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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補助個人談話之測驗


  本章將舍個人談話而討論補助個人談話之測驗。惟測驗方法尚在開始發展時代,在某種情形之下,固有可以供給個人談話之參考資料;而真能準確不移之測驗方法,尚有待於長時間之繼續研究。即現在已有之若干比較完善之測驗方法,亦經過長時間與多數專家之辛勤所構成,決非一朝一夕之結果。故應用測驗方法者,不可掉之以輕心,尤不可有欲速不達之流弊。

  (一)測驗之種類 (a)「能量測驗」(tests of capacity)與「能力測驗」(tests of ability) 測驗之種類,可依幾種根據分之。有一種分法,乃將測驗分為能量測驗與能力測驗。所謂「能量」,系指一人天賦之潛力,或易辭言之,即此人經過相當經驗或練習之後所能成功何種程度之能力。所謂「能力」,系指一人目前即能實際作事之能力。苟吾人欲測驗投考工藝學校之學生,則重在彼能領受訓練之學力,自以用能量測驗為宜。此原理似屬簡單,而在實際上違者頗多。殊不知一違此原理,所得結果即難準確。蓋吾人測驗一人之能量,苟所測之能量乃為已經經過多少練習者,則一人具有低等能量而有多次練習者,其等次反較他人之具有優越能量而未經練習者為高。其實如欲更加訓練,使將來能有良好成績,則第二人之等次雖低,固較第一人為可取也。就別方面言之,如吾人欲雇用一速寫書記,雇用後即須開始任事,則自以測驗現在已有之能力為要。但自薦者之人數如多,吾人不但欲測驗其現在已有之能力,並欲測驗其將來可有之進步,則兩種測驗亦可並用也。

  (b)個人測驗與團體測驗(individual and group tests)一次測驗一人者為個人測驗,一次測驗若干人者為團體測驗。在美國工商界,應用團體測驗者較用個人測驗者為多。此亦有其原因。一因團體測驗易於試驗與尋出標準;二因實行個人測驗須有更完密之程序與更複雜之器械。其實選擇人材,泰半注意個人而不注意團體;個人測驗之時間與費用雖較大,固有相當之收穫也。至於職業指導,則更須注重個人測驗矣。美國軍隊利用測驗,凡在團體測驗中失敗者,皆再試以個人測驗,然後決定其結果。在德國,關於職業界選人問題,大抵偏用個人測驗。

  (c)普通的能力或能量之測驗與特別的能力或能量之測驗 測驗之效用可分為兩種:(a)決定普通智力的效率或身體的健康;(b)測量某種比較更屬特別的能力或能量,例如數字之記憶,聯合作用之速率,智力或體力之敏捷等等。第一種之測驗,亦有系由若干特別測驗所構成;且就大概言之,未有智力測驗獨受一種唯一之特別能力所影響。

  此兩種測驗,職業心理學中皆須用之。惟最初創用特別能力測驗者,有幾個問題頗難解決。第一問題即吾人對於心理程序之分析尚未達到完全之境域,不能指明特別的心理機能究有若干。哲學家與心理學家對於此事之聚訟紛紜,已有數千年。惟欲解決此事,空辯無益,非有忍耐的長期的實驗探討不為功;然自有心理測驗以來,此事已有所發明,非二千年空論所能及。第二問題:即吾人已知種種能力,欲使此能力彼此分離以受測驗,實一甚難之事。因有此困難,故有多數測驗,在編造者雖稱為特別能力測驗,而其實與普通智力測驗差異者無幾。

  然特別能力測驗雖有上述之困難,非謂心理學在此方面無所成就也。在有幾種特別能力測驗內,雖有其他公共之要素夾雜其間;因其為力甚微,無礙特表能力之表現,可以不計;或此種公共要素之影響,可用一部分之相關度或比例以消除之,將一人在特別能力測驗中所得之結果,與彼在普通智力測驗中所得之結果比較。而且職業心理學之將來進步,全恃特別能力測驗之愈益發展也。

  (二)專業之測驗 言及專業之測驗,則特別能力測驗更屬重要矣。此種測驗之第一步,乃就心理方面分析某種職業。經過分析研究之後,吾人乃尋覓若干能力測驗,使包括此業所須含之重要能力。編造既畢,即付之試用。所得之測驗結果,再與受測驗者之實際工作成績比較,斷其有無價值。如無價值,則非分析之錯誤,即測驗之未准。求其缺點所在,加以修正,再加以試用。最後所得之正確測驗,即可以應實用矣。

  (三)特別職業測驗之內容 關於職業之特殊能力,須有適宜之測驗;然後用人者得藉此選得適宜人材,職業指導員亦得藉此決定一人對於特殊職業有無相當之資格。此類測驗有兩種:(a)提出實際工作重要部分,作為測驗資料;(b)用相類似之工作,包含同一程度之特別能力。

