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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體力與耐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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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力與耐力,對於服務及擇業皆有甚大之關係。本章將研究疲勞之預防,與各人體力耐力之差異。 (一)細胞活動之結果 細胞在身體上活動時,常費用其所有「產生精力之物質」(energy-producing substance)之一部分,同時產生有毒質之廢物。當細胞繼續活動之時,此種產生精力之物質費用愈多,有如燃料之被燒;而有毒廢物之入血液者亦愈多。當此程序繼續之際,細胞吸收血液中能產生精力之物質;而所生之有毒廢物則由肺臟及腎臟排泄之。故吾人工作之時,有兩種相反之勢力在體中繼續進行。如此種吸收作用與燃燒作用能相隨並進,則血液中不至堆積含毒之化合物。故工作時有兩種危險根源須避免:第一為細胞自身之疲竭;第二為血液中疲勞產物之堆積。 (a)細胞疲竭之研究 吾人本有天賦之本能,阻止細胞之疲竭。例如吾人工作至疲頓之時,「疲勞感覺」(fatigue sensations)即使吾人不舒適;非不得已,未有不即休息者。又吾人用腦力至若干時後,已達疲倦程度,即覺不能再事思索;非休息若干時後,不能勉強收效。 然有時一人因所處之境地,不能隨意休息,則於不知不覺之中,受其貽害。疲勞之甚者固易知覺;而由微漸積,雖不知覺,其久積之害亦殊可畏。如吾人使一種動物內耳之纖維帶因繼續聽聞喇叭之聲音三四日之久,繼續震動三四日,則此種纖維帶必因疲頓過度,永遠不能恢復原狀矣。其結果能使此動物以後對於此一種聲音不能聽聞。據何則(Hodge)所觀察,終日忙碌後蜜蜂腦細胞之核,比早晨未工作時之腦細胞核小百分之七十五。何則並發現多種關於疲勞之現象。 故一個細胞,經過若干時工作或休息之後,其滋養力狀況,須視下列三種要素為轉移:(a)開始時所餘下之「生產精力物質」;(b)當此時期內吸收作用與燃燒或消耗作用之比例;(c)所經時期之久暫。此三種要素交互影響之結果,可用左列公式表明之: E=S+T(A-C) 右列公式中,E指經過若干時工作或休息後,所餘下可用之「產生精力之物質」總量;S指此若干時工作或休息開始時所有之「產生精力之物質」總量;A指吸收之速率;C指燃燒或消耗之速率;T指此工作或休息所經過之時間。 關於疲勞,吾人須知筋肉之活動,實受神經細胞之管轄。例如吾人縮緊前臂之筋肉時,此筋肉實受脊髓灰白質內神經細胞所刺激;故筋肉疲勞,神經細胞亦隨之而疲勞,其間有密切之關係也。 (b)燃燒或消耗後之產物 吾人體中之血液,因工作而含有燃燒或消耗後之產物。此種產物之存在,非全是有害;此種產物且有一種功能,即能保護所用之細胞,使不至疲勞過度。故有少量之此種產物存於血中,未嘗無益。惟積聚過多之時,則休息時難於排泄,其害頗大;吾人如疲勞過度,則睡不成眠,亦以此故。 總之,燃燒或消耗之產物存於血液之中,如能一面生此產物,一面如量排泄,則決然無害。如一人每日不將前日因疲勞所積大量廢物積下,無甚危險。如平日略勞,而星期日能將休息補足,使排泄作用增大其效力,則尚可補救。惟如平日因疲勞所積下之血液中廢物,經時過久,則殊為危險。 經過若干時之工作或休息後,血液中所積下之廢物分量,得用左列公式表明之: F=S+T(P-E) 右列公式中之F,指經過若干時之工作或休息後,血液中所積下之廢物總量;S指此工作或休息開始時所有此種廢物總量;P指產生此種廢物之速率;E指排泄之速率;T指此工作或休息所經過之時間。 (c)過於疲勞之防阻 近來歐美實業界設有種種方法防阻服務者之過於疲勞:例如有相當休息之時間,減少每日工作時間,尋求容易之工作方法,改良光線與廠內空氣,於相當地位設置凳椅等等:皆所以改進工作之環境,以減少疲勞也。因此改良而獲之利益已不少,現在仍在逐漸精進,前途殊有更良之效果,可以斷言。惟此種努力實屬管理方面,非屬選用人材方面。 然吾人僅僅注意工作環境之改良,其利益仍有限制;蓋有人因工作而衰頹,常因其自身之不能勝任,雖有改良之環境,仍難挽救也。