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鄒韜奮 > 最難解決的一個問題 | 上頁 下頁
盲幹


  現在且把我婚姻的經過,問題的解決,忠實地約略向先生一說,是否適當?還請指教!

  男女訂了婚,已有成約,我逐漸用冷靜的態度來觀察她的傾向和嗜好。觀察的結果:傾向方面有兩個,一是她要依靠我過一世,二是她希望我努力于升官發財的工作。嗜好方面是抽紙煙,打麻將,看電影,一個活龍活現的腐敗官僚的小姐。但是我仍舊迷信著「用愛情的力量來感化她」這一句呆話,將錯就錯,貽誤了我的終身。

  有一次使我最傷心的事,是在我們結婚的前二夜,她突然問我:「聽說你家裡沒有財產的。」

  我答:「是的,不但沒有財產,而且父母遺下了一筆債務,還要我們償還呢。」

  她聽了這句話,頓時面色蒼白,並且說:「呀!我對你的希望失了一大半!」我受了這個刺激,她雖失望,我亦灰心,但所謂大喜之期即在目前,只得硬著頭皮幹去。

  結婚後的生活:結婚在十八年初頭,平平過去,結婚後即勸她入校求學。她說:「我停學五六年,早無心思進學,況現已結婚,更不能再坐監牢。」她的生活,除睡晚覺,打麻將,抽紙煙,僅瞧瞧電影,看看《安邦定國志》等一類小說。我勸她繼續求學,不下三四十次,因求學問題,竟至口角,反目,鬥氣,鬧得天翻地覆。結婚一年半,沒有小孩生出來,這是大幸,但我忍不住再過著貌合神離的夫婦生活,我要尋求我的機會,努力創造我的前途,去年夏季竟能如我的願望,出洋留學了。同她的夫婦生活暫告一段落。

  我現在的辦法:第一,我對她失戀的真實態度的表示。第二,我仍舊助她繼續求學,雖不能做我的理想老婆,但希望她做一個有用的公民。第三,我對她雖已失戀,但夫婦的名分尚未經法定手續的解除,所以我應當對她有物質上供給的責任(現在她的生活,由我維持的)。第四,她如得知我的態度,能痛改舊習,破鏡重圓,那更屬幸事,否則我不願主動的提出和她離婚,未離婚前決不和其他女子發生戀愛關係,但亦不繼續和她再營夫婦生活。第五,如不幸像第四條後半節臨到我的頭上,我唯一辦法只有昇華我的情欲,從事于我所心愛的學問,於社會有利益的事業,以了我的殘生!

  這封信裡面雖多避諱,但都是事實,請你指教,不要使我失望。再此信務請嚴守秘密,如要在《生活》上發表,原有姓名均請更改為要!

  梁繼登

  答:梁君這封信,記者當然是遵照他所囑「原有姓名均請更改」而後發表的,我們把這封信公開的意思,無非要多舉一件事實,證明別的事情盲幹了也還許比較的易於挽回,關於「大喜」的事情,盲幹了是多麼夠麻煩的!

  「貌合神離的夫婦的生活」原是雙方苦痛的事情,所以在原則上講,最圓滿的解決辦法似乎是索性爽爽快快的脫離關係,但是這樣辦法在男子方面當然是「最圓滿」,因為去了一個「貌合神離」的,很容易再找到一個「貌神兩合」的意中人。但是就現在社會習俗及現在女子程度方面說,一則難於自立,二則去了「貌合神離」的,極難再尋得一個替身,所以在男子方面認為「最圓滿」的,在女子方面也許要認為莫大的憾事,麻煩焦點,就在乎此。法律上規定必須具有十項理由之一者始得向法院請求離婚(詳見本刊第六卷第四期《關於民法上離婚的研究》一文),但經雙方本人同意離婚,便無須經過法庭,惟雙方同意的「雙」字便很難辦到。所以我們遇著這類不得不受法律拘束的問題,只得直率承認想不出圓滿的辦法,不過乘此機會抉出此事麻煩之所在,希望未「盲幹」過的人不要再「盲幹」。

  關於梁君所舉的第二條,勸她繼續求學當然是一件好事情;第三條表示他仍負扶養的責任,也是成全未能自立的女子的美德,當然是可敬的行為:這兩點都用不著什麼討論的。關於第一條和第四條的上半段,似乎可以連起來研究,就是先對她說明所以不滿意的所在,希望她能「痛改舊習」;倘若她能「痛改舊習」,便可「破鏡重圓」。這一層辦法,我們認為梁君是對的,應該寫詳細剴切的信給她,促起她的覺悟。老實說,希望升官發財,固然是具有陳腐思想的女子所常有的心理;恐怕失卻丈夫,也是這種女子所最強烈的心理:所以我們深信梁君這樣寫去的詳細剴切的信一定有很好的效力。倘若她仍冥頑毫無覺悟,在梁君可謂仁至義盡,無負於她,就是不幸而離異,在梁君可告無愧了。第四條的下半段,確是梁君自免煩惱的一種辦法,因為重婚既為法律所不許,前事未弄清楚,後事宜免糾紛而勿再增苦痛。第五條我們覺得在兩方面都太痛苦,倘若冰炭不相容到了這個地步,還是設法協議離婚的好。大概說起來,年齡越大越難改造,梁君的尊夫人現年不過二十歲,入校求學與改去惡習,只要她有覺悟有決心,並非難於達到目的事情,所以我們以為「破鏡重圓」是很有希望,而無須用到第五條的。以上所說的不過研究梁君所提出的辦法,記者並無創見加入,因為梁君自己已考慮得很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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