  第一種測驗系用所謂「舉例法」(sampling method),當于下章職業知能測驗中詳及之。此種測驗之目的在測驗職業之能力,不在測驗職業之能量。此法之大概,系就某業中選其最關重要之一部分工作,作為根據,編造若干有標準之問句,藉以考察自薦者對之有何程度之知識。有用口問,有須應試者實踐以示所能。

  第二種測驗,德國用之者甚多。此法之最大缺點乃其分數所指示既非能量,亦非能力,乃在能量與能力二者之間。如以此法測驗現有之能力,不如直接舉例法之佳;如以此法測驗能量,則又不免過受訓練之影響。故用之者最須審慎。

  (四)記分之方法 (a)根據工作或根據時間(work-limit or time-limit) 有幾種測驗,其分數系根據作完若干工作之時間;有幾種測驗之分數,則根據在一定時間內所能作完之工作。根據工作之記分法僅限於個人測驗。此法可使受驗者各人之全部工作程序皆受視察,此點較根據時間之記分法為優。除少數例外,苟應用是法,所用之測驗材料須有相等之困難程度;否則受驗者有不能作完測驗所要求。根據時間之記分法,無論個人測驗或團體測驗,皆可用之。在多數團體測驗,僅能應用此法。

  (b)合併各種測驗之分數 如欲將若干測驗所得之結果,並成一個單獨分數,使代表所驗一群能量之平均效率,則須將各種測驗分數變成可得比較之分數。如一種測驗內最高之分數為一五〇,在別一種測驗內最高之分數僅五〇,倘僅將兩數相加,其結果不過將第一種測驗之分量或價值增加三倍,仍不得要領也。欲補此缺憾,有一種簡單而又直接之方法:如屬根據時間之分數,即先將每測驗中每人所得之此種分數,用此測驗中可能之最高分數除之,成為可以比較之分數。如屬根據工作之分數,則手續適與上法相反,即先將每測驗中每人所費之時間,用此測驗中可能之最短時間除之,亦成為可以比較之分數。然後可根據每測驗中每人所得最佳分數之百分之幾,決定此人應得之等次;並可由此求得平均分數,如學校中計算各學生之總平均分數。此法頗簡單,如因此法計算後,每一測驗之最後平均等次大約相同,則所得結果可謂準確。

  此外尚有一法,即根據「差異量數」(variability)(即「平均差」A. D. 「均方差」S. D. 或「機誤」P. E. ),並參照平均分數,決定受驗者之等次。例如有一種測驗中之平均分數為50,其分配之機誤為20,則得有90分之人,可給與+2之等次;如一人在此測驗中所得分數為20,可給與-1.5之等次,以次類推。每人應得之合併分數,即此人在各測驗中所得此種等次之「代數的和數」(algebraic sum)。如用第一法所得之結果,各測驗之最後平均等次有頗大之差異,則以用第二法為宜。如各測驗之原來分數有不同之「差異量數」(variability),亦以用第二法為佳。

  以上所述之合併方法,有一前提:即各測驗須有同一之準確程度,而且各測驗所考察之能力均有同一之重要。惟往往在匯選之若干測驗中,有幾種測驗與實際工作成績有較高之相關度,有幾種則僅有較低之相關度。若有此種情形,則欲決定受驗者之最後等次,亦不得不顧及。據林克(Link)所創用之方法,對於此類測驗分數之合併,須加用左列三個步驟:

  1先求得每一測驗與實際工作成績之「相關係數」。

  2其次求得每一測驗之「比例的價值」(proportional value)。其求法系用若干測驗之相關係數總和,除每一測驗之相關係數。例如有三種測驗,其各個與實際工作成績之相關係數為.5,.6,與.7,則其比例的價值應為.28,.33與.39。

  3用所求得之比例的價值乘每人所得之分數,再將所得之各積數相加,由此決定每人之最後等次(此處所用之每人分數,系用過上述兩法中之一種,使各測驗之分數皆有相等之比較基礎)。

  (c)速率與精確之合併 有許多測驗,先依速率及精確程度各記分數;後將此兩種分數合併,成為一種「淨存效率」(net effciency)之分數。其法系於測驗後,於做對之各項次數中,減去做錯之各項次數。

  林克曾創用兩種公式,用以合併每種測驗中之速率與精確;並根據可得最高分數之百分之幾,決定最後之等次。此兩種公式,第一種公式系用於根據時間記分之測驗;第二種公式系用於根據工作記分之測驗。其第一公式如左:

  職業心理學

  右列公式中之r指等次,N指所考驗之單位數目或項數,E指做錯之數,RU指「參照點」(point of reference)所要求之單位數目或項數。就普通言之,如所用者為根據時間記分之測驗,則此種參照點即此測驗內之單位數目或項數。

  林克之第二公式系用於根據工作記分之測驗,其式如左:

