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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實踐測驗之編制方法


  編制實踐測驗所經之步驟如左:

  (一)調查某業是否可用實踐測驗。

  (二)搜集所需之測驗資料。

  (三)初次測驗所備之資料,受此測驗之專家至少三人,已卒業學徒時期之職工至少三人,學徒至少亦須三人。

  (四)經初次測驗之後,將所備資料加以修正審定。

  (五)末次測驗所編制之資料,受此測驗之人數須較初次為多。

  (六)統計測驗資料之結果,並審定各種職業能力程度之標準,作實施實踐測驗之根據。

  觀上述之步驟,知與口試測驗圖畫測驗之編制步驟大同小異。茲特將其異點抉出,其特殊困難之點,亦加以研究,備實施實踐測驗者採擇焉。

  (一)調查某業是否可用實踐測驗 調查之要點須注意此業之知識與其手工技能有何關係。若知識與技能有密切之關係,則口試或圖畫測驗尚焉;若此業之內容偏重手工技能,則實踐測驗較為適用。故此種調查所須觀察之事如左。

  (1)此業職工所用之設備,材料,與工具。

  (2)所成之產品。

  (3)進行工作之程序,如處置材料運用工具等等。此項又可分為二層:

  (a)計算此種程序中之要點,並注意其詳細情形。

  (b)將此種要點分成種類,例如何者應為學徒所知,何者應為專家所知等等。

  至此種調查之資料,可于左列數種之根源得之:

  (1)向專家徵求意見。

  (2)向雇主徵求意見。

  (3)參考關於此業之書籍,如教本或公司目錄之類。

  (4)參觀關於此業學校之實際訓練方法。

  (5)觀察關於此業之實際工作,如往廠店實地調查之類。

  (二)搜集所需之測驗資料 上節所述之調查方法與根源,同時亦可用為搜集測驗資料之方法與根源。根據此法觀察廠店中之產品與工作進行程序之後,如認此業可用實踐測驗,即將有關此業之緊要資料,作為編制實踐測驗之用。惟從事編制之時,須與各實業機關之專家商榷,加以審慎之選擇。蓋吾人固已言之,欲擇一種工作以概括或代表某業之要素,其困難較欲擇二十問句以概括或代表某業之要素為尤甚,故非加以極審慎之選擇,實踐測驗將失其功效也。大抵一種工作不能適合下列之條件者,皆在不取之列:(1)此種測驗能區分種種不同程度之職業能力;(2)能用稍簡單之設備實施此種測驗;(3)此種測驗可用客觀態度實施,並可用客觀標準甄別。吾人選擇實踐測驗所用之工作時,須以此數點為去舍之標準。

  大抵專家所能貢獻之最有價值之指示,乃關於此種工作究竟能否用以測驗關於此業之能力程度。至此種工作能否適合客觀的測驗之條件,須由編制者決定,專家無能為力也。故在實踐測驗方面,編制者與專家之各有其貢獻,彼此相輔相成,與口試測驗圖畫測驗無異也。

  既得相當工作用為實踐測驗資料之後,即須從事編輯,作為暫時測驗之根據。此種根據之內容須詳載所用之材料工具,受驗者須知,及測驗者須知等事。其詳細格式見下章。

  (三)初次測驗所備之資料 既將所搜集之資料編成一定之格式,即須進行測驗此種資料之能否適用。此種測驗之方法,乃依所規定之內容與工作,使受驗者實行。應此測驗者至少須有專家三人,已卒業學徒時期之職工三人,學徒三人。此種初次測驗之效用甚多。其最要之效用,即吾人由此可以發覺所備資料是否具有區分不同程度之能力。其次可以詔示應需之大約時間。此外且可藉以改良所需之設備,材料,或工具,藉以決定所擬之受驗者須知,是否適當。最後並可指示此種資料能否適合客觀的測驗之條件。如以上所述各層皆能滿意,則可進而實行第四步驟矣。

  (四)經初次測驗之後,將所備資料加以修正審定。 測驗以上所述之九人成績,皆須詳細紀錄。編制者即根據此種紀錄及實際所造成之產品(此指有產品而言,無產品者聽),將所備資料加以修正。凡已證明無區分不同程度之能力者,皆在刪除之列。其餘或有所更改,或須增加新資料,皆依初次測驗時所得之經驗為之。既加修正鑒定之後,乃將所得之受驗者須知,應需之設備,及測驗者須知等事彙編成秩,作為末次測驗之根據。

  (五)末次測驗所編制之資料。 應此末次測驗者仍為各具以上所述三種程度之職工,其資格與選用方法,已於口試測驗法一編中詳述及之。惟人數則較初次測驗為多。大抵學徒須十五人,已卒業學徒時期之職工須十五人,專家須十五人。測驗之時,關於所費時間之長短,職工工作之情形,以及其他可資參考之資料,皆須詳細記載。所造之產品亦須各系簽條志明。此種記載即為最後審定所備資料之根據。

  (六)統計測驗資料之結果,並審定不同程度之職業能力標準。 統計所測驗之結果而審定各種不同程度之職業能力標準,此其方法,隨測驗法之不同而與之俱變,吾人所能言者,僅能及其普通情形,不能拘泥一法而概括一切也。譬如口試測驗之統計方法,其決定標準之程序甚屬固定,凡屬口試測驗皆用同一之方法,實行者依此固定之方法統計可矣;若在實踐測驗法則其情形乃大異,其統計與審定程度之方法隨業而異。其間大有運用特殊抉擇力之餘地,讀者試閱下章所舉之例證,即知此言之非妄也。雖然,其統計與審定方法之普通情形亦有可言者,試申述之。用統計方法而審定程度之標準,其目的乃欲抉擇一種實踐測驗所用工作之要素(尋常系指所造成之產品所應具之性質),將此要素懸為標準,再加以所需時間之限制(即造成具有此種性質產品應需若干時間),即能明白區分三種程度之職業能力,同時且須能合客觀的甄別之條件。吾人何以能知其能否適合客觀的甄別之條件乎?由先擬定給與分數之有標準的方法,使人據此實行測驗,然後視各個測驗者依此規定所給與之分數能否符合,既能符合矣,則已能適合客觀之性質。一種測驗中各要素之分數依此決定之後,即可編成,作為測驗之根據。惟一種測驗中所用之工作,其所含之要素有屬最要者,有屬次要者,其抉擇固不易,而其分數支配之多寡,尤須斟酌盡善。決定此種最要次要之支配方法,可用統計圖表為之,其格式與口試測驗中所用者相似。所測驗之五十五個職工,其程度既於未驗前為吾人所知(即由實業機關選派業已分成等級之職工,詳見第二編口試測驗),如此種測驗之判斷確能與其實際之職業能力符合或極為相近,則此實踐測驗之必有□力,可斷言矣。(原文此處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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