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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不滿意的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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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婚是在我剛會走路牙牙學語的時候!是我外祖母做的媒,因為她(我最不滿意的她)是我外祖母的鄰居,那時候我尚不知天多高地多厚,那懂得這件人倫起點的重案呢?到我十九歲的時候,父親就替我們強牽到一塊兒了!那時我在高小三年級,因為功課要結束,在家僅有七天,也是馬馬虎虎的過去。回到學校,憑我良心說絲毫不懷念她! 高小畢業後,因經濟關係,那一年(我二十歲)未能升學,在本鎮教小學生,我住在校裡,回家吃三頓飯。那時親友的太太們都揣出我的不滿之意,勸我回家去住,家父也常對我解說「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的古訓。我因為環境關係,而我又是個獨子,所以並未堅持不允,又馬馬虎虎的同居了! 她今年二十八歲,鄉下人,不懂事務,就是煮飯洗衣調養人撫育小孩都不佳,性情粗暴,絕無情感,不識道理,不講衛生,不聽勸誨!其實七年來並未同她談過心,同榻時都不談話,那有工夫勸誨她!不錯,我責任上是應當教導她,但是我赤裸裸的心叫我告訴先生,我不願教誨她;我不拿她當做妻!其所以這樣的,就是我本節上面說的她不好的幾點。先生!你看了這一切,或者以為我沒有情感,其實我是一個最富於情感的人,不過她談不到接受我的情,所以我絕對待她冷冷的! 根據上面她的不好幾點,所以我想「離掉她」。可是我同少數要好的朋友談起來,他們說:除了環境家庭問題外,於官廳方面有兩大難點:第一是自小定的婚,恐怕官廳不能准許,因江北現代青年乳婚的居大多數,並且居大多數都不滿意的,一開先例,則將來社會不安,官廳事繁。第二是即使完全能達目的,也要供給她生活費。先生!這在我是一個大問題!因為我父親並沒有多少財產,況且我又不能直接支配財政,那裡來錢給她呢?先生你看這兩層於我個人有無關係?乞你切實賜教! 陽菊廬 答:對於婚姻不滿意的來信,我們每日接到的總有幾十封,除有特殊情形,我們須遵囑代為嚴守秘密者外,許我們公開的信裡,陽君這封信可算是寫得特別深刻沉痛,憤懣之氣透紙背。專事橫蠻不講理,慣用專制手段包辦兒女婚姻的頑固家長,讀此疾首痛心哀怨動人的呼籲,不知在良心上能否引起一點兒反省或慚疚!我常以為做父母的最大責任在教育子女,在盡其力量使子女獲得較完備的教育,給子女養成將來可以自立於社會上的能力。至於婚事,盡可處於顧問的地位,盡可俟他們學業有成或至少等他們自己已有參加考慮能力的時候,再顧到不遲,何苦老早就拿這件事抓在自己手上不肯釋放,在「剛會走路牙牙學語的時候」就匆匆忙忙的替他武斷的「訂婚」。在「高小」的時候就替他們「強牽到一塊兒」?我並不是主張做父母的人——應該愛護子女最深切的人——對於子女的婚事取完全放任的態度,他們當然盡顧問或甚至幫同物色的責任,但是要全以子女本人的意志為主,以父母的幫同觀察考慮為輔。我希望以後做父母的人少造一點孽罷。 以上所說的一段話,當然和陽君這個問題的解決沒有什麼相干,因為他的父母已造了孽,把孽已經造成了,就是罵他們一頓也無濟於事,我所以還要不憚煩的提出來談談,是要乘此機會說一說,希望尚未造孽或正在造孽而尚未成的父母們有點覺悟,減少未來的許多「陽菊廬」的苦痛。 現在我要談到陽君問題的本身了。陽君所痛述的無限苦痛,我知道和他同病相憐的一定不少——由我們所收到的許多信裡面就可以看得出——關於這類的事情,如在未婚之前,幼年由父母未得本人同意而代訂的婚約,成年之後,如本人不同意,原可依法提出解約,因為依法婚約未得本人同意是不能成立的。倘在結婚前沒有勇氣反抗(此系指本人不滿意的婚約,如本人認為滿意,雖屬父母代訂,當然用不著反抗),卻「馬馬虎虎的過去」,儘管「憑我良心說絲毫不懷念她」,儘管「當那時從未接過吻」,儘管「不是愛的結合」,但是你既和她結了婚,在法律上便成了正式的夫婦,依外國法律尚可因「合不來」(incompatible)提出離婚,依我國法律則除非對方女子犯有姦淫罪或重大污辱等比較嚴重的罪名,僅如陽君所舉出的幾點,要提出離婚,是法律上所不許的。(這層我代為問過做律師的朋友。)照我們的意思,像陽君這樣的苦痛,如僅就陽君方面想,誠然應該離婚,但在法律上有所不許,既如上述,簡直是一件無可如何的事情。(除非獲得對方女子自願的同意,以領得若干贍養費認為滿意的解決,但在事實上也是不易獲得對方同意的,而況陽君無力出贍養費。)在這種地方,我要乘這個機會警告未結婚的人們,當在事前謹慎,如馬馬虎虎的結了婚,便不免受法律上許多麻煩的拘束,雖疾首痛心,無可如何。到了這個困難的境域,講不到應不應該離,乃是在實際上法律不許你輕易脫離,或簡直不許你脫離。就陽君說,這層難關既打不過,他所提出的「兩層」當然也沒有討論的必要了,所以我為節省篇幅計,對此兩層只得略而不答。 在這種情形之下,苦痛真是苦痛極了,但受法律的拘束又屬無可如何,在陽君又不能出贍養費與對方直接商量解決,在目前只得用全副精神於事業,拚命的幹,心志有所專,則精神上的苦痛也許可以減少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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