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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嫂」問題的討論


  讀貴刊第五卷第六期「讀者信箱」內《叔嫂》篇之答案,竊不能無疑。吾國俗話,有「朋友妻不可嬉」一語,此善良風俗之訓條,非吃人的舊禮教可比,朋友妻且不可嬉,何況胞兄配偶,豈可只要法律上無問題,而當事人能經濟獨立,不靠家族的協助,不靠親友的幫忙,或者就職遠方,即可挈之逃走,過起甜蜜日子的道理?果此種敗行亦認為可行,則凡人之欲奪人妻者,只要本人有能力,一面將法律手續辦清,即可為所欲為;推而至於其極,就是老子看中了兒媳,或是兒子看中了庶母,都可用同一手段,如法炮製,達其目的,這樣的下去,且不說什麼夫婦道苦,父子聚麀的那一套老話,請試閉目一想,人類到此,尚複成何景象?你說這是文明嗎?我怕是初民時代的野蠻狀態呢。你說這是人道嗎?我怕是畜生道呢。據鄙見,某君之兄,如果沒有做丈夫的資格,其嫂不妨堂堂正正的要求離婚,另擇配偶,夫弟之外,豈乏良人?何必輸情于小叔?至於某君,自始即不應接受其嫂之愛,一著既錯,滿盤都錯,進退兩難,系其自作自受,應另求解決之方,不能將錯就錯。總之,道德無論如何新法,總要在人前說得響,不要鬼鬼祟祟,即同期貴刊「零墨」欄內所謂「光明磊落」是也。今某君與其嫂之關係,固不配說此四字,即貴刊代劃之策,不是要做清手腳,免吃官司,就是要斷絕家族親友,或竊負而逃,遁海濱而處,似於此四字亦未有當。貴刊言論,字字珠璣,在社會上威權不小,鄙人素所欽佩,但此種言論殊足影響青年心理,破壞善良風俗,未敢苟同。吾愛貴刊,尤愛社會,竊自附于諍友之列,奉布所懷。尚希於貴刊上不厭求詳的再為討論一番,藉挽頹風,人心幸甚,社會幸甚。惟鄙人不敢自信,恐自己亦在貴刊所謂傳統的舊觀念籠罩分子之內,倘貴刊另有妙論,以祛鄙人之惑,不吝見教,尤所企盼。

  林鑒秋

  答:林君的熱心賜教和他的虛懷若谷的誠懇態度,我們先要對他表示很懇切的感謝的意思。現在敬就愚見所及,答覆如左:

  (一)林君認「朋友妻不可嬉」為「善良風俗」,我也認為是對的。豈但對於「朋友妻」不該「嬉」,無論對於什麼人的「妻」倘若貿貿然「嬉」起來,都是犯法的,因為《中華民國刑法》第十六章第二百五十六條明明載著:「有夫之婦與人通姦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但是我們要注意此處的「妻」字,倘若有的女子已經和她的「夫」正式脫離了夫妻關係(即正式離婚),或是她的「夫」已經翹了辮子,那末你若和她發生戀愛,只須雙方同意,正式結婚,就是從前是曾經做過你的「朋友妻」,現在不是了,你和她儘管大「嬉」而特「嬉」,可以用不著享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林君所說「就是老子看中了兒媳,或是兒子看中了庶母,都可用同一手段,如法炮製,達其目的」,若僅就法律一點而論(聽者請慢搖頭,關於道德方面,後文詳及),只要正式依法脫離了原有的關係,法律並無明文禁止的,因為既經依法脫離關係,在法律上你再認她做庶母嗎?別人再認她做某人的庶母嗎?不!否則關係便無所謂脫離。(關於兒媳亦然。)既然「不」,便和尋常沒有關係的人一樣。

