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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普通智力測驗之內容(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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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人欲討論「普通智力測驗」(general-intelligence tests)之基本原理,不得不先研究兩個互有密切關係之問題。第一:心智組織之性質如何?第二:何為智力?欲答第二問題,須先答第一問題。 (一)關於普通智力測驗之兩個問題: (1)心智組織 倘若吾人能有一單,詳載各種特別能力之測驗,又能分別確定每一特別能力所憑藉之若干要素,藉以確定受驗者之成績;則吾人即可有一詳單,記載每一能力所憑藉之種種要素。誠有如此預備之圖表,則關於心智組織之性質,吾人立可貢獻十分明確之答案。然此種詳細無遺之圖表,目前仍未有也。於是吾人乃不得不研究科學家關於此事之種種「假設」(hypothesis)。其中有與已知之事實衝突者則擯除之。其有較完之說者則成為「理論」(theory)。欲知理論之是否正確,其最良方法,即加以實驗或探討。苟有一理論而果正確者,當有某種結果隨之,否則不足置信。關於心智組織之性質,有五個理論,茲討論之如左: (a)第一理論主張心智為統一體,故有時稱為「統一論」(unity theory)。此說不承認心智有種種不同之特別能力,以為吾人腦部之活動,乃全體合作,不能區分。此說未免近於絕端,現在心理學家容納之者甚少。蓋此說如確,則各種心理測驗之結果,彼此應皆具有甚大之正相關度,無差異之可言矣。 (b)第二理論則主張心理系由多數絕對獨立之能量或能力所構成,各能力皆在自己範圍內有變異。試舉一例言之。例如在吾人所謂記憶力,此說即否認記憶力有共同之要素,以為記憶力之為數,實有所記憶事物數目之多。以為每一記憶力在腦中有其特殊之途徑,並無有共同之要素能影響此各個獨立途徑之效率者。據奔納女士(Miss Bennett)用不同材料測驗記憶力,各測驗結果之相關度,有負號及零度者,持此說者遂以為此足證明無共同之要素能影響全體記憶力。然吾人即承認此相關度為正確,亦安知非因有相反之要素。互消而生此結果,何足作為必無共同要素之鐵證乎? (c)第三理論則折中第一第二兩說,以為於無數特別要素之外,亦有一共同之要素。主張此說最力者為史皮爾門(Spearman),彼對於共同要素之證明,頗激起一般心理學家之討論。史皮爾門曾統計多數測驗結果之相關度,其表中所列之相關度皆為正號,故彼信此種結果即可證明共同要素之存在。唐姆生(Thompson)反對史皮爾門最烈,謂即無共同要素,亦可獲得相同之結果。平心論之,史皮爾門固未曾證明共同要素之必有;而反對者亦何曾證明此共同要素之必無?在實用方面,吾人承認有一共同要素,或承認僅有若干分群之要素,皆無關緊要。在實用上,吾人所當注意之事實,是:據現在所有之材料與方在繼續搜集之材料所示,一人如在某項工作佔優勢,則在別項工作有相等之練習後,能佔優勢之希望比不能佔優勢之希望為多。即如一人之盾狀軟骨有缺憾,能影響其腦部全體之效率。既有此種事實存在,則吾人應希望能獲得統計的結果,證明有影響于全腦效率之各種要素也。就別一方面言之,腦之各部分,在某限度內,既系各自獨立發展,而任何部分之發展,亦視應用之者何如,則吾人固不能希望獲得+1.00之相關度也。 (d)第四理論,於第三理論中已略及之。