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鄒韜奮 > 最難解決的一個問題 | 上頁 下頁 |
苦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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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個苦而弱的幼女,兩年前在W城讀書,遇著一個鹵而無文的軍校學生。當時我是一個剛從舊禮教的監牢裡沖出來的閨女,年未二十,沒有一點閱歷和經驗,以致誤用感情,無條件的與他結合了。但是後來同居不久,他以為把我騙到手了,就告訴我他家中有妻有子,我當時憤急欲死,他又百般的安慰——決定將他舊式婚姻解除(其實到現在還是一句空話)——可是我與他從此就一天一天的感情淡薄而惡劣起來了。今年我來上海求學,他從N埠帶來一身花柳惡毒,害得我住了兩個多月的醫院才恢復健康。(據醫生說,若是稍久一點時間,我的今生就亡了。)我現在恨極了這個騙人害人的東西,再不能容忍下去,已決心與他脫離,但我近日接著他的幾封信,還是極想騙我,表示千萬不承認脫離關係。(其實並無婚約。) 編者先生!我現在是個孤苦的上海飄泊者,對於這個問題,得不著誰的討論與援助,總不知如何是好!我想個人最近登報聲明與他脫離關係,若他來到上海萬一還要騙嚇糾纏,我就與他到法庭申訴,但是不知只登報可不可以?再者法庭對於這樣案件的手續是怎樣?簡單不簡單?總之我現在百萬分誠懇的請求先生示我一個良好辦法,使我簡單順利的脫離苦海,我就感激不盡了。 胡素澄 答:胡女士此信既預備我們在本刊上答覆,想署名已是假託的,所以我們敢於發表出來。胡女士遭遇如此不幸,我們固然深為惋惜,但能「從舊禮教的監牢裡沖出來的」一個有志氣的女子,卻不免被「騙人害人的東西」「騙到手」,雖女士自承「沒有一點閱歷和經驗」,但正在求學時代,不思先使學業有相當的成就,貿貿然與未加深察的男子無條件的結合,這種鹵莽的自陷的行為,在思想比較清楚的人,都應該知道自慎。我們希望為自己爭自由謀幸福的女子,當以胡女士為前車之鑒,俾免再蹈覆轍。我們當知這種鹵莽的自陷的行為不但影響個人的前途,且使頑固派有所藉口,對於女子教育前途以及女子應享的自由之發展,反增加了一層障礙。 胡女士現在既恢復健康,又有了覺悟,而且已重新求學,可謂不幸中之大幸,從此好好的求學,便是走上了光明大道。至與對方雖然同居過,如此結合,在法律上並不認為正式夫婦,所以對方並無「不承認脫離關係」的權利,在女士亦無「登報聲明與他脫離關係」之必要。(其實對方如此欺騙略誘,已經是刑事犯。)在女士只須從此嚴與斷絕關係,斷絕來往,如彼有信來嚕蘇,即寫一最後的信去表示從此斷絕的態度,並可申述上面所提出的意思來提醒他,警告他,使他斷念。其實女士既看出他是「騙人害人的東西」,「已決心與他脫離」,「來上海求學」之後,就應該不把行蹤及通訊地址讓那「東西」知道,他又何從寫「幾封信」來「表示千萬不承認」?現在女士的地址既不幸給那「東西」知道了,最好在上面所說的表示從此斷絕的最後的一封信裡,說某月某日起已離上海,到別的地方求學去了(並可隨意說出一個地方,如蘇州鎮江之類),並說該地有親戚幫助,如他再「糾纏」,她的親戚便要幫她起訴,叫他嘗嘗鐵窗風味;同時在校裡可托故更改名字,免彼來尋問時的糾葛,如能轉入別個相當學校更好。總之女士受此摧殘,那個「東西」在法律上實無可以挾制女士的理由,實無可以束縛女士的權利,女士當勇敢堅持,毅然不動,千萬不可再屈伏於他的「騙嚇糾纏」。 萬一用了上面所建議的極力避免的方法,仍不能逃出那個「東西」的惡計,最後一途尚可赴法庭申訴,懲此兇惡,申訴的手續,如往上海臨時法院,只須先往該院購買訴狀四份,每份大洋三角,將事實寫成同樣的訴狀四份(原為三份,一個被告加一份,兩個被告加兩份,餘類推),此類案件所須繳納的訟費大概要五十圓,訴狀與訟費繳呈後,臨時法院即可定時開審判決。如往上海地方法院申訴,則訴狀只須一份,售價六角六分,訟費只須四圓半。如請得起可靠的律師代辦及辯護,當然更妥,律師費由數十圓至數百圓,無一定標準,大概要看當事人的能力而定。應在何處法庭申訴,以被告人的居住地為標準。這種事情,女士以一可憐的「弱女」似難撐持,來信既言能進醫院醫治,又能求學,不知有人相助否?如有熱心的親友相助,可和他們誠懇商量,則對於法律事件的進行,也許可以更穩當些,免得女士一人受孤苦伶仃獨自撐持的苦況。 最後我們還有一點意思要奉勸女士的,就是既已覺悟,即可重新做人,所謂「以前種種譬如昨日死,以後種種譬如今日生」,不必再因已往的事情而挹郁於懷,是為至要。女士能如此覺悟,能如此奮勉往光明的路上跑,我們對於女士非但不忍責備,並且覺得不勝同情,不勝敬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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