完全消滅矣。

  D.實踐測驗,有時觀察工作之人,非即評判產品之人,二事由二人分任之,蓋評判產品,當需時間與特別謹慎,宜以產品授諸專任評判產品者。惟觀察工作者須先于產品或名單上志明,然後將產品交與專任評判產品之人。

  依分數之多寡及條件之合否,分成專家或學徒等級,亦須全照所規定之條件行之。

  就以上所述觀之,實行實踐測驗之方法,可以瞭然矣。今請再舉美國測驗板金工人(sheet metal worker)所用之實踐測驗,作為實例,以資參考。

  板金工人實踐測驗

  Ⅰ設備

  四尺長之木凳一個,須有適當之洞,可置小斧砧及鐵砧之用。

  四立方寸之木塊一塊。

  Ⅱ材料

  電鍍白鉛之二十四號平坦鐵板(非鑄鐵)二塊;長四寸,寬七寸。

  錫匠所用一磅半之絞釘六個。

  Ⅲ工具

  錫匠鋏刀一把;其形直;其鉗口自樞紐起長三零八分之一寸。

  錫匠釘絞釘所用之鐵錘一把;重量一磅半;錘面大一方寸。

  磨刮一磅半重之絞釘器一把。

  錫匠鑽鑿一把,須能鑽成八分之一寸之洞。

  錫匠凹線器一把,須能造成四分之一寸之凹線縫口。

  錫匠木槌一把,槌面直徑二寸半。

  錫匠小斧砧一個:其鋒口長七寸。

  錫匠鐵砧一個:末端直徑二寸;重量二十八磅。

  一尺長之尺一把。

  Ⅳ擔任測驗者須知

  (甲)測驗之預備

  (1)將依據設備一項中所規定之鐵板兩塊給與受驗者。

  (2)測驗者用下列之圖為根據,驗受驗者所成之產品能否與此條件符合。惟此圖不可令受驗者觀之。

  職業智能測驗法

  (乙)對受驗者之訓詞

  (1)測驗者應告受驗者曰:「將此兩塊鐵板接攏,其縫口須密合,其凹線縫口須在四寸長之一面。造成一杯形,其直徑約四寸,其上面之口邊須向外折兩次。其縫口用三粒絞釘縫緊。其下面之口邊須向外折四分之一寸,備鑲底。」

  (2)測驗者既言畢上段,乃繼告受驗者曰:「爾須自信已能瞭解所須造之物件,著手進行。」

  (3)遇需要時,測驗者可重述上面所規定之訓詞之全部或一部分。惟無論如何,不可有所增加,或有所更改。

  (4)當受驗者已在進行工作之時,如有所詢問,測驗者可將所規定訓詞內關於此部分之言答之。

  Ⅴ記分者須知

  (甲)照所成產品記分之方法:

  如受驗者能依所訓示將杯形之器造成,如圖中所示之各項工作皆已完備,記分者可根據所規定造成此杯之時間,批以分數。

  (乙)區分程度之方法:

  如受驗者能於二十六分鐘或不及二十六分鐘造完此杯者,可記為已卒業學徒時期之職工,或有技能之職工。

  如受驗者能於六十分鐘以內造完此杯者,可記為學徒,或有一部分技能之職工。

  如受驗者須於六十分鐘以上造成,或未將所規定之部分造全者,可記為生手,即對此業毫無經驗者。所謂所規定之部分,例如杯形之樣式,凹線之縫口,用絞釘釘緊之縫口,上面口邊與下面口邊之外折。

  此上所舉乃實踐測驗之一種格式,其繁簡與措辭自隨各業而異,然其普通內容,與其編制實行之方法,不外乎此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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