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鄒韜奮 > 最難解決的一個問題 | 上頁 下頁
叔嫂


  第七編 法律

  叔嫂

  我看過了前兩期貴刊「讀者信箱」裡的《熱吻後的煩擾》和《縣長的隨身姨太太》的兩件事情,我不覺發生了我自己的一樁很可悲可慘,和很不足以請先生指導的事情,便在我心中躍出了。我系一個曾受中等以上教育的人,述在下面的事實,自己覺得很為不是,但是出於被動的地位,請先生原諒。我們家裡是住在蘇州的木瀆鎮,系大家庭的制度,家嚴一人,家慈已故,兄弟四人,姊妹三人,我系兄弟中的頂小一個,兄長三人均早已成婚,惟我則因求學和服務的關係,尚未訂親。我的三位嫂中,有一個是很注情於我,我以和她稱謂叔嫂,萬不能有所纏繞,始則設法推卻,藉詞拒絕,繼以我年近二十的一個青年,能不被情欲所惑?遂致被情魔所迷,不能自主,我倆之愛情,因之而遂達沸點。我兄(她的夫君)雖有生育不全,及不顧贍養的幾個缺點,然我終以人倫攸關,她雖屢雲願意和我私奔,但我終未允她,以是種種,她的悲哀狀態,更甚於前。若或和她私奔,即或不為人所知,雖能過得甜蜜的日子,而在我兄則既無再娶能力,又無伴彼之侶,設或發生意外,我又將何以自慰耶?處此進退兩難之我,實有朝夕不安之情景。用是直言,述此實情,以求先生指示。

  杜國楨

  答:細讀來函,很看得出杜君和他的那位嫂嫂確有可悲的背景驅遣他們走入彷徨的路上去,所以我們只有惋惜,不忍責備。我們試先從法律方面研究,依國民政府最近頒行的《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五章《妨害風化罪》第二百四十五條載:「四親等內之宗親,相和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上所謂「親等」之計算,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例如本身向上數至「父」,「父」為「一親等」,由「父」上數至「祖」,「祖」為「二親等」。如由本身向下數由「子」而「孫」等等,亦同。如由「一親等」的「父」往下旁數至與本身同世之「兄弟」,「兄弟」屬「二親等」。嫂嫂雖屬旁系親,與「兄弟」立于同一地位,故亦屬「二親等」。叔嫂關係既屬「四親等內之宗親」,在此宗親關係未解除前,結合便是犯法的行為。在這種關係之下,就是「私奔」,也逃不出法律的制裁。不過僅就法律而論,如那位嫂嫂和杜君的阿兄正式離婚,則叔嫂「四親等內之宗親」的關係解除,舉行正式結婚是法律所不禁的。

  講到正式離婚,就法律言,「不顧贍養」原可構成離婚的理由,但既是「大家庭的制度」,「贍養」是混在一起的,似乎不甚充分。不過杜君所謂「生育不全」不知何指?如是在生理上沒有做丈夫的資格,那只須有相當的醫生證明,卻是法律上可許離婚的一個很充分的理由。倘若這位阿兄是沒有做丈夫的資格,就是硬抓住一個心裡對他極不滿意的名義上的妻子,也是得不到什麼「伴彼之侶」的愉快生活,也終要鬧出毛病來的,反不如離婚來得直截了當。

  就是法律上的問題解決了,就是離婚的目的達到了,杜君能否和離婚後的她「過著甜蜜的日子」,那全要看他自己的能力怎樣。為什麼呢?因為這件事總算是一件很非常的事情,恐怕家族親友為傳統觀念所籠罩,都要引起一種反感,杜君勢必為他們所不齒。在這種狀況之下,如杜君可以不靠家族的協助,不靠親友的幫忙,或就職遠方,或在經濟上已有實力,而可以自己維持自己和自己小家庭的生活,則在不犯法的範圍內,可以說沒有什麼問題,否則便要趨入很為難的境況了。有否這樣的膽量和能力,這是要杜君自己審慎決定,旁人不能憑空懸揣而妄作主張。


學達書庫(xuoda.com)
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