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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同學之罪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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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貴刊「每週大事紀」內本埠新聞「××××」一段,鄙人閱讀之下,不勝驚訝而為之惋惜,蓋×女士與鄙人乃文中所言某大學高中部同班同學也。(以下有刪節)女士之大腹,實為同班男同學曾某之罪過。女士與曾某平日均喜研究數學,兩人常相聚而研究之,積日長久,便發生了愛戀。大腹便便,開除歸去,家庭中自有一番責備。今番另考××大學,又不錄取,雪上加霜,自更灰心。蓋女士既未與曾某訂婚,而家庭方面又極力從中阻止,又何得造次,以致有此慘劇。×女士素極端莊,天性聰明絕頂,學識既佳,才幹又好,曾在全校講演會中奪得冠軍,一時為諸同學所敬佩,今女士如此輕生,實可惋惜。且其所以致死之原因,亦成為今日之重大之社會問題,我不敢加以批評,主筆先生對於答覆一切之問題,均甚懇切,而令我萬分的滿意,今將此事真相貢獻與先生,請批評。 白 紅 答:記者得到此信閱後,為之憮然惆悵者久之,此種事在一般俗人聞之,不加以分析的研究,也許要認為是女士自己造出的不名譽的事情。我想到這一點,因為深憫女士遭遇之不幸,不忍於她死後,再公開提起這件事,徒增俗人對女士的不諒解,所以這封信我原不想發表。但既而又想,女士既不幸受屈而死,我認為非她自己之咎,其咎實在辦教育的人與做家長的人平時缺乏指導青年的責任心或能力,而致釀成這種慘劇;女士既死,誠不能複生,而在一般辦教育與做家長的人倘仍無相當的覺悟,則繼女士之後而再蹈覆轍之危機,或仍不免,則此事殊有提出略加研究的必要。惟我終不忍于女士死後以近於個人的私事而直率露布女士的姓名與校名,故雖將此信的事實提出討論,而來信中所提及之新聞標題及女士姓名校名,均代為刪去,以「×」號代之,意在專重事實的研究,不願于女士死後再因此事而提到女士個人的姓名,因為有人也許認為這是關於個人不名譽的事情。 這當然也不是什麼有名譽的事情,不過我不願歸咎於天真爛漫的無知青年,卻要盡我心力提起辦教育的人與做家長的人的注意,以為他們平日對於青年應有親切的相當的訓育與指導。做師長家長的人平日對青年固不應作不合理的壓迫,但也不應作不合理的放任。即就此信中所述之×女士而論,據信中所說,「女士素極端莊,天性聰明絕頂,學識既佳,才幹又好」,她是一位可敬可愛的賢淑聰慧的女子,是無可疑的;又據信中所說,她和曾某之接近,最初實由於「平日均喜研究數學」,發動於學問之切磋,其動機原是純潔,也是無可疑的。到了後來因切磋學問日久而生愛,「心中本早已歸屬曾君」,我以為這也未嘗不是光明正大的事情。在這個當兒,倘若辦教育者能於呆板搖鈴上課之外,知道自己對青年尚有關於人生問題的訓育與指導的責任,對於他們平日修學乃至操場上的遊戲,都應該有親切誠懇的指導,對於交友乃至戀愛的問題,都可隨時隨機予以剴切適當的開導。天真爛漫的青年,只要你肯掬誠心指導他們,知道怎樣指導他們,未有不從善如流的,以女士之賢淑聰慧,更易受教,何至暗中摸索,糊裡糊塗的弄到「大腹便便」,然後「學校當局為名譽起見,令其退學」?現在的教育只知道教人讀死書,並不知道教人做人,並不注意教人對於人生問題應有正確的態度,言之實可痛心!在無相當訓迪與指導之下的青年男女,學校當局讓他們自己暗中摸索,但存袖手旁觀,不聞不問的死人態度,等到青年受一時生理的衝動而出了毛病,才大驚小怪的開他一刀——開除——這簡直是預設陷阱害人! 其次要說到做家長的人常患的毛病。現在做家長的人決不想你們老頭兒有你們老頭兒的時代,你們的青年子女有他們青年的時代,卻不管三七二十一,對於他們的婚姻仍存著一手包辦的死成見,不知道自己應處於顧問與指導的地位,不知道應開誠佈公的老老實實的對子女說——尤其是女兒——你有心中人,儘管對我說,我不但不反對,而且要幫你觀察,幫你考慮,幫你解決困難,我若看出了對方有何毛病,也要老實的告訴你,提醒你。有了這樣誠懇賢明的父母,做女兒的人便敢於無話不說,沒有心事不可以不和盤托出,而做父母的人對於女兒之處世待人交友應有若何的分際,更應有詳盡確切的開導,動以至情,密切衛護,在女兒方面決不至諱莫如深,暗中亂撞,何至於「大腹便便,開除歸去」,然後才「有一番責備」? 總之以×女士之賢而好學,決無自甘墮落之心,一時為熱情所激而未念及因此竟致妨礙求學與前途幸福,我們但有惋惜之心而不忍有所苛責,惟以缺乏賢師長賢家長之指導而趨入歧途,而齎恨以沒,實為最可痛惜。 最後記者還有一些愚見,欲乘此機會竭誠為青年男女——尤其是男子——乃至一般人告者,即在此新舊過渡時代,我們不願作道德上的空談,但至少應嚴守一個極簡單而基本的原則,即不害人不害己,或至少要不害人。我以為這個極簡單而基本的原則,應用很廣,即男女關係的問題亦可應用這個原則。試仍以此信中所述的事實為說明的例證,曾某之愛×女士,我們姑認他是出於誠意,但和她切磋學問可也,得她同意而和她戀愛亦可也,但要愛護她終身的幸福,便須傾注心意保全她終身的幸福,即有意想要她做終身伴侶,也應當向可以無礙於她的終身幸福的途徑上進行,如今卻不顧一切,使她「大腹便便」,害她不能求學,害她受家中「一番責備」,害她「精神上之損失」,害她上吊自盡,「我雖不殺伯仁,伯仁由我而死」,曾某清夜捫心自問,何以對此忠誠待他的×女士?苟曾某尚有絲毫人心,思念及此,必不禁放聲號哭,無以自容? 再說得直截了當些,一個男子若和某某女子發生關係而不至害她,同時也不害他自己(有否如此之可能,姑不具論),我們不願求全責備。但他若因此而至於害她一生的幸福,甚至絕她的生路,那便是人格卑鄙應受剷除的害群之蟊賊!總之,我們的行為至少應嚴守一個極簡單而基本的原則,即不害人不害己,或至少要不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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