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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口試測驗所用問句之編制(續)


  (三)末次測驗所編輯之問句 末次測驗所編問句之方法與初次測驗所用者大同小異,不過愈益審慎愈益詳細而已。初次測驗時僅將問句分給九個職工——三個學徒,三個已卒業學徒時期之職工,三個專家。今則將問句分給足以代表四種程度之八十人——二十生手,二十學徒,二十已卒業學徒時期之職工,二十專家。有一點須極端注意者,吾人未將職工分成何種程度之前,對於每人之職業能力,須有正確之知識,切勿含糊歸類。生手須具有普通智力與知識,惟對於特殊之職業經驗須絲毫無有。學徒須具有相當之經驗以自別于生手,而在本業所經過之時期又不可過久,致達尋常已卒業學徒時期之職工程度者。大抵若學徒時期定為四年之職業,所謂學徒,其經驗須在九個月以上二年以下者為合格。若已卒業學徒時期之職工已服務逾四年之久,即不能作為該類之代表。至於歸納專家之方法,則較前三種者為尤難。尋常雖謂專家最少須有六年或八年以上之經驗,然欲決定其果為專家與否,徒知服務之年數,仍不足為標準也;是在久與相處之職工領袖審慎觀察其實際經驗矣。總之選擇以上四種程度代表之時,當由數位富有閱歷之職工領袖與雇主共同判斷,庶免遺憾。吾人當知此種步驟乃測驗吾人所用之測驗方法。此法之有效與否,全視職業能力已知之職工能否應出正確答案為斷。明乎此,則知先將職工分類之事,當力求精確,可不言而喻矣。

  據美國軍隊實行測驗所備問句之經驗,所選用職業能力已知之職工每一實業機關之人數不得逾六人,俾免偏狹之弊。且分為三個區域實行測驗,一在Cleveland,一在Newark,一在Pittsburg。如此非特人數不致偏于一個實業機關,且不致偏於一個區域矣。經此程序之後,凡含有偏僻名詞之問句,皆易於發覺刪除。

  測驗者須全照所備問句向被驗者宣讀,不可妄自變易,上嘗言之矣。此外測驗者尚負批分數之責任。批分數之方法有二。一則不批僅有一部分正確答案之分數,即答案全對者,始有分數。一則答案僅有一部分對者亦予以一部分之分數。惟問句若用唯一答案式,則答案非全對即全誤,無中立之餘地,則以嚴格論,固以第一法為宜也。

  未經末次測驗之前,所已擬定關於每問之答案,不過作為根據,不能必被驗者之答案果能完全與此吻合也。蓋雖最佳之問句僅容被驗者答以一個單字或名詞之答案,然吾人不能希冀被驗者皆能應一單字或一名詞而遂緘默不再附以他詞也。故如被驗者之答案雖稍長,苟能包括所規定答案中之單字或名詞者,測驗者即可與以全對分數。如有問句有二個或二個以上之正確答案,則於所擬之答案中,以最習見者置於首位,其他可用之答案則依次置括弧之內。被驗者之答案若能與此中一答案相合,測驗者亦可與以全對分數。如有多數專家之答案出乎原所規定之答案,則編輯者即當將此答案加入原所規定之答案。而前此測驗八十人所已得之成績紀錄,皆須再行審定。如其中有答案確與新增之答案符合,即須由零分加至全對分數。

  所編問句既經末次測驗之後,絕對不能更改,所能為者,僅可將答案增加耳。蓋增加答案僅須在被驗八十人原有之答案上加附注;若將所備問句之措辭格式有所更改,則所已得之答案資料將全歸無用矣。故既經末次測驗之後,如有問句措辭錯誤,不能適用,惟有全行刪除,無更改之餘地也。如將此種問句更改,勢非重將此一問句分給應驗之八十人不可,事實上殊難辦到也。

  既根據上述方法,獲得八十人答案之詳細紀錄後,其次步驟即統計所得測驗問句之結果,由此選擇最後採用之問句,作為以後測驗職業能力之標準。

  (四)統計測驗問句之結果 未著手統計之前,再將所編問句察閱一過,如有問句不免左列之弊,即行刪除。

  (1)關於同一問句之正確答案太多,不宜於客觀甄別者。

  (2)問句所根據之職業上進行方法,有令人懷疑者。

  (3)有問句僅適用於一個特殊區域,而不能通用於他處者。

  (4)措辭仍有含糊不甚明晰者。

  根據上述各點,將所編問句再行察閱一過,其結果常刪去原有問句十句或五問。其次步驟乃將此三十或三十五問句用統計方法分析。

  此種用統計分析之方法,其目的乃對於所餘問句之各個答案與分數,再加以審慎之研究,由此確定每一問句之相對的價值,及是否宜於作為最後採用之問句之一部分。

  用統計分析之方法頗為複雜,今為易於瞭解起見,特將關於某種職業問句之統計列表如左,加以說明,則此法自可瞭如指掌矣。惟限於篇幅,表中所列者僅屬最後採用之二十問句之結果。表(一)每個方格之每一黑圈乃指示一個正確答案。每一正確答案之分數為四分,僅有一部分之正確者無分。