主張有若干分群之要素,不承認有一共同之要素。 (e)最後一種理論則謂有一個或一個以上之共同要素,亦有若干分群之要素,並有甚多特別的要素。就吾人所能言,吾人之心智組織非含有若干共同要素,即含有若干分群之要索,或二者俱有;此外尚有若干要素,其勢力似僅在甚為狹窄之範圍內。由此言之,可見所謂普通智力測驗,不能成為任何一種已知之心智歷程之測驗。其性質必為複雜而能包括以上所討論之一切可有的要素。 (2)何為智力 有許多心理學家以為吾人若欲討論尋常所稱之智力測驗,須先確知何為智力。其實智力之界說已屬不少,惟各家皆無一致之見解。例如有人以為「學習之能力」可以作為智力之標準。所謂「學習之能力」蓋指因經驗之結果而對於行為知所改變之能力。但吾人如再深究「學習能力」之意義,又不得不陷入心智組織一問題之爭論:有人以為改變行為之能力乃多少具有普通性質之能力;有人則以為吾人有種種不同之各自獨立的學習能力,其數目實與所學習之事物同多。 吾人苟平心思之,則對於智力之界說似無庸聚訟紛紜。吾人平常所稱之「健康」,固不必限其範圍於身體機構上之任何部分;于智力則亦有然,吾人所稱之「智力」,亦不必限其範圍于心智之任何部分。此非謂心智方面之智力與身體方面之健康有絕對之類似;蓋謂健康一名詞範圍之廣,與智力一名詞範圍之廣相若耳。 電學家雖尚不能確言電之性質,然不以此妨礙其對於電力之測量。吾人根據各人對於某事之實踐,亦可藉此測知各人智力之差異,亦不必先有唯一界說而後從事也。又如「時間」之果為何物,其誰知之?然吾人固不因此而妨礙應用鐘錶測量時間也。于智力測驗,何獨不然? (二)皮奈測驗(Binet Tests) 智力測驗實開始於著名法國心理學家皮奈,時在一九〇四年。 (1)皮奈測驗之原理 皮奈測驗及曾經改訂而仍稱為皮奈測驗之原理蓋相同。其全組包括九十個至五十五個測驗。其內容有種種變異,幾能包括各種心智活動。其艱難程度亦有種種之不同,其最易者普通三歲之兒童能為之;逐漸加深,其深者雖最優秀之成年亦以為難。所選用之測驗,須使「平均」或「普通」兒童所得之分數,與其以月計算之年齡數目相同。既確定各種年齡兒童所能得之平均分數,於是能將任何兒童之測驗分數與其年齡不同之兒童所得測驗分數比較。例如有一十二歲之兒童所得測驗成績能與普通九歲兒童相同,則此兒童即具有九歲之「智力年齡」(mental age)。如有兒童能得八十四分之測驗成績,無論其「實足年齡」(chronological age)為何,實具有七歲之「智力年齡」。質言之,此兒童實具有「普通」或「平均」(average)七歲兒童之智力。如此兒童之「實足年齡」為六歲(即七十二個月),可視為聰明;如其「實足年齡」為八歲,可視為略笨;如其「實足年齡」為十五歲,則可視為低能。 為便利起見,許多個人測驗皆歸類,稱為「三年類」(third-year group)「四年類」(fourth-year group)等等。惟此意非謂六歲之兒童僅與以「六年類」中之六個測驗,乃盡其智力所能及,非以一類為限也。 各個兒童之「智力年齡」既已確定,吾人可知某童之「智力年齡」較其「實足年齡」大若干,或小若干。然吾人如僅止于此,尚有一難題發生。有一六歲兒童僅有四歲之「智力年齡」,又有一十二歲兒童僅有十歲之「智力年齡」;雖所缺者均為兩歲之「智力年齡」,前一兒童固較後一兒童尤遜也。蓋二人雖均有兩年之退步,前一兒童所得之測驗分數僅占常態分數百分之六十七;而後一兒童所得之測驗分數則占常態分數百分之八十三矣。故二人既達成年之後,第二人當較第一人為優。由此可見吾人誠欲比較兒童之聰明,不僅須注意其「智力年齡」,同時亦須注意其「實足年齡」。所排列之測驗,其平均智力年齡與實足年齡相同;測驗者常將智力年齡(即在測驗中所得之分數)除實足年齡(以月計)。此數須算至小數兩位,再乘以100,去其小數點。