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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職業指導之範圍及其效用


  第一編 緒論

  第一章 職業指導之範圍及其效用

  職業指導在教育上成一專門名詞,溯其原始,即在歐美,距今亦僅二十餘年。初行之時,其範圍較狹,不外于學生離校後代為介紹適當之職業而已。任此職業前應有若何之預備,既任此職業可得若何之進步,擇此職業時對於個人家庭社會各方面應有若何之考慮,皆非所深計。此種職業指導之眼光淺近,其實施之時期,僅占青年一生之一小部分時期,即由學校而入職業界之一段過渡時期也。既已介得職業,職業指導者即視為責任已盡,不復聞問矣。晚近教育家及社會改造家對於此種狹義的職業指導,甚致不滿,提倡改革,擴充功用,於是職業指導之範圍,日益完備。其範圍不僅于學生離校後介紹適當職業而已,凡選擇職業,預備職業,從事職業,改進職業等問題,無不本實際調查與研究,而與以有效之指導與協助;其實施之時期自小學職業準備(prevocational education)直達青年離校後確能在職業界自立之時為止;所謂確能自立之時,非謂既得所介紹之職業,即為確能自立,既為介紹相當職業之後,尚須時往青年任職處所查問,詢其服務狀況,助其解決困難待決之問題,如其學力未足,須為籌劃補習之方法,此即所謂「follow-up work」。直至無困難,無危險,不必指導援助而可以自立,然後指導之責任始完。由此觀之,職業指導實為長時期繼續不斷的程序,彼實先行於職業未選之前,繼行於職業已決而在預備之際,複繼續進行於已得職業之後也。此種職業指導之眼光深遠,其實施之時期,實占青年一生大部分之時期。既明職業指導之範圍,請進而研究其效用。

  職業指導之效用,可就青年,學校,與社會三方面言之。請先言青年。

  (一)為學為事皆恃自動之努力,青年有職業指導為之提醒警覺,常知注意其自身之前途,與處世之方針,因此可一掃其萎靡因循糊塗昏沉之惡習。其心目中既有一時常注意之目標,時思解決之問題,則精神振作,心志專一,為學必求實際,而不以欺瞞教師自足,遇有服務之機會,亦必勇於從事,克盡厥職。

  (二)人各有其所長,亦有其所短。能知利用其所長而選一相宜之職業,則事半功倍,將來之成功可操左券,若不幸而所學非其天賦所長,所事非其本能所近,則徒勞無功,噬臍無及。欲對於此問題作適當之解決,須平常隨時自察其個性。青年有職業指導助之考察,則於自身之性情天賦,常知注意,不致趨入歧途。

  (三)青年處世未深,見解幼稚。對於職業界之內容,茫無所知。即知自察其個性所近,亦無材料可資參考,欲比較抉擇己所最宜之職業,勢所不能。於是不得不有職業指導供給以實際調查之報告。庶幾外察大勢,內省能力,胸有成竹,不致盲從。

  (四)青年求學求職,常因境遇之不同而須改其途徑以進。若不量經濟能力而預為通盤籌算,則所用求進之方法非宜,屆時進則未能,退又無用,進退維谷,困難實甚。有職業指導,則預計何時必須輟學就職者,當預為之謀。其求進之方法,與所特別注意之智能,與力能繼續升學而毫無所虞者,必非一致同歸。既未雨綢繆,必不致臨渴掘井矣。

  其次請言學校。

  (一)學校之職務不僅在授與智能而已,尚須注意其所授之智能能否使學生措諸實用而確能藉此自效以貢獻於社會。尋常學校之習慣,以為其唯一之職務乃在教學。學生畢業出校,學校遂可不聞不問,不知其天職尚未完備也。既有職業指導,則學校可因此常受刺戟,知其全部職務之所在。

  (二)學校為社會造就人材之機關,其所授與之智能,最大目的乃在可使適合社會之需要。欲達此目的,則學校與社會須有極密切之聯絡貫通,質言之,學校之所教,宜即社會之所需;社會之所需,立當在學校中教授之。學校中之課程能合此程度,然後乃能為社會造就有用之人材。然尋常學校往往與社會截然隔閡,彼此不相適應。其流弊所趨,畢業生愈多,而社會才難之歎愈甚。既有職業指導,則學校當局一方面不得不注意社會職業之實際狀況與需要,一方面不得不考察畢業生之是否適合;於是改進課程之機在此,學校與社會聯絡貫通之機亦在此。

  最後請言社會。

  (一)職業指導使青年選擇預備適宜之職業,則學成服務社會,社會必得適宜之人材,此蓋彰明較著,無待明辨。尋常學校與社會無媒介以居間聯絡,社會所需之人材,其實際之智能與品性,每非學校中人所深悉,今有職業指導以通聲氣,社會必得相當之人材以供給其特殊之需要。

  (二)人材不經濟,則社會事業必大受其影響,誠以凡百事業,其成功之最大要素在適宜之人材。人材苟能各用其當,則種種事業皆能因此增其效率,日益精進。職業指導即以引導青年各竭所長而儘量貢獻於世為職志者也。故直接蒙其利者青年,而間接蒙其利者實社會事業。

  以上所舉者,乃職業指導之主要效用。職業指導之範圍如彼其廣,其效用複如此之宏,則近世教育家與社會改造家,咸聚精會神於此事業,亦固其所。此事在吾國教育上必占甚重要之位置,已為有識之士所共認。本書將於次編繼續研究歐美日本職業指導之發達史與其現況,作為解決此種問題之借鏡;次於第三編討論職業指導之機關,以明此種責任之誰屬;且根據本國之國情與需要,參考歐美之原理與方法,建議適宜於中國職業指導之實際方法,備實行職業指導者之採納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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