  職業智能測驗法
  職業智能測驗法

  表(一)表明測驗所編問句之統計資料。此乃轉錄美國實行此種測驗之實際紀錄,非虛構者。原有五十問句,惟除表中所列之二十問句外,其餘皆因種種理由而被刪除。

  表中第一項每格所載之數目,乃指各生手對於每個問句所答之正確答案之總數。(表中第三項所載,乃指二十學徒對於每個問句所答之正確答案之總數。第五項與第七項所載,亦同此性質;惟第五項指已卒業學徒時期之職工,第七項則指專家耳。)

  表中第二項每格所載數目,乃指各生手關於每個問句之平均分數。求得此種平均分數之方法如下。試閱表(一),就第一項所示,二十生手僅有二人對於第五問句有正確之答案,每人得滿分四分,計共八分。再以二十除八,得0.4,即第二項第五格中所載各生手關於第五問句之平均分數也。(表中第四項每格所載數目,乃指各學徒關於每個問句之平均分數。第六與第八項所載亦同此性質;惟第六項指已卒業學徒時期之職工,第八項則指專家耳。)

  表中第九項每格所載之數目,表明生手學徒等四類程度對於每個問句所得之總分數。求得此總分數之方法,乃將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與第七項每格所載數目相加,再以4乘之。此種總分數最多者,表示該一問句最為容易,例如第十項中第一格之(1),即指示此最容易之問句;何以知其最容易,則以第九項中第一格之216乃最大之總分數也。八項九項中間乃問句原號數。

  表中第十項表明所選擇二十問句之艱難程度,其中數目字最小者為最易,例如(1)字。數目字愈大者為愈難,例如(20)字。由此可見第十問句為最難,第一問句為最易,其餘問句之難易,亦可于第十項中所載之數目字知之。

  普通某一職業之全組問句即為此二十問句所構成。如此二十問句果臻完善,則專家應能完全(或幾于完全)應出正確之答案;已卒業學徒時期之職工應能應出大多數之正確答案;學徒應能應出少數之正確答案;生手則應無一個正確答案。凡問句之與此標準愈近者,為愈益完善之佐證。

  (五)審定各種職業能力程度之標準,作實施口試測驗之根據 吾人用上述之統計方法,最適用之問句,可得由此選出矣。最後之步驟則為審定各種職業能力程度之標準,作以後實施口試測驗之根據。美國對於職業能力程度有分為四類者,即生手,學徒,已卒業學徒時期之職工,及專家是已。所謂審定各種職業能力程度者,即決定經過口試測驗後有若何之成績者為專家,有若何之成績者為已卒業學徒時期之職工,有若何成績者為學徒,有若何成績者為生手;宜各立一標準,俾實施口試測驗時有所依據。試定全組之問句為二十問,每問之完全答案分數為四分,則吾人欲定四種職業能力程度之標準,須知末次測驗所編問句時,職業能力已知之八十人中,專家所得之分數若干,已卒業學徒期之職工所得分數若干,學徒所得分數若干,生手所得分數若干。茲將整理此種審定標準資料之方法列表如左,並加說明,以資參考。

  表(二)乃錄自美國實行職業智能測驗時用以審定程度標準之一種圖表;曾實用于參與歐戰之軍隊而著有成效者。表中最下一線志明自零分至八十分,乃全組問句之分數。蓋此處所示之二十問句,每問句之完滿分數為四分,二十問共達八十分。

  表(二)平線分四大部分:一部分屬生手,一部分屬學徒,一部分屬已卒業學徒時期之職工,一部分屬專家。每一黑方格代表一人,或代表一人所得分數之位置。例如表(二)中有九個生手所得之分數為零,則此九個黑方格皆在表中零分之位置。此外可以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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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二)用虛線分成四種資格之界限,其劃分之方法,乃視職業能力已知之每類職工之大多數為轉移。例如表中生手與學徒之資格界限在十九分,據表中所示,二十學徒內僅有一個學徒之成績歸入生手之一部分。又試閱表(二)學徒與已卒業學徒時期職工之資格界限在(四十四分),則知二十學徒中僅有一個學徒之成績歸入已卒業學徒時期職工之一部分;二十個已卒業學徒時期之職工,僅有三個歸入高等程度之學徒內。又試閱表(二)專家與已卒業學徒時期職工之界限在(六十八分),則知職業能力已知之專家之得歸入此部分者達十六人,侵入專家一部分之已卒業學徒時期之職工僅有一人。

  表(二)乃表明確定職業能力程度標準之方法。每種職業之問句經如此確定標準後,即編成秩序,付印備用。

  將問句編成秩序之時,宜將較易者列前,較難者列後。如此一方面可使應考者循序漸進,一方面可使僅有學徒程度者不至遇難頹喪,即其後有較易者亦無回答之機會。

  所備問句經過末次之測驗後,僅可增損答案,不可更改問句本文,如此時發覺問句有錯誤,惟有全刪之一法,此其理由,上面已及之矣。惟所備問句經過確定職業能力程度標準以後,即答案亦不容有所更易,否則必難獲得準確之測驗結果,此則編輯者所宜三致意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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