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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英國之職業指導(1)


  第二編 歐美日本職業指導之發達史及其現況

  第一章 英國之職業指導

  無系統無組織之職業指導,吾國自來有之,任其責者大抵為青年之父兄親屬,或青年自身因嘗試而偶得其適當之職業趨向。然比較的有系統與組織之職業指導,則歐美實為我之先進。日本近來職業指導事業頗為發達亦足資借鏡。故研究歐美日本職業指導之發達史及其現況,足為實施此事之參考,其有裨於解決此種問題,必非淺鮮。惟有一事最當特別注意者,凡有效之方法,必根據本地之特殊狀況與需要,決非貿然襲用他國成法而遂可望其有良果。歐美職業指導事業最發達之國推英德美,即就此三國言之,不但各國所用之方法不同,即各國內各部分所用之方法亦不彼此苟同。蘇格蘭不盲從英格蘭之方法,亦猶夫英格蘭不盲從德國之方法也。蒲明漢之職業指導方法與倫敦所用者迥異;而愛丁堡所用之方法,亦與蒲明漢及倫敦迥異。德國北部與其南部較,其職業指導之方法與結果,亦彼此截然互異也。美國各地所用之職業指導方法,亦非一律。此種事實可予吾人以最深刻之教訓。此教訓非他,吾人以歐美先進國之經驗為解決問題之參考資料則可,不加考慮而直接襲用其方法,則決非所宜。

  此外吾人研究西洋及日本職業指導之經驗,尚有數端印象可得而言者:對於指導之組織與方法無不慘淡經營,力求完備;各國中央與地方政府及各界人士,在立法方面與經濟方面,無不竭力援助,其範圍之廣與效力之大,皆足表示其特殊之成績;教育界工商界政界及其他機關之男女職員,對於此種事業,皆有多數情願犧牲其時間精神,盡義務相協助,此亦足以表示國民對於社會事業之熱誠矣。

  英國有組織之職業指導事業,實發源於立法機關之兩種議案:一為一九〇九年通過之《職業介紹所律》(Labor Exchanges Act),一為一九一〇年通過之《教育律》(Education Act),又稱《選擇職業律》(Choice of Employment Act)。全英國職業指導事業之進行,雖其方法各有異同,要皆以此二律為根據。此二律關於指導青年選業與介紹青年職業之條文,同時舉行,相成而不相悖。

  據一九一〇年之《教育律》,以各郡及各邑之市議局為各地方之教育當局,有籌劃指導十七歲以下兒童選擇職業方法之權,負有搜集關於職業情形及協助商椎之責任,惟其計劃須先得教育部核准,然後施行。

  據一九〇九年之《職業介紹所律》,商部有於全國各部籌設職業介紹所及青年指導委員會之職權,此種機關之管理,全由商部負之。

  以上二律頒佈之後,商部乃與教育部會銜出一佈告,說明關於職業指導事宜,說明職業介紹所與各地方教育當局應有若何之協作。茲將此佈告之緊要內容,撮譯如左,藉見其所規定辦法之一斑。

  公共機關所執行之職業指導,其職務可分為兩部分。其第一部分乃指導兒童及其父母竭力將修學年限延長,至不得不輟學工作之時,乃助之選擇最適宜于兒童個性之職業。其注意之點,不但在目前工資之多寡,乃在所選職業能否與兒童以有用之訓練及永久之職業。其第二部分乃一方面紀錄投身自薦之職工,一方面探悉雇主待用之人材,於是從中介紹,使職工與雇主有接觸之機會。

  關於第一部分之職務——即予青年以有益之種種勸告——應由各地方教育當局司之。惟關於特殊職業之狀況,及調查資料,應由商部督飭職業介紹所供給。各地方教育當局應為執行此種職務起見,組一特別委員會,同時並可注意工商業補習學校事宜。此種委員會之委員,須由實業教育兩方均有學識經驗者任之。凡兒童于未得職業之前與既得職業之後,此委員會皆宜有密切之聯絡與接近。此種職務固須同時憑藉學校教職員及自願效力之社會服務者;惟此機關之本身須有有效率之組織,並須委一執行幹事,每日與各地方教育當局,自願效力之社會服務者,及職業介紹所,有密切之接觸,使彼此聲氣聯絡,事半功倍。