  (二)僅就法律研究,雖有如此之結論,而社會上這種事情究竟絕少見聞者,則以法律的制裁之外,在外還有社會的制裁,在內還有良心的制裁,這一「內」一「外」的出發點都不外乎所謂道德問題。例如林君所提起的「老子……兒媳」或「兒子……庶母」,就是「如法炮製,達其目的」,在外面則為社會人士所不齒,在內面則因父母兒媳為親屬裡面的最直接的「一親等」的關係,在良心上也覺得說不過去。但是我們要知道道德的標準往往因時因地而異。例如在西藏的人民,可以幾個弟兄共有一個妻子的,在他們行所無事,社會不反對,個人良心上也無所謂「覺得說不過去」,而在別處卻不是「在人前說得響」的「光明磊落」的行為了。即就林君所提起的「朋友妻不可嬉」而言,正式離婚後的「朋友妻」,或是寡婦,在中外法律上都不禁止她嫁給她前夫的朋友;但在外國娶朋友寡婦的不算什麼一回事,社會不反對,個人良心上也無所謂「覺得說不過去」,而在中國則又不是「在人前說得響」的「光明磊落」的行為了。所以我說道德的標準是往往因時因地而異的,我們還該時時用理性來平心靜氣研究它的內容,重估它的價值。至林君所謂「總要在人前說得響」固然不錯,但是還要看我們是在那一種「人」面前說,你若在辜鴻銘先生面前說我們腦後那一根拖著的辮子是應該剪掉,那絕對是說不響的!

  (三)上段說了一大拖,不過和林君討論「道德標準」和「光明磊落」兩點的意思,現在要斬釘截鐵的談到承蒙林君叫我們「不厭求詳的再為討論一番」的「叔嫂篇之答案」。在未「再為討論」之前,我有一句話要聲明的,就是我們絕對不是提倡什麼叔嫂締婚,更不是提倡叔嫂軋姘頭,不過就特殊的事實,加以公平的分析研究而已。同一叔嫂,但各人有各人的特殊的情形,不能一概而論。現在專就杜君的「叔嫂」問題言。據說那位阿嫂的丈夫是「有生育不全及不顧贍養的幾個缺點」,我們告訴杜君的一段話,是假定他所謂「生育不全」是指「生理上沒有做丈夫的資格」為出發點而說出來的,有了這種缺憾的丈夫,便應該有自知之明而讓他的妻子離異,不應該犧牲別人的一生,所以我研究這個問題時,對於這個「生育不全」的丈夫,確未曾顧到他的一方面的利益。因為他既沒有做丈夫的資格,我們也無法顧全他做丈夫的權利。既把這位「生育不全」的仁兄撇開不論,所剩下來的便只有兩個人,就是杜君自己和那位「時時顯露精神上之悲觀」的阿嫂。就這兩個人而論,林君的主張也很明白,就是:「某君之兄如果沒有做丈夫的資格,其嫂不妨堂堂正正的要求離婚,另擇配偶,夫弟之外,豈乏良人?」我們要知道在林君認為「堂堂正正」,在一般家族卻認此事為不名譽,情願犧牲女子的一生,忍心看她過「悲哀」的生活。否則她的家族應早為提出要求,不必等到她自己去想「淫奔」了。又在林君認為「另擇配偶,夫弟之外,豈乏良人?」而在一般社會,實際上肯娶離婚後之女子者究有幾人?故愚意在此種特殊情形之下,那位阿嫂除非杜君能設法拯救她,她只有一生忍耐過她的「悲哀」的生活,於是乎我才想到取消原有名分後之正式結婚的辦法。這種辦法當然是不幸中的成全,和林君所提起的「老子……兒媳」或「兒子……庶母」,一則尚屬平輩,一則尚多一長幼輩分關係,似乎也不能完全相提並論。依此不幸中的成全辦法,原有關係既已取消之後,我心目中只認他們兩人中一是受習俗所束縛而莫由自拯的可憐女子,一是不顧習俗而拯救他的愛人的男子,不再認他們是叔嫂了。不過在杜君的為傳統觀念所籠罩的家族親友,恐怕難免反感,所以我說此事就是離婚目的能達到,還要看杜君的膽量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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