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鄒韜奮 > 職業指導 | 上頁 下頁 |
第一章 英國之職業指導(3) |
|
茲將蒲明漢執行職業指導之兩種重要機關分述如左。一為青年職業介紹所;一為各校衛護委員會。 1.中央青年職業介紹所 中央青年職業介紹所乃由商部設立。其所長亦由商部選擇富有職業指導之學識與經驗者任之。此所長有出席中央衛護委員會會議之義務,其職務亦須與該會協商進行。此介紹所之重要職務如左: (1)登記投身自薦年在十七以下之男女兒童,以備介紹。 (2)登記各雇主需用之位置,以備介紹相當之人材。 (3)竭力設法,使兒童得最相宜之職業,俾對於社會作最大之貢獻。 中央青年職業介紹所與中央衛護委員會對於本城各種職業皆有極詳悉之實際調查,備有極準確之報告,故指導青年之時,關於各業之內容,資格,薪金,待遇情形,前途希望,無不瞭如指掌;一方面能與青年以準確之資料,一方面能救青年之趨入歧途。 兒童詣所自薦之時,該所職員須將其母校教務主任,校醫,及其母校衛護委員會輔導員各方面關於該生之報告,存記備查。中央青年職業介紹所成立後僅十二閱月,各雇主求材者共達七千一百人,介紹得業者共四千九百〇七人。 為青年及其家長便利計,已於中央介紹所外,於本城各重要區域設立五個介紹分所,彼此聯絡進行。 2.各校衛護委員會 蒲明漢每一初等學校,皆有一衛護委員會,亦有數校共設一衛護委員會者。此種委員會之委員,包括學校管理員,教師,及其他熱心增進兒童幸福者。當兒童將行離校之三個月以前,每一委員專指導若干兒童,稱為輔導員(helper)。輔導員不但與學生個人有極親密之接近而已,且與該生家長及有關係之人有甚密切之接觸,俾能洞悉內容,盡輔導之責任。 每一委員專司指導若干兒童,不但于將離校時之數月時間負輔導之責任,須於三年內時常與所指導之兒童接觸,直至三年後,兒童已能自立,然後再指導其他若干兒童。蓋兒童往往于得業後,見異思遷,或不能抵抗不可免之困難,非有相當之指導與提醒,徒虛耗有用之光陰,悔已無及。即不幸而非改業不可,亦可由輔導員代為商榷,勿使茫無所從也。 輔導員之責任,不但指導青年獲得相當之職業而已,且須竭力鼓勵青年及其家長,苟可勉強支持,務須多受教育,勿以淺薄根底,遽入職業界;即不得已而必須提早尋業,亦勸其設法於服務餘暇,入相當之補習學校肄業,畀以上進之機。 各校衛護委員會常招集青年家長開談話會,商榷關於青年職業之事項,並常常招集行將離校及已離校而入職業界之青年開談話會。此種談話會能喚起各方面對於職業指導之注意,其無形之收效實甚大也。 各校衛護委員會不但與青年,家長,及各校有密切之聯絡,且與各業之重要人物,亦有密切之聯絡。每逢開會之時,常請實業界鉅子蒞會演講。 輔導員每人皆各有輔導日記錄小冊子一本,紀錄所調查關於兒童之各種狀況,此種紀錄不特有職業指導之價值,抑亦調查社會狀況之一種重要資料也。 (丙)愛丁堡之職業指導 愛丁堡之職業指導事業,亦世界職業指導之甚為著名者。該處職業指導事業系由愛丁堡學部(Edinburgh School Board)主其事。一九〇八年愛丁堡學部與熱心社會公益之人士及教育家特開會議,商榷職業指導計劃,乃於是年設立專局,專理職業指導事宜。其執行職務之方法略如左述: 每校學生于將行離校之數星期以前,其校長須預填卡片,詳載每生之年歲,體力,能力,功課成績,及所宜為之職務,應受何種補習教育。如有其他意見,亦須載入。此種卡片由校長匯送職業指導局(Educational Information and Employment Bureau)。一方面于學生離校之期,校中延請各家長于晚間蒞校聚會,商榷職業問題,並請教育部職員或教師演講。有家長因事未能到會者,另備通告書寄之。 學校中有上述之辦法後,男女兒童離校後親赴職業指導局求教者甚多。此種兒童須先入該局介紹股,晤其幹事,幹事將其卡片(由校長交來者)印以所欲得之職業號碼,交與之。此兒童乃持此卡片入該局教育股,與此股幹事詳談其目的,其所欲得之職業,與其所欲得之補習教育;與此幹事熟商其計劃之當否。此種晤談,當請兒童之家長參與討論。經此討論解決之後,乃複持卡片往介紹股,將所擇之特殊職務登記,以備介紹。此種已經晤商決定之卡片與僅由校長送來之卡片分別存置,遇有相當之介紹機會,已晤商者有優先權也。 職業介紹局一方面亦有通告致各雇主,如實業界之重要機關等,告以宗旨與辦法,請其協助雇主托為介紹人材時,或用書信,或用電話。該局得消息後,即查閱所存記之卡片。另備雇主卡片,將其所托之人材與所介紹之人詳記其中。此兩種卡片皆由介紹股幹事保存,惟教育股幹事隨時亦得檢查耳。 職業指導局之教育股幹事與介紹股幹事皆定有一定之時間,時往本城各實業機關晤見各雇主。教育股幹事訪問之目的,在研究職工服務之狀況,作為根據,藉此改良補習學校;介紹股幹事訪問之目的,在使雇主深知可由該局獲得最適宜之人材。 該局陸續編印關於各業之小冊子,分送各校,其所包括之要點如左: 1.本城各種實業,商業高等專門業之名稱及其著名領袖人物。 2.各業需要人材之概況。 3.各業所最需要之資格。 4.各業之徒弟制度狀況。 5.初出服務者每星期之薪俸數目。 6.最大與最小之薪俸。 7.有否升擢之希望,其條件如何。 8.詳載各業應受之補習教育,及各業雇主之所要求。 蒲明漢與倫敦之職業指導,于兒童既得職業後,仍時與接觸,盡其指導輔助之責,稱為follow-up work;此種事業,愛丁堡無之。惟愛丁堡教育部有一顧問部(Advisory Council),指示關於本城男女兒童能任之各業訓練方法,及學校效率等事。尤注意勸導青年職工入相當補習學校肄業,其成績亦可觀也。 |
學達書庫(xuoda.com) |
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