  關於第二部分之職務——即紀錄投身自薦者,並代為介紹雇主所需要之相當職業——應由各地方教育當局與職業介紹所協作辦理。教育當局所組之委員會,或其執行幹事,須與職業介紹所之青年介紹部有直接之聯絡。尚在學校肄業之學生,其每人存記之卡片,仍由學校辦理搜集。惟搜集之後,須匯送各該地教育當局。至已經出校之男女青年,宜由職業介紹所為之登記,惟須設法令受登記者于登記之時,或於登記之後,有與教育當局之幹事晤談之機會,蓋尚未介得相當職業之前,宜受充分之指導或勸告,是則教育當局幹事之責也。惟無論由學校將存記卡片匯送教育當局,再由教育當局職業介紹所之青年介紹部協同進行;或徑由校外之青年男女往介紹所登記:此兩種登錄之報告皆須整理清楚,匯類分列,備教育當局或介紹所隨時查考之用。凡各機關需用人材,或有位置待聘,須告職業介紹所之職員,介紹所職員即以此消息告教育當局(按即各地市議會所組之教育委員會)之幹事,商榷所擬介紹之相當青年。如此則職業介紹所與各地方之教育當局,常能互通聲氣,協力合作。某種位置應介紹某青年為最適宜,關於此種問題之意見,如教育當局與介紹所彼此相同,固無問題發生。惟如有不同之意見,則解決之權誰屬,此亦宜有一定之辦法。大抵兒童尚在校肄業,或離校未滿六個月者,此解決權宜屬教育當局。過此限制者,其解決權宜屬介紹所。惟介紹所方面,無論有何介紹機會,皆須與教育當局商榷,每一位置最後如何介紹,亦宜將經過詳情,與最後辦法,告知教育當局,以免彼此隔閡。

  如有特別情形,須斟酌辦理者,由教育部與商部互商辦理。

  上述二律頒行之後,在英格蘭與威爾士介紹青年職業已經實行之方法有二:一為商部所主持。由商部設立青年職業介紹所(Juvenile Labor Exchange),作為全國職業介紹所計劃之一部分,其經費與職員皆由商部供給。並同時委任各界男女領袖,組織本地委員會,名指導青年委員會(Juvenile Advisory Committee),其職務乃協助職業介紹所職員,促進職業指導事業。在英國,此種青年職業介紹所已有一百三十處。

  其他方法,則許各地方教育當局設立青年介紹所。此處所謂各地方教育當局,即各地方市議局所組之教育委員會。其設立此種青年介紹所之程序,乃先由各地方教育當局將需要之理由及計劃,呈報教育部,教育部乃與商部商酌,審定可否核准。如可核准,教育部乃准予津貼,令其開辦。在英國,此種職業指導與介紹機關,已有一百以上,其成效最著者推蒲明漢,利物浦,與劍橋。

  惟青年職業介紹所之辦事計劃,無論為商部所主持,或為各地方當局所主持,皆有其共同之主要業務。此共同的主要業務如下:(一)登記離校尋業之兒童,將此登記之報告保存備查;(二)對於十四歲以上十七歲以下之男女兒童,與以相當之勸告與指導;(三)允許家長或其他男女,與該所職員商榷職業問題;(四)登記待聘之位置,以備介紹。此種機關已有成效之業務,以指導衛護方離初等學校之男女兒童為最佳。

  此種青年職業介紹所所附設之指導委員會,常有多數專為公益不受酬報之人士協助,介紹所得其利益,實非淺鮮。此亦英格蘭特有之現象,非他處所能及也。在倫敦及其他各地,此種指導委員會又分為若干分股委員會(Sub-committee),稱為「rotas」,每一分股委員會之委員皆親自訪問求職或就職之工作男女兒童,與以相當之指導與勸告,分途並進,各盡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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