如此所得之商數,即稱為「智力商數」(intelligence quotient簡稱I. Q.)。故關於任何實足年齡,其平均之I. Q.皆為100。所得之I. Q. 在100以下,表示不及平均之能力;如I. Q. 在100以上,則表示超越平均之能力。惟僅有五分之差異可以不計,以此小差異或由於偶然之結果也。如有一兒童,其所得之I. Q. 在110之上,其能力可視為「超越平均」(above average)。如有兒童之I. Q. 在120或125以上,則可視為特別聰明。 就別一方面言之,如I. Q. 在90以下,即可視為愚笨之表示;如在70以下,則為低能無疑。據美國心理學家所實驗,I.Q. 在70之兒童甚少能畢小學第八級之學業。I. Q. 在80之兒童或可升入中學,惟甚少能畢業。大學學業所需要之I. Q. 至少約在90;如I. Q. 在100之下,雖入大學,甚少能佔優勢也。 常人有一種誤解,以為低能實由兒童發展之被阻。彼等以為個個兒童皆能向上發展,不幸在某點被阻,始成低能。此說如指患過重病之兒童(常以熱症為多),則尚有一部分之真確。除此例外,則就大多數而論,低能之顯露實甚早;且此種人雖長大,其低能之相對的程度常仍舊不變。故如有兒童在六歲時之I. Q. 為70,則此童雖長大,其I. Q. 總不能較多於75,亦不能較少於65也。 (2)I. Q. 之常數 在某限度內,一人所得之I. Q. 有一定不變之常數,故吾人能以此為根據,預料此人智力發展之限度。智力測驗在教育與職業指導方面甚有價值,即在於此。惟吾人如欲避免錯誤,須採用「機率」(probability),即所得I. Q.在某限度內有若干之伸縮,其最高不能超越何點,其最低不能低於何點。心理學家之測驗兒童,即可以此「機率」為根據,指示此兒童之智力能讀至何等教育,或其智力足敷某類職業之應用。 (三)非文字測驗(non-language tests) 非文字測驗,通常亦有人稱為「實踐測驗」(performance tests)。如測驗時有言語上或文字上之困難時用之,或智力發展有不同之方面時用之。例如有兩個兒童,其所得之I. Q. 雖相同,而彼此關於特殊之智力或不相同。遇有此種情形,僅須檢查皮奈測驗中各部分之分數,即可發現其不同之所在。惟有時不但欲知普通智力,並欲測知其特殊能力之優劣程度,於是「非文字測驗」常有應用之價值。 非文字測驗之編造原則,亦與皮奈測驗相似。亦用智力年齡與實足年齡及計算I. Q. 等等。 實踐測驗之最常用者為填圖測驗(picture-completion test)。先將圖畫貼於同樣大小之紙板上,將紙板上切出小塊,常為四方形;此四方形與其他不與此圖相連之小塊夾在一處。受驗者須將相當之小塊拼加于原圖,以求完全之圖畫。 實踐測驗亦用種種「機巧板」(form-boards)。其中有一種系由一板中切出小塊如圓形,三角形,或半圓形;受驗者須將各塊置於板上相宜之空處。如此排置之正確,與所須之時間皆須顧及。 尚有一種機巧板測驗則將一板切成若干小塊。測驗者將此小塊排成一列於受驗者之前,然後令受驗者將各塊置一木框內湊成原來形式。在此測驗,正確之能力與所須之時間皆屬重要。有幾種機巧板甚簡單,有幾種則甚複雜困難。 此外尚有其他實踐測驗;惟以上所舉,已可窺其一斑矣。 此類實踐測驗尚未能全取皮奈測驗而代之。不過於經過皮奈測驗之後,在所得結果中發現有用實踐測驗之必要時,用以補助其所不及耳。即在皮奈測驗中,亦有幾種系屬實踐測驗;但未特別分出另成一部分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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