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鄒韜奮 > 最難解決的一個問題 | 上頁 下頁 |
屬意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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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有一難題亟待解決,因仰先生高明,特以請教。鄙人受雇某店,迄今六載,極得東翁重用,但翁染嗜好,常不出店,凡有要務,必就其寓而商,因與其第五妾相識焉。妾本良家女,以貧被嬪為妾,雖因年少貌美,最得主人寵愛,但嘗延師讀書,頗明事理,且有志氣,深恨嫁伴衰翁,鬱鬱不樂,間嘗對鄙人泄言及此,輒灑珠淚;近且屬意鄙人,曾一再表示,如肯容納,甚願孑身相從,俾離苦海。鄙人心憐其遇,極表同情,且因未娶,擬允其請,若將來犧牲一切,亦所甘心。但有兩問題未能十分明瞭,不得不審慎思慮而後行:(一)法律問題,即使我等如願逃脫,在國內現行法律中未知是否有罪,倘或主人行文相捕,未知可否根據相戀理由反駁;(二)道德觀念,此事本乎拯救弱女一念,行其心之所安,原不能與誘拐同論,但想逃後在一般社會必有責鄙人為絕對忘恩負義者。且若主人因此憤恨而死,未知鄙人應否負道德上之責任? 郭 中 答:這件事郭君提出「法律問題」與「道德問題」,可謂扼要,關於此事的「法律問題」方面,上海本年一月間發生過一件事情,可供參考,大概情形如左: 北四川路歐嘉路口開設興隆汽車行之卞鴻聲,年近四十,其妾卞朱氏則年只念一歲。卞有學徒沈森林,年念三歲,與之發生曖昧,由汽車夫潘歐儀、孫連三往告卞。惟卞之車每晚做跑狗場生意,故須在午夜一二時歸家,遂帶沈森林同往,而前晚(一月十五日)沈森林未去,至半夜一時許,卞歸家入房,則沈森林已在內,卞即偕潘歐儀、孫連三捉姦,扭控五區三所。昨日(一月十六日)解送地方法院,當奉黎檢察官開庭預審,卞鴻聲稱乃妾與學徒通姦,現有潘歐儀等為證。檢察官云:「現行法采一夫一妻制,如果是妾,則丈夫沒有告訴權。」卞朱氏即聲稱「原有本夫,在寶山路開煤炭號,因與卞鴻聲于未嫁時即姘識,故後來請律師登報與本夫脫離夫婦關係而從卞,昨晚並不與學徒通姦,因一人寂寞,喚學徒來談談。」沈森林亦否認通姦,當據潘歐儀、孫連三等證稱「我們去捉姦,他們襪尚沒有穿好!」問官當問原告「該妾是否系勾誘而來?」卞答「是」。檢察官遂大加申斥,以自己誘姦有夫之婦而作妾,雖被告等無恥,然原告自己本人亦非安分,法律不為不正當結合之人保障,一場趣案,就此告終。 這個案子裡的情形,和郭君的事實固然不是完全相同,例如那位「第五妾」非由「勾誘」而來的「有夫之婦」,郭君也並不像這位「沈森林」之實行了「發生曖昧」,但有一點很明瞭的,就是丈夫對妾無告訴權。這一點似可供郭君的參考。不過我們不贊成「逃脫」,那位「良家女」如年在二十足歲以上,依法婚姻有自主權,倘若她果有嫁給郭君做正式夫婦的決心,應該具有勇氣光明磊落的和那位「東翁」設法脫離關係,然後光明磊落的和郭君舉行正式婚禮。那位「良家女」既不願做妾,而郭君又「未娶」,如男女兩方誠有徹底的瞭解與信任,出於兩方本人自願而正式結婚,這是光明正大的事情,男女兩方均應理直氣壯,以光明磊落的態度和百折不回的勇氣做去,即社會裡面的腐化分子不免發生反感,只須自問合理便是,依法依理,都不怕沒有話說,若鬼鬼祟祟的「逃脫」,自居于「賊伯伯」的行徑,倘若「東翁」硬說你們倆偷了多少東西捲逃,出賞捕拿,反而引起社會的懷疑。事情不正當就不該做,如認為正當該做的事,便不應這樣鬼鬼祟祟。 其次要談到郭君所提起的「道德問題」。如果那個「第五妾」原來和那位「東翁」很要好,而郭君用「勾誘」手段分拆他們的結合,則郭君對於他,照常情說,誠不免內疚。倘若是那位「第五妾」自己感覺精神上的痛苦而求援于郭君,郭君自信能負得起衛護她一生幸福的責任,不是因她目前「年少貌美」而取悅一時,那末「本乎拯救弱女一念,行其心之所安」,固不能與「誘拐同論」,在記者認為非但無損于道德,而且含有義勇。 「東翁」對「第五妾」既最為寵愛,一旦聽說她要脫離關係,「憤恨」必不能免,不過他既娶了五個妾,專一真切的情愛大概是他所不知道的,不過氣一頓罷了,「死」大概是不會有的。郭君如果真是出於「拯救弱女」的動機,「東翁」不自量而「死」,亦顧不得許多。婚姻應絕對出於兩方自願,如果那位「良家女」不願從他,他便不應該強迫她,強迫便是他的錯,他不自反省自己的錯而氣死,那只得說是該死! 不過最後有一點我卻要請郭君注意的,就是郭君在決定實行之前,請先自問有無實行此事的能力與勇氣。我在上面所說的話是平心靜氣,用超越傳統觀念的公正眼光看去的。在不免受傳統觀念的拘束而胸中先具有偏見的人聽了也許不免搖頭,而且我頗信社會中有此反感的人們也許不少。換句話說,郭君如實行此事,也許要引起「一般社會」——至少是郭君所接近的社會——的反感。最先爆發的當然是「東翁」要請他捲舖蓋,使他陷於失業的困境。這種困境,郭君自己有無能力應付?在現今社會組織之下,欲享到愉快的家庭生活,不得不有相當的經濟自立能力,這是事實,無庸諱言的。郭君即得和「良家女」「有情人得成眷屬」,但拖她同受失業之苦,也不是辦法。這一層郭君來信並無供給我們研究的材料,特提出促郭君的注意。所謂「能力」是指物質方面而言,所謂「勇氣」是指精神方面而言。這種事情大概必不免受「一般社會」的反感,我在上面已經說過,所以就是物質方面已無問題,沒有勇氣的人也不敢反抗「一般社會」的逆流。 我們自己是合理的事情,原不畏反抗「一般社會」的逆流,但要反抗,必須具有相當的能力與勇氣,然後才有勝利的希望。郭君此事能否獲得勝利,我以為也須看他自己有無實行此事的能力與勇氣。權利與義務常須並行,要享到相當的權利,必須負得起相當的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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