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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實踐測驗法所根據之理由


  第四編 實踐測驗法

  第一章 實踐測驗法所根據之理由

  所謂實踐測驗法,乃用實際之工作或職務以測驗職業智能之程度。其進行時所用之材料與工具,視各專業之所需要而定。其進行程序與實際之工作無異,所不同者,有一定之標準與時間耳,就嚴格言之,口試測驗與圖畫測驗亦未嘗不可視為實踐測驗;蓋應口試或圖畫之測驗,其所實踐者屬￿用腦考慮方面,應實際工作之測驗,其所實踐者,偏於手工技能方面,其內容雖異,而其實踐或有所作為則同也。惟本篇所用之「實踐」意義,乃專指在一定條件之範圍內,從事與實際職業相同之工作。

  實踐測驗法較與職業界尋常所用甄別人材之方法相近。尋常所用甄別人材之方法,大概先與受薦者談話,就其所自述之智能程度,委以職務。惟既委以職務之後,其辦法亦可分為兩種。一則遽任以實際之職務,視其二三日內之成績,決其有無相當之技能。一則僅試以可為代表之特殊工作。此一特殊工作之成敗,即足表示其全部之職業能力。前法為職業界所常用,後法則較新,用者不及前法之多。然比較觀之,即後法實較前法為善。蓋用後法可在較短之時間,測驗職業智能之程度,使無實際能力者早即知難而退,此其利一;不至虛擲材料或損壞機械,此其利二;有一定標準與時間之工作,易作客觀之評判,此其利三。所謂實踐測驗,即利用科學方法,使後法益臻完善者也。

  以上所述之三利不過與尋常試用之方法比較而言耳。若就實踐測驗之自身言之,則其利益猶不止此,請申言之。職業能力之要素有二,一為知識,一為技能。惟職業之性質不能盡同,有則知識與技能相輔並進,測驗其知識之程度,即可間接測驗其技能之程度;有則幾完全僅有技能程度可言,而知識程度不能視為技能之表徵者。如職業之性質屬￿前一類者,可以口試或圖畫測驗之;若屬￿後一類者,則舍實踐測驗莫屬矣。試以英文打字術言之,程度低劣之打字者與打字能手之區別,乃在其實際打字之能力,不在其所有之知識。蓋口試或圖畫測驗所能發現者如打字機上各鍵之位置,及各種公文之格式等等,程度低劣之打字者與打字專家兩方面皆能知之。惟以打字機付之,令作實際之工作,則專家之速率與成績可於頃刻間與程度低劣者迥異矣。故欲測驗諸如此類之職業能力,實踐測驗乃其唯一有效之方法。

  實踐測驗除上述之一大優點外,尚有一優點,即與實際工作之性質無異,使受驗者一方面深信所用之測驗法不涉虛枉之弊,一方面對於測驗結果,無論其成敗,無所怨懟。凡屬完善之測驗職業智能方法,一面須力求與實際工作之情形切近,一面須使受驗者滿意以去,勝利者因此益知自身所長,失敗者亦因此而自明己身之短,泯其僥倖之心。實踐測驗則甚能合此條件者也。

  以上為實踐測驗法所根據之理由。然實踐測驗亦有其困難之點,此困難之點非他,欲擇一適當可為代表之工作或職務,作為測驗資料,實不易易。口試測驗關於每種職業之問句,普通為數約二十問,已須審慎選擇,始能概括一種職業能力之要素。

  今實踐測驗僅測驗一件工作之成績而即須視為全部職業能力之表徵,則其選擇之宜審慎更可想見。或謂實踐測驗何必限於一件工作之成績,何以不能以多件工作合成一種測驗?庸詎知因時間與經費之限制,一種實踐測驗往往僅容測驗一件工作。蓋在口試或圖畫測驗法,測驗二十問句,僅須十分鐘至十五分鐘;今行實踐測驗,即最簡單之內容,一件工作當須一小時至三小時。苟一種實踐測驗包括多件工作,非有二三日之時間,茫無頭緒。不特設備之費過巨,測驗後從事分析結果之時間亦嫌過久。且時間過久,亦不宜於客觀的甄別,此英國軍隊實行測驗職業能力後之實際經驗,非想像之辭也。故實踐測驗法宜僅選擇一件工作為測驗一種職業能力之表徵。其實在表面視之僅屬一件工作,而在實際上一件工作亦包括各種工具之運用,種種材料之判別,及其相關聯之種種工作程序,凡此種種皆足表示職業能力之程度,所宜特別注意者,須慎加選擇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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