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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實踐測驗之種類及其比較


  欲知實踐測驗之種類,宜先辨明職業上工作之進行程序與其產品之區別。有多種職業,其工作之進行程序與其產品,彼此有極密切之關係,幾於不能區別;然亦有職業,其產品可與其工作之進行程序截然區分,不至混淆。請舉例以申明此義。譬如開駛汽車,轉一難轉之角。此處之進行程序與其產品幾不能分析。其轉角時之經過為其工作之進行程序,其得安妥轉過此角之成績即其產品:轉過此角之產品,在實際上即轉過此角之進行程序,質言之,此處工作之進行程序與其產品實若一物,不能強為區分者也。若製造汽車中所用某種機件,此完全機件(即產品)尚未造成之前,製造者如何選用材料,如何應用工具,如何著手製造(即工作之進行程序),皆可供人觀察。在此類工作,其進行程序與其產品則可截然區分,不至混淆矣。

  實行關於工作進行程序之實踐測驗時,測驗者須始終監視,不得須臾離。蓋即使此種測驗不必將最後之產品造成,而當工作進行之時,製造者對於工具之運用自如,對於材料之選擇適當,對於工作層次瞭如指掌,皆足為職業能力之表徵,可離產品而加以判斷者也。

  若實行關於產品之實踐測驗,則當受驗者進行工作之時,無庸監視。譬如測一木工,令作某種器械,僅須示以所規定之條件,給以相當材料與工具,使之製造。除防其有人代替工作之弊端外,不必再加以監視。迨工作完畢之後,測驗者可察驗其產品之性質,根據所規定之客觀的標準,加以甄別。

  惟吾人觀上述之例,對於工作之速率問題,不得不加以審慎之考慮。即一極為簡單之器械,為尋常學徒所能製造者,苟加以時間之限制,亦可藉為區分種種不同程度職業能力之表徵。蓋既有時間之限制,不特有產品性質之別,其技巧與經驗亦由是別焉。試舉英文打字能手與程度低淺之打字者為證。如將同類之文件令此能手與程度低淺者打字,其產品之性質或能彼此相同;然在程度低淺者非二十八分鐘不辦,在能手則有十三分鐘已能措置裕如矣。故此兩種程度之能力,可用時間為測驗之要素。然此非謂速率雖異而其工作之進行程序仍相同也。試觀此兩種程度打字者之工作程序,則智能手不但速率勝,即其進行之方法與姿勢亦迥異,非程度低淺者所敢望也。

  綜觀以上所述,則實踐測驗所含之觀察要點得分述如左:

  (1)觀察受驗者之工作進行程序。

  (2)察驗所成之產品。

  (3)無論觀察特殊工作之進行程序,或察驗特殊物品之造成,皆須計算所費時間之長短。

  抑所含之觀察要點猶不止此。蓋上述之第一項與第二項可並而為一,即有一種職業既須觀察受驗者之工作進行程序,亦須察驗所成之產品。第二項與第三項亦可並而為一,即既須察驗所成之產品,亦須計算所費時間之長短。且第一第二第三各項皆可並而為一,則工作之進行程序,產品之優劣,與所費時間之長短,皆須計及矣。故實踐測驗可分為左列五種,並附例說明,以資參考。

  (一)工作進行程序之測驗(process test)例如測驗開駛汽車之能力,受驗者須依所規定之標準條件,試行開駛,測驗者即根據所規定之標準條件,評判所觀察之進行程序。

  (二)產品之測驗(product test)例如測驗製造工具之專家,給以相當原料與樣品,使作甚精細難為之工作,如能依樣造成,已足見其程度,時間可無庸計及也。

  (三)工作進行程序及時間之測驗(process-time test)例如測驗機師,其裝配種種機械之速率與進行層次,均與其職業能力有關,故測驗者當根據其逐層裝配之正確程度,及其速率,加以甄別。

  (四)產品與時間之測驗(product-time test)例如測驗英文打字者,不但須驗其產品(即打成之文件)之優劣,且須驗其所費時間之長短。

  (五)工作進行程序及產品與時間之測驗(process-product-time test)例如以有意將每部分毀壞之汽車機件測驗職工。其成績之結果,一部分須視其進行修理時知如何選用工具,一部分須視其所修成之產品,一部分又須視其所費時間之長短,然後始能加以適當之判斷。

  以上所列之五種實踐測驗,其中所謂「工作進行程序之測驗」,非謂時間可毫不注意,蓋某項工作之進行當然有其大約須要之時間,不過此處之時間甚寬,可無須特加注意,如製造者能在此寬限時間以內完工,則時間可無問題,若並此寬限之時間而亦超過,則亦不之許也。

  此五種實踐測驗,以何種為最適用乎,此一問題須視所測驗之職業性質定之;例如舉行欲其速,分數欲其滿足客觀甄別之條件,而執行者須用非有專門知識技能之人材,則「產品與時間之測驗」最為適用,故歐戰時,軍隊中所用之實踐測驗以此法為最多;若測驗駕駛汽車一類性質之職業,則以工作進行程序之測驗為宜。惟其各有其特殊優點,則亦有可言者。

  「工作進行程序之測驗」亦有其優點。欲判斷一人之職業技能,必須觀察其工作進行之狀況,使能詳悉無遺。蓋觀察其工作進行之狀況,不但可藉以窺見手工方面之特長,且能察見其普通智力,體力,及忍耐品性等事。此實工商界專家所常言,而為工作進行程序測驗之一大優點也。惟此法亦有其缺點。蓋測驗者用此法所下之判斷,即其自身為一專家,仍不免主觀的性質。言及此點,則此法不及「產品與時間之測驗」。

  在「生產與時間之測驗」,重所成之產品而不重其所經之程序。察驗產品之時,得從容根據所備之標準樣品,加以比較,並可經數人之評判,減削主觀之弊病。在實行方面,產品測驗較程序測驗尚多一優點。測驗程序,測驗者須繼續從事觀察,故一人所能測驗之人數決不能多;若測驗產品,則測驗者派定工作,分給相當材料與工具之後,不必特別注意觀察,僅須於受驗者將產品交入時記其時間可矣。故同時可測驗多數應驗者。其實既得完善之產品,複出諸有定之時間,則其工作進行程序之必佳,已在言外,則謂「產品與時間之測驗」實包括程序測驗之一切要點也亦宜。由此觀之,除特殊情形外,吾人可認「產品與時間之測驗」,實為普通適用之方法。惟於決用此法之後,應擇何種工作為測驗之資料,又一須加研究之問題。此種工作須能滿足左列之條件:

  (一)所選之工作須有十分明確之範圍與標準,使其產品與所需之時間皆有準確之標準,庶可由此易得客觀的準確判斷。

  (二)根據產品與所費時間所得之測驗結果,須能區分種種不同程度之職業能力。

  (三)所選之工作性質須屬某業中之最緊要部分,使受驗者鄭重從事,且知此種測驗結果之有價值。

  (四)測驗所用之設備,材料,與工具,須極求簡便,以僅敷實用為止。蓋如此可使同一種類之測驗雖在不同之時間實行,而其所用之設備既簡便,易於彼此相同,有一律之標準也。

  (五)所選之工作,其所需之時間不可太久,其所經之手續宜力免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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