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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實施口試測驗之方法


  口試測驗所用之問句根據科學方法編制印成之後,宜有適當之實施方法,否則仍難獲得滿意之結果。實施方法可分三端言之:(一)未實施前之預備手續,(二)實施時注意之點,(三)實施後記分方法。

  (一)未實施前之預備手續 口試測驗時除印成之問句外,尚須另備紀錄測驗結果之卡片。此卡片不特用為紀錄口試成績之用,如測驗者于測驗時對於被驗者有所見聞或感觸,亦須附記,例如遇有被驗者體格不適宜於工作,亦當記入此片,以資參考。

  未測驗前,測驗者須對被驗者說明左列數事,惟此外不應有所贅述。

  (1)實行此種口試測驗之用意。

  (2)被驗者未答問句之前,須慎加考慮,以期答出最滿意之答案。

  (3)答案宜簡明,以針對問句之要點者為佳,不必多述。

  (4)聲明所備之測驗問句中無猜度性質之問句,被驗者僅須答以所知,無所用其猜度。

  (二)實施時注意之點:

  (1)依所編問句之秩序,逐一向被驗者詢問。

  (2)測驗者須小心靜聽被驗者之答案,務求明晰瞭解,不可有含糊誤聽之處。

  (3)詞句須全依所編者,不可有所更改。

  (4)勿用任何方法加速被驗者之回答。

  (5)不可用手勢暗示問句中任何名詞之意義。

  (6)被驗者回答一問句後,測驗者當不動聲色,不可有評語或現異容,暗示答案之正確與否。

  (7)凡遇有左列情形,測驗者須將問句重讀一遍。

  (a)被驗者聞問句後,默然無回答,此時或因未將問句聽清所致。

  (b)被驗者聲明未甚明瞭問句之意義。

  (c)如答案未甚明晰,難於酌給分數,惟有將問句再讀一次,使被驗者再答一次。

  (d)被驗者回答遲緩時,測驗者亦可將問句重讀一次。

  惟遇答案顯屬錯誤者,即須批以零分,不宜將問句重讀一次,否則無異暗令被驗者猜度也。

  (8)如被驗者答案已言及問句中要點而尚未恰與問句中所示吻合者,測驗者得用左列之問句以促進之。

  (a)尚有未述及者否?

  (b)尚有其他名字為該物之名否?

  (c)尚有其他說法,足以說明爾所言之同一事物否?

  (d)尚有其他作法否?

  (9)如被驗者之答案確已言及問句所要求之名詞或要點,雖於要點外,略有枝蔓之詞,亦可視為全對。惟所附加之詞與題中要旨相背者,固在被黜之列。

  (10)如有問句所要求之答案僅含兩個名詞,而答者竟以三個名詞對,則測驗者可聲明此問句所要求者乃兩個名詞,使答者將答案修正。

  (11)如問句所要求之答案僅含一個名字,而答者以詳述之答案出之,則測驗者可聲明此問句之所要求者乃一名字,不必詳為敘述,令答者將適當答案重述一次。

  (12)被驗者答畢一個問句之後,測驗者即須以第二問句問之,不可許其喋喋敘談。

  (三)實施後記分方法:

  (1)問畢每一問句,獲得答案後,須先將分數記明,然後再問其次之問句。

  (2)所記分數,須完全根據答者口述之內容,不可有絲毫測驗者自己之意見夾雜其間。

  (3)每一被驗者之測驗成績,須視關於各問句所得分數之總和。

  (4)答案須有全部分之正確者始有分數,僅有一部分正確者無分。此法就普通言之,似欠公平,然既用單字答案式問句,一部分之分數實無所用也。不寧唯是,科學方法的測驗之精粹,在有客觀的標準,苟仍循舊式考試方法而許用一部分之分數,則主觀的私見仍難消滅也。

  (5)根據所定職業能力程度之標準,可依成績分數之多寡,歸納程度之種類。美國有分職業能力程度為四類者,一曰生手,二曰學徒,三曰已卒業學徒時期之職工,四曰專家。然此不可拘泥,應依各地職業之性質規定。

  以上所述之實施方法,皆實行口試測驗者所宜審慎遵循者。雖實行者根據各地之特殊狀況,有須增損者,然原理不外乎是。苟實施時不依一定之法則進行,則用科學方法所辛勤編制之問句,皆屬徒勞,故實施方法亦不可輕忽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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