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鄒韜奮 > 最難解決的一個問題 | 上頁 下頁
荒謬


  A君租屋於校外,B女士居於校中,惟時常至A君宿舍中,同學亦因他倆為愛人,而不以為疑也。B女士並親自烹物送至A君宿舍中,與彼同膳,習以為常。A君曾向B女士求婚,但B女士以二人方在求學時期,經濟既不能獨立,況大學畢業期近,盡可待畢業後再議婚事,亦不為遲。當時A君亦不失望,仍愛好如常,不料傳聞A君在家中久已訂婚之說,並聞家中與A君雙方均滿意此未婚妻。(以下有刪節)B女士確聞彼家中已訂婚,並以欲踐前約,即要求A君退婚。A君終是遲遲不決,屢次催促,皆以B女士先代擬稿為辭。B女士心中方感痛苦,乃又聞A君在滬另有愛人之說。最可敬者,B女士家境貧寒,在校中為一工讀生,雖遭失戀與遺棄之痛苦,而臨事不亂,毫不示弱,一方面進行交涉,又逢畢業大考,曾親至首都面訴校長,其成績仍名列前茅,總計斯役B女士已月來未得安眠,精神方面仍健全如常,聞校中已令該男生自動退學雲。萍素仰先生言論之公正,敢請先生批評下列諸點:

  (一)B女士因愛A君之專誠,拒絕一切愛人,是B女士之青春已全被A君所誤,始愛終棄,A君當負道德方面之責任。

  (二)A君家中久已訂婚,又未告知B女士,再向B女士求婚,已屬荒謬。既又說因家中訂婚,故不可與B女士結婚,則又何必另愛C女士于上海?是A君視女子如兒戲,實有欺騙行為。大學生之人格墮落一至於此,何異於冷血動物?

  (三)A君以B女士私收其信與拿其情書指為偷物,訴諸當局,B女士此舉應該的,還是不應該的?

  申 萍

  答:我們看這封信裡所說的情形,「A君視女子如兒戲,實有欺騙之行為」,已屬無疑的事實,申萍君認為「人格墮落」,「冷血動物」,我以為都對;因為「欺騙之行為」無疑地是「人格墮落」的一種表現,用「欺騙之行為」來使人感到無限精神上的痛苦,稱為「冷血動物」,也十分確當。

  B女士對A君一往情深,不過A君既有了未婚妻,而且有「滿意」之傳說,B女士從前未知,固無責任可言,既知之後,倘A君對前訂者未有不滿之充分理由,遽強他退婚,似有未妥;倘A君曾以不滿於前訂者的話相欺,則B女士亦無責任可言;不過因無知人之明,致最後精神上受了許多痛苦,不無遺憾罷了。但B女士不因此而荒廢學業,仍將大學學業告一段落,這種「臨事不亂,毫不示弱」的精神,卻很值得我們的佩服。人生意義所包含的範圍很廣,在個人方面學業事業亦其重要方面,為人群服務尤為重要的方面,決不是戀愛問題或婚姻問題所能一網打盡。我們深望B女士對此有明澈的瞭解與堅決的信心,勿以此一件不幸的事情而灰其壯志。至申萍君所提出的三點,記者認為B女士都處於不錯的地位,其責任當全由A君負之。

  記者乘此機會,尚有平日積感願為青年朋友一吐者,現在有一班尚在求學時代的青年,好像竟把戀愛一件事視為可以概括人生的一切,聚精會神拋棄一切以追求,追求而失戀,則拋棄一切而頹荒。這種情形非大學青年所宜有,更非中學青年所宜有。據友人易劍樓君視察各校所得印象,常見有不少中學生的文卷敘述自己失戀的苦痛,以中學生時代的寶貴光陰,不用以鍛煉體格,增進學識,修養品性,以備造成有用之材而為此亟待建設的國家社會的未來中堅分子,乃耗其精神智力,神昏顛倒於失戀之中,此豈徒個人的損失,抑亦民族的隱憂。我們非謂戀愛不應講,惟在求學時代,應以全副精神求學,何妨把戀愛一事列在求學時代告一段落之後?況依法律在二十足歲以內,婚姻須得父母同意,無完全自主權;又在經濟未能自立的時期,在中學時代,此事動不動就不免受父母的干涉,或以斷絕經濟為要挾,自尋苦惱,何苦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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