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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主持公道的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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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有王蓮魂君致書《時事新報》,內容如左:(重要處的密圈是編者加的。) 記者足下:鄙人今貢獻一點值得研究的材料與貴報的讀者。前天某報本埠新聞第二版刊載有一段新聞,題為《女學生解除婚約敗訴》,其原文如次: 女學生沈琔如系務本女學校畢業生,旋轉入伯特利學校,現入同德產科學校。去年冬間由渠未婚夫董漢勤延黃扆言律師向地方法院要求確認婚約有效,擇吉迎娶,而沈琔如則狀訴解除婚約,認為此種婚姻未得本人同意,但董又稱既雲未得本人同意,何以彼此通信有二年之久?第一審結果,判決婚約有效。 沈琔如敗訴後,心猶不甘,又向蘇州高等法院上訴,而第二審沈琔如仍然敗訴,判決確定。茲董漢勤向地方法院具狀,請求執行,昨奉執行庭吳推事傳審之期,被告沈琔如往傳無著。故由沈妹沈媜如代表到庭聲稱,現住西門方浜橋長康裡三號,我姊沈琔如於二月二日在山海關路同德學校出亡,迄今毫無消息云云。原告方面由董母董朱氏偕同黃律師到庭,聲稱執行,吳推事諭候再行查傳被告沈琔如到庭,依判執行。 我是不懂法律的,只是懂得一些情理。我看見這段新聞後,心裡難過達於極點。我不知道為什麼兩年的通信便能成為可以強迫使人履行其所不心願之婚約的理由……可憐那位敗訴的女士現已出亡了……人不願與某人結婚,而必欲使其與之結婚,此種結婚何異強姦?弱女子的肉體與靈魂縱不足惜,難道男子方面之時間與精神之用在那不愛他的女子身上,也是很值得的麼?看見她那種被強迫的悲慘景象,也可泰然不動於心麼?人類當中所有的殘忍性果有超過獸類的麼?…… 王君之仗義執言,我們於不勝敬佩之餘,願作枹鼓之相應。婚姻當基於雙戀,僅憑單戀而強迫對方之屈伏,乃極無恥的殘忍行為。董漢勤對沈女士僅憑單戀而作殘忍的強迫,看了他們所發表的信便可以完全明瞭。沈女士曾于第一審敗訴後致書《時報》,自認為「只是一種壓迫出來的呼聲」,茲撮述其重要內容如下:「……我已請律師上訴,本來可不必再博誰的同情。可是先生,我不忍再看見那些不三不四的關於我這問題的新聞,而且我不敢相信現存的法律能夠保障公平,因此我還是自述一下比較妥當……我的父親是經商的,頭腦當然比不得新時代的引導者,我的母親也是舊式的女子……所以一歲到十歲的我是處於舊禮教舊思想支配之下。先生,你想,我同董漢勤君訂婚就在十五歲的那年,那時候母親並未征得我的同意……十七歲到十九歲也可說是我的思想半新半舊的時代,曾有過幾度想對婚約提出抗議,結果總被怕羞所阻……不過因了思想前進的原故,膽子大了一點,更知道玄學不及科學,幻想不及實驗靠得住,這就是我開始同董君通信的總因,這也是我第一次同異性通信……不過決沒有越出普通朋友通信範圍之外。我同董君通了一年多信,而在這一年中就認識了董君,覺得他有許多不合我的意思……構成我求偶的觀念的是一種合於時代的意識,換句話說,我所企望的是他的能力,性情,身體。董君能合我的恐怕只有身體還康健,其餘我就不敢滿意。因此,我就在去年毅然決然向母親要求解除未得我同意的婚約,反復好幾次,流淚數十回,還是打不動母親的固執。誰知在八月裡又接到了董家請律師代寫的一封信,逼令在五日內嫁給他家,逼得我沒辦法,不得不在這時求之於主持公道的婦女協會,承姊妹們的同情,曾屢約董君和解,而董君始終不到,反訴之法院……簡直把我當作一種物件,禮物變成了定洋;甚至貨物都不如,貨物如賣主不賣的時候,尚可還錢了事,如今我答應他們把禮物原璧歸趙,他們還不肯罷休……我對於這婚約是誓死不履行的,不管上訴的失敗或勝利,因為這並非得我同意的事……我要做人,我承認女子也是人,人是有他的意志,有他的企望和他的自由的……」 不幸被父母在未成年時未征得本人同意而訂婚,成年後經過通信觀察,認為不滿意,才毅然提出解約,這是極正當的極合理的態度。我們讀女士這封信,但覺她思力之透明,意志之堅定,言論之合理。 董漢勤見了這封信,居然也寫了一封扭扭捏捏的信給《時報》,我只要撮出幾點,就可以看出那位董君實在懵懂得厲害!(一)「吾同沈女士訂婚還在十六歲的時候,果然(編者按,這兩字用在此處太通!)是憑著介紹人的說好而訂立婚約的,但是那幾個介紹者都是雙方的親友,正當的商界,並非是那靠此營生的蜂媒蝶使……」婚姻最重在本人的同意,此點不弄清楚,嚕哩嚕蘇大談介紹人幹嗎?(二)「她(按指沈女士)說她是好比一件貨物,吾是一個購主,那更成話麼?沈女士這個譬喻未免太自己輕視自己了……」沈女士原信明明斥董君那樣強迫的行為是簡直把她當作貨物,何嘗自居貨物?董君簡直沒有把那封信看得懂!(三)「沈女士她說不同意,到底為什麼不同意?她始終沒有說出什麼理由來。」沈女士信裡不是明明說不滿意他的能力與性情嗎?董君卻生了眼睛沒有看見!(四)「知識一年高一年,自然是一年勝一年,難道會變了嗎?」這是董君替他自己辯護的話,要知道知識不進則退,退則一年草包一年,不一定能夠一年勝一年。 我們平心靜氣閱讀沈女士和董君的信,就知道僅在思想及文字的能力方面看,糊塗懵懂的董君實在配不上明銳聰慧的沈女士。他偏不自慚,反多方用強迫手段來「執行」他的殘忍的暴行,且猶自命「吾也是一個醉心新文化的人」(也是這位懵懂先生的信中語),真是「顏之厚矣」! 此文看第二次校樣後,見報載董君以沈女士拒婚出亡,又呈控法院索償萬金,訴狀中欲追償「定婚彩禮」,猶可說也,乃並及「因婚約發生糾葛積慮成疾,迄未全愈,用去醫藥費」,又名譽損失,「致將來別求婚配必更多一困難」,「統計」損失約在萬元以上云云,自己生著「懵懂病」而不知覺悟,人搶不到,便想搶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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