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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職業智能測驗法之範圍


  職業智能測驗非即智力測驗;亦不能預示由訓練而獲得技能之速率。

  實行職業智能測驗法之先,吾人須對該項職業內所有之種種職務加以分析;既已分析之後,其第二步手續即根據此結果,決定須用何種測驗方法。若在不需技能之職務,或其技能僅須數小時內可以獲得之職務,當然不必應用何種職業智能測驗法。言及此點,吾人須明瞭職業智能測驗法之功用與歐美工商界近來亦漸採用之兩種考驗方法功用,各有其不同之範圍。請申言之。所謂兩種考驗之第一種,即智力測驗。智力測驗僅限於測量普通智慧之適應能力,並不測量由職業經驗上所獲得之特殊技能。如有職位需要此種智力而不必需要特殊之職業技能,則當用智力測驗,其裨益甚大;惟吾人所宜注意者,不可將智力測驗與職業智能測驗混淆耳。蓋智力幾全恃天賦;若職業之知識,則為特別訓練之結果。此種特別訓練之目的,即在發展此特殊職業技能也。

  第二種不可與職業智能測驗相混者,即預示技能之方法。有許多職業,其所需要之訓練甚為有限;甚至有實業機關寧取毫無經驗之人,加以特殊訓練,以資任用。然此種特殊訓練亦須憑藉受訓練者具有某種特性,始能奏效;而此種特性複各人不同,非有一致之表現者。此所謂特性,非指誠實,忍耐等等特性,乃指範圍更為明確之特性。譬如有某種工作須有良好視力,敏速辨別力,良善記憶力,敏捷之反應,準確之動作,及有恆之注意。吾人固非謂無論何種特殊之職業,皆須具備此類特性;惟吾人僅須稍稍分析幾種職業,即知其所需要關於此類之特性,有非尋常之程度所能應者。例如關於電話之職務,其稱職與否,全視對於某種刺激有否敏捷之反應能力,對於某種材料有否速記之能力。又如關於許多查驗之職務,必欲檢查周密,無微不至,則良好視力與敏速辨別力,為其不可或闕之特性矣。據世界科學家在不同之時間,不同之處所,對於許多個人所作之許多實驗,已一致承認人人關於此類特性相差甚遠。其實吾人可謂二十五年以來心理學實用于人類行為方面最顯著之貢獻,實為發現個性之絕端的差異。此種個性之差異,非由於其所受之訓練,大半乃由於神經機構之遺傳。訓練當然亦有些許影響於一人所得之最後技能;惟此人能在訓練上所獲得之利益,其程度全視此人用以學習之神經機構。且此事不盡關於有否忍耐性。有時雖極有忍耐性,訓練之時期亦儘量延展,關於觸覺及視覺辨別力之增進亦殊有限。苟有實業機關亟需具有精銳觸覺或視覺辨別力之人材,而所錄用者乃屬未具有相當程度特性之人,則其虛耗,豈待言喻?故有許多職工之失敗,未必皆其自身之咎,實用人者所用之選擇方法有未當耳。常有自薦之人材,彼在普通方面,能勝任許多職務,而對於特殊工作上所需要之某種特性,其程度或甚淺薄,則欲藉訓練以適此任務,殆屬絕望。故苟有此種情形,最好能用一種考驗方法,區分各個人所具天賦能力之差異。此種考驗方法絕非職業智能測驗法。此種考驗法並不測量由特殊職業上所獲得之技能。此法有稱為「技能之預示」(skill prediction)者。其所測量者非一人由實際從事某種職業所獲得之知識技能,乃自薦者能適宜於何種訓練之程度也。

  故以上所述之兩種考驗方法,一為智力測驗,一為預示技能測驗,雖在實業界皆有其廣大之利用,吾人仍未可持與職業智能測驗法相混也。職業智能測驗法並不自詡能直接測量智力;亦不測量天賦之能力,藉以預示特殊訓練所可得之勝利結果;其功用乃以客觀的數量名詞,區分在職業上工作所已獲得之職業能力程度。

  然就實際言之,由職業智能測驗法所得之結果,益以他種參考資料,未嘗不可輔助預示將來能力之程度。茲請申論此旨如左。

  吾人用職業智能測驗法區分職工之程度,不可舍其他一切情形,而僅視表面上之價值為唯一之標準。必須根據此人從前所受之教育經驗,其從前所得職業經驗之多寡與種類,以及可資參考關於社會性質與個人性質之資料,由此解釋測驗所得之價值。譬有二人受同類之測驗,同列入徒弟一級,苟其中一人只經六個月之職業經驗而即有此結果,其他一人則已在此職業服務五年之久,而始有此同一之結果,則此兩結果之表面上價值雖相同,而實際上之價值完全大異矣。就後一人言之,或因缺乏智慧,或因缺乏興趣,雖在此職業上得有許多經驗,其學習之歷程既如此遲緩,雖再加以訓練,其將來之進步殊無希望也。其人雖已成一徒弟,或終其身僅及一徒弟程度,未可知也。若就前一人言之,則再加以相當訓練,其進步大抵必可迅速收效。故僅就目前之任務觀之,則兩人誠具同一價值;然就將來可資大用方面觀之,其價值乃完全大異矣。由此觀之,職業智能測驗法必須活用,不可死用;換言之,必須同時採取其他可資參考之資料,作為解釋所得結果之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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