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鄒韜奮 > 最難解決的一個問題 | 上頁 下頁
我的姊姊


  鄙人年十五,現在初中肄業,吾的姊姊較我長九歲,現已廿四歲了。她在中學畢業後,那時適值國民革命軍底定東南,她和一個同學投入某軍政治部工作。在那時有一個男同志極力地向她獻媚,並做出種種誠實可靠的樣子,向我姊姊求婚。那時我的姊姊很覺懷疑,因為他已卅歲了。他是廣東梅縣人,萍水相逢,不知他的底細。但是他堅說從小因家貧投軍,尚未娶妻,現在有相當積蓄,並感無家室之寂寞,所以堅欲娶我的姊姊,並說若不相從,即須自殺。我的姊姊經彼一時迷惑而允許了。那時(十七年一月)他得某人奧援,任××公安局長,同時我的姊姊與他就在履任前正式結婚。

  我們的家庭雖非富有,但堪溫飽。父母只有我們姊弟二人,很是寵愛。我姊姊的婚姻,父母本很反對的,後來父母覺得潮流所趨,婚姻自主,也就不加干涉了。誰料婚後我的姊姊發覺他曾婚過,並且有兩個兒子(七歲六歲),不過因欲娶我的姊姊時,用金錢與權勢把髮妻休掉了。並且他的年紀瞞過六年,他當年已三十六歲了。這件事給姊姊以極重大的打擊。因為他用欺騙手段,若是發作,恐傷二老的心,又恐被親戚同學們恥笑,故只得忍氣吞聲,做人家二婚妻。姊姊因同我感情好,所以原原本本告訴我的。

  他們自從前年婚後,至今已有兩個孩子。他呢,起先做四個月的公安局長,後被撤職任某處科長六個月,又因上峰調動連帶去職,屈指賦閑已一年餘,所幸他尚有積蓄,生活不至告絕。我的姊姊自發覺彼之欺騙行為後,自思木已成舟,無可如何,有一天過一天,生活尚無慮。不過想到將來,真是茫茫前途,因為他在政界活動,工作極不安定,東西南北,我的姊姊亦當隨他而去,舟車勞頓,內地起居極不安適,並且他一年餘至今尚未找到工作,萬一長此以往,昔日積蓄告絕,生活豈非要起恐慌?此外他本孑然一身,在本鄉已無戚屬,迨不可維持時,他竟一去不返,我的姊姊將失所依,若欲求法律的解決辦法,縱亦不可得。主筆先生!試思我年尚小,不能自立幫助姊姊。父親所入亦不過勉強維持家庭,並無許多積蓄,所以我與姊姊只得有時相抱痛哭。

  不過有一事告述者,即姊姊在讀書時,曾由同學介紹識一大學生,他曾向我的姊姊申述愛慕之意,當時姊姊因他家貧,且尚無生產能力,故並未接受他的愛情,不過一個朋友罷了。但是今他已從大學卒業,在某著名機關任事,所入很可以維持家庭,現在尚未定親,他對於我姊姊嫁一異鄉政治工作人員頗為可惜,並且看到我姊姊近來的憔悴,知道她滿腔的不如意。

  主筆先生,現在我懇求你,求你撥冗代我解決下列幾個問題,我與我的姊姊當永遠感謝你。

  (一)女子嫁丈夫,原求精神上的安慰,並一生生活之可靠。今我姊姊既被騙成婚,他惟求肉欲之滿足,毫無愛情可言,故精神已死。只求其次,即此後衣食住無慮就算了,但事實上此後的生活恐亦將變化。此事是否過慮?抑為來日不可免之情形?

  (二)我姊姊若欲與他離婚,則尚有兩個小孩,並且他目下一定不願的,那麼又將如何?

  (三)姊姊昔日的男友,此時是否再有和他結合的可能性?此男友是否再願娶已嫁過的女友?

  此信如蒙在信箱答覆,真姓名地址請勿刊出。

  施勉祥

  答:我讀了這封懇切真摯的信,對於施君姊姊的遭際固不勝其惋惜,對於天性篤厚多情多義的施君尤有極深的感動。我讀至「試思我年尚小,不能自立幫助姊姊」,宛如親見施君天真的態度,宛如親聞施君悲惻的聲音。我讀至「我與姊姊只得有時相抱痛哭」,幾乎淌下淚來,手足至誠之愛感人之深一至於此!我真覺得這是天地間最可寶貴的最純潔的一點精誠,故持筆答覆此信時,先要對施君致極誠懇的敬意與同情。

  其次我們要商量的便是施君姊姊的困難問題。在中國目前的社會情形之下,在中國目前的法律拘束之下,在中國目前的一般女子未能有充分自立能力的情形之下,對於有關終身大事的婚姻,全靠事前的審慎周密,若既已結婚之後不幸發生問題,欲得稱心滿意的解決辦法,實在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倘若不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施君姊姊的婚事既到了這個田地,我認為要得到一種稱心滿意的解決辦法,實在不易想得出。而且「這一類難題之解決方法,須視當局者——在女的一方面——個人的能力性情學識志趣等等而殊異」。(參看本刊第四十六期信箱《恩愛中的波浪》一文。)現姑就施君所告訴我們的事實內容,依他所提出的三個問題,試加一番分析的研究。

  他所提出的第一問題,前一半可說是關於施女士對於婚事的不滿;後一半可以說是施女士對於生活前途的憂慮。關於前一半,愚意騙婚固屬缺憾,但就女士的地位與能力言,他既與前妻離婚,對女士未有遺棄的事實,只須他能善待女士,心中所懸標準不必過高,過高徒增精神上的愈益痛苦。關於後一半,將來家庭生計之是否能繼續維持,要看對方男子得業機會的結果如何,此時殊難作肯定的斷語,此事既在未來,目前徒愁無益,施女士倘能在事前間接助他得業,固未嘗不可有所進行,否則只得處之泰然,不必徒作無益的愁慮。

  施君所提出的第二問題是關於離婚的問題。對方騙婚原有應得的罪名,但隔了許久才起訴,有默認之嫌,在法律上是否能得勝利,殊無把握,此外女子如欲離婚,依法須有相當的充分理由,如有虐待的事實證據,重大侮辱,遺棄,或三年遠出毫無音信等等,否則任意離婚為法律所不許。(結婚後在事實上既須受法律之拘束,故婚姻在事前須特別謹慎,免得後悔無及。)依法離婚後子女在原則上歸父。故施女士即欲離婚,似亦只有協議離婚之一途,協議須得對方本人同意,其權不全在己,施君既說「他目下一定不願的」,此事殊無從著手。

  施君所提出的第三問題,假使協議離婚辦得到,同時那位「男友」的愛心義氣勇敢都做得到娶已嫁過的女友,那在施女士方面可算為躊躇滿志的美事,但協議離婚毫無把握既如上述,男友之心意如何,更無從捉摸。故愚意此層的可能性極少。如施女士對男友心仍未死,不妨設法一探其心意,否則心中懷一單方面的癡想,更易增加對於現在丈夫的惡感,更增精神上的苦痛。


學達書庫(xuoda.com)
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