譬有工廠設置若干電力發動機,因毀壞之次數過多,請一工程師設法避免。此工程師規劃保護此發動機之方法,蔽以相當之保護物,使免塵埃與水氣之侵襲,未嘗不可得多少效果。但有一事尤為重要者,即此工程師須先考察此發動機曾有過量之工作否。如用半馬力之發動機,作須用四分之三馬力發動機之工作,則雖若何保護,其必僨事也無疑。如所用之發動機非應用之種類,則亦不免危險。機械如此,人材則亦有然。第一須詳知某種職務之需要,其次須選擇有相當能力之人材以就此職。既有相當之人材,加以相當之保護,其利益始大。 欲選擇相當之人材,則關於職務有二事為吾人所宜特加注意:第一吾人須知此職務所需要之最大能力;第二吾人須知此種最大能力之需要系屬繼續不斷,抑屬中有間斷。易辭言之,職務內容之研究,須包括其所需要之體力與耐力。有工作雖需要體力,然中有間斷,故無須甚大之耐力;有工作則體力與耐力均屬重要;有工作僅需耐力,而所須之體力甚少;有工作則體力與耐力皆非所重。各業所需要者既不同,則就業者須能適應,始兩方獲益。 本章所討論者雖多從選用人材方面著想,然其原理,在職業指導方面亦可適用。其實此一問題,在兩方面皆不可忽視也。 (二)體力測驗 (a)準確的體力測驗之條件 欲編制有準確效果之體力測驗,須注意左列之要點: (1)所編之體力測驗,須使在某一時間僅測驗一處筋肉。例如欲測驗一人自地上持物上升之能力,其分數固表示其膂力;然亦可因與其他部分筋肉之聯絡合作而使分數增多。又如有人雖具同等膂力,一人僅知用全臂之力擊一拳,一人則能用全身之力擊一拳,其所示之結果遂異矣。 (2)如測驗一人所有之普通體力,則所編測驗須能表示全身各部分之筋力,不可以一部分而概其全體。 (3)可比較而又有標準之測驗,最忌實施者以個人成見夾雜其間,體力測驗亦然。 (4)所用之測驗器械,須能各人公平。例如測驗握力,各人手指有長短;其握力之能否得適當之表顯,亦視所握之物之大小適宜與否。如此物過大,則手指較長者自得較大之結果。 (5)體力測驗須簡短而易於實施者,其所需要之器械亦以無須巨費者為宜。 (b)馬丁之彈簧秤測驗(Martin's spring balance test)最良之體力測驗,其中有一種為馬丁及其同志數人所創造,已具有多少標準。其全套測驗能考察二十一對筋肉之能力。惟據實驗所示,四五部分較大筋肉之能力與人身全部體力之相關係數甚高,而此幾部分之筋肉又甚易於測驗;故職業指導或選擇人材者,在實際上可僅測驗此幾部分之筋肉能力,由此可以計算一人之全部體力。馬丁與李趣(Rich)曾根據實驗編制一表,表示每一筋肉之能力占全部體力百分之幾。茲將此表列左。其中有一列為成年之男子,有一列為自十三歲至十八歲之青年,俱列之以供參考: 表中所列乃馬丁用其彈簧秤測驗所得之結果。欲實施此種測驗,須預備三物。第一為彈簧秤,以半磅為單位,能稱二百磅之重量者。其次須於秤之一端聯一皮環,皮環之闊約一寸或寸半,其長約二尺。其他一端須有一柄,用活節鏈相聯,此柄之位置與秤適成直角。茲舉肩胸間筋力測驗如左,作為一例: 受驗者以背之中部壓於一根直立之柱上,柱旁須有備手握持之物。受驗者不受驗之一臂上之手須握持此物,使全身穩定;應受驗之一臂可松展置於測驗者之手上,臂須伸直。測驗者此時立於受驗者前面,兩面相對。將秤上之皮環套於受驗之臂上,其位置即在肘節之上;隨後測驗者用一手按住皮環,使位置不易,用其他一手輕持受驗者之手或腕。第二步測驗者即將受驗者伸直之臂向其身體彎轉,使將切近其身體;而同時皮環又不至受礙。受驗者在此位置時,一聞「持住」之號令,即用勁使其臂之位置穩定,不至向後,亦不至向下;肩胸間之筋肉乃緊縮。此時測驗者持彈簧秤之他端,向下向後力拉,以拉至受驗者之身旁為止。此臂一至垂線位置,即須呼「停止」號令,同時亦即停拉。 (三)耐力測驗 手力量器(hand dynamometer)常有人用以測驗握持之力。受驗者可以手握住此器,曆若干規定之時間,或任其握持至不能繼續時為止;或令其於每隔若干時後用力握持,至若干次後始止。吾人可用最後數次成績與最初數次成績之比例;或用最後五次平均除首五次及後五次平均之差數;作為此人握手耐力之分數。左列一表系美國密歇根心理學教授顧利非資(C. H. Griffitts)在實驗室中十八次測驗若干男女學生握力之結果,其數目指千克(kgm.)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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