  職業心理學

  右列公式中之Ru,指測驗中「每一單位之參照時間」(reference time per unit),RU指一種測驗內之單位數目或項數,E指做錯之數,T指受驗者所需之全部分時間。此處所謂「參照時間」乃測驗結果最佳之受驗者所有之參照時間:所謂「每一單位之參照時間」,即用RU除此參照時間所得之商數。在林克所創用之「卡片分類測驗」,所分類之卡片共五十張,其「參照時間」(即最佳成績之受驗者所需之時間)系三十五秒鐘。故在此測驗內,RU系50;Ru系35÷50=.7。如欲加重做錯之數,可乘以2,3,或其他整數。在林克之「卡片分類測驗」內,先將2,乘錯誤之數;然後再由RU內減去此數。

  苟吾人所用者為特別能量之測驗,則速率與精確之合併分數,大抵無甚大之價值。如為研究個性計,則兩人所得之合併分數雖同;其中或有一人雖有較快之速率,而其工作之精確不如其他一人。故以仍就分開之兩項分數研究為宜。

  (五)何時宜用測驗 測驗有兩種效用:一則藉以揀選在某項工作易於成功之人;二則藉此發現在某項工作易於失敗之人,使得善於自處,不至後悔無及。就大概言,預料失敗較預料成功為易。如某事成功須有若干資格,有人僅缺其中任何資格之一種,即難免失敗。例如有人雖具有其他必要之資格,苟其視覺之反應刺激太遲緩,則此人之不能成為技擊專家,可以斷言。就測驗言之,苟吾人所編之測驗,雖有種種精確之考驗功用,而獨缺一種重要能量未列入所測驗能量;則受測驗者雖對全部測驗有相當之程度,而亦不免失敗者,以其對於適未測驗之能量或有缺憾也。有此原因,故預料成功較預料失敗為難。

  實業機關有何種情形始宜於利用測驗方法?欲解決此問題,吾人須先問:從事此業之人有若干人失敗而改入他業?蓋一人之脫離一業,問其何以脫離,雖有舉種種答案如太勞,厭惡,無興味,以及其他種種原因;然所以有此種種原因,未始非彼之資格本不適宜。

  如改業之數不大,則一時似無必用測驗之需要。如改業之數頗大,則吾人須解決第二問題:此業所需要之特別能量為何?吾人能用何法獲得準確之標準?在此標準之下者,吾人寧不雇用或錄取,免將來半途而廢,個人與機關兩受其損。如此層可能,則吾人尚須考慮實行此法後,對於公司有何直接與間接之利益,使此測驗不至耗費機關之資財;如所得不敵所失,則無寧勿用。故心理學家之協助實業機關,不可存有偏見,亦宜為此機關從各方面作周密之考慮。

  此外尚有一要素須考慮者,即須注意職業界關於某業人工之供求狀況。如人材之供給眾多,則有應用測驗之必要,否則似可無需。

  在職業指導方面,測驗之主要價值,亦在預料未來之失敗。如有低能兒,其學校成績與普通智力測驗皆顯示其為低能,則此人如欲成就高等專門人材,必敗無疑。如有一人對於音之高低區別,僅具甚低之能量,則此人欲望成為音樂專家,亦必敗無疑。小學與中學之教育指導往往與職業指導不能分離,故可利用測驗之機會頗多(以普通智力測驗為多)。惟如有學生,其校中功課成績已足表示其普通智力與其所思進之專業相配,則當用特別能量測驗,不必再用普通智力測驗。能預告失敗之測驗,固有參考之價值;即學生中有能經過測驗而獲勝利結果者,職業指導員尚當虛心從他方面研究其準確程度,不可視為必操左券也。

  各種測驗功用之大概,將于以後數章及之。第十五章將全注于討論普通智力測驗之效用。蓋現在職業指導員所能利用之測驗,仍偏于普通智力測驗;其可利用之特別職業能力測驗實有限。工業心理學家能聚其精神為某項專門工作創造匯選測驗。此固非職業指導員之時間所能及也。青年男女常有要求得受特別測驗,欲藉此決定彼等對於法律,醫學,工程,或其他高等專業,有無相當之能量;而此種測驗,目前實在尚無可以利用者。此其最大原因,蓋因大多高等專業所包括之工作內容千頭萬緒,其中有一部分所需要之特別能量,未必亦為其他部分所必須。故就測驗言,尋常吾人所能利用者,乃利用普通智力測驗,藉以預料未來之失敗,即預料某種人欲試某業而缺此普通智力之某要素,必致失敗也。此外亦有若干特別能量之測驗,能有頗佳之滿意結果,惟亦僅可用於一部分職業耳。例如建築工程師及繪圖師等等須有某種某程度之視覺想像力,此種想像力即加以人工訓練,亦進步有限。又在其他數項工作,則速率或手工技巧為所必須之資格。凡關於此等事項,有相當之測驗可得利用。

  本書在以後數章討論各種測驗,先研究尋常職業之智能測驗,繼論體力與耐力之測驗,隨後則研究比較的屬￿特別能量之測驗,此種種能量以屬￿智力性質者為多。凡此測驗,其中或屬體力方面,或屬智力方面,固不免相混,不能有甚嚴之界限;然以後當先述比較的屬￿體力方面者。此諸章後當繼以兩章,討論普通智力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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