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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他和他夫人去接吻時


  我有兩個問題,寫在下面,請你答覆我,紉感不盡。

  (一)我有個同學W君(不是我自己,確是我的朋友),人極和藹可親,又很用功,所以我和他十分投契,但是他有個難解決的問題,我不能為他下決策,所以只得請求先生。原來W君從前是在上海讀書的,有一年回家去,不知怎的性欲衝動起來,和他的童養媳(就是他的未婚妻)發生了生理上的關係,後來珠胎暗結,給家裡人知道,強給他拉合,不過W對於她,一點沒有愛情可言,而且W是一個大學將卒業的大學生,他的她呢?卻是一位目不識丁相貌惡劣的村姑娘,固然娶妻不必色美,不過也得可以「派司」。而且據W說:她真是木頭一般,非但不知溫柔細膩,簡直不知一切感情。譬如W每年遠遠的跑回家去,見面時自然是一腔熱血,總想得些報答安慰,但當他和他夫人去接吻時,她總老是一動不動,死一般的,使W自己覺得無味,有時竟想自戕!W如果要摸她的……,她總要拒絕的。

  (二)這不是W的問題,也不是我的問題,而是社會的大問題。每天報紙,差不多有五分之二是與男女問題有關的事:姦淫誘騙,婚娶離棄,鬧得烏煙瘴氣,一塌糊塗。我想社會上的婚姻問題,如果解決,非但可以減少許多無謂的爭鬥,就是報章也可以省下多少篇幅。(也許是報館所不贊成,但至少可以經濟閱者的時間。)我不是社會學家,也不是婚姻專門博士,而且自己又未結婚,所以是一個雙料道地的門外漢,本來不應來多嘴的;但一腔熱血,願就自己平日閱報所歸納的結果,作一個具體的方法,或可減少社會淆亂的情形,我現在把我的意思,寫在下面。原則上,我是極端贊成男女自由婚姻,辦法上,我以為當由介紹入手,凡已經結婚的男女,都應該負為青年友朋介紹之責,最好每逢星期六,男女二主人請些少年男女,到家裡開個茶話會,順便給他們介紹,不過在事先,應該詳細明白他和她的志趣性情,以及一切習慣愛好,擇其可配的,使之先由友誼進行,互相切磋,互相幫助。如果他們有不規行動,或將被誘害,或一人已改變志趣等,應即正式忠告一方,或即報告其家長,使之分離;如果二造真是傾心相愛,本正式方法進行,至二三年,即可由介紹人證明,然後結為夫婦。在結婚之後,我有一個謬見,或者世人將罵我為違反潮流,咒我為腐化分子,不過我自問良心,此法確是最切要最中肯:我以為男女結婚以後,是決不能再離異的,尤其是在我這種制度而結合的夫婦,我想決不至有「始亂終棄」「中途變節」等等事發生。我的意思,男女結婚之後,決不可准他們離婚,載之法典禁止離婚。

  丁爾罕

  答:(一)我們請先回答丁君所提出的第一個問題,就是他的同學W君的離婚問題。我們以為一個人對於自己所做的事,須負責任。W君既知對方是他的未婚妻,「不知怎的」和她「發生了生理上的關係」,對於自己的行為便負有相當的責任,非對方有什麼失德,或有萬不得已的情形,不應置對方的前途于不顧。況且我們覺得他的夫人的相貌,雖「據W說」是「惡劣」,也許是很可以「派司」。何以見得?如果真是「惡劣」,由北平清華大學「跑回家」的「一個大學將卒業的大學生」那裡肯「見面時自然是一腔熱血……」「……和他夫人去接吻……」而且還「要摸她的……」?所以關於這一點,似乎應該要勸W君平心靜氣想一想,如果一定要存奢望,那末好的還有更好的,便非所敢知了。至於「目不識丁」,君大學尚未卒業,他的夫人的年齡想起來不很大,要她進學校雖不易,想法補習及漸漸養成自修的能力,似乎不難,如W君無力替她延請補習的女教師,那就怪不得她了。最後講到接吻不得法等等,只要W君能常常帶她出外增廣眼界,尤其是多看看愛情影片,也不難使她改變觀念,似乎不必因此而「竟想自戕」。

  再進一步想,婚姻固然是人生一大事,但也不是可以概括人生的一切。譬如林肯總算是世界上一個令人敬仰的偉大人物,但他原有的戀人因種種原因嫁了別人,他後來雖另娶,感情並不怎樣好,他竟用其全副精神於事業,做出一番轟轟烈烈的事業來,可見我們倘能用全副精神於學術或事業,在他方面所感的不滿,也許可以減輕些。

  (二)其次我們要回答丁君所提出的「社會的大問題」。他所說的「介紹入手」,現在社會上已有這種事情,能這樣的審慎介紹,當然是一件好事。不過這是出於個人(指可做介紹人的人)的自由,有人喜做媒人,有人怕做媒人,當然不能用法律強制,而且我們不能斷言這樣做介紹的人都一定能一點兒不會做錯,所以丁君說「在我這種制度而結合的夫婦,我想決不至有『始亂終棄』『中途變節』等等事發生」,丁君似乎把這種「介紹」看作萬能了,實際不見得如此。

  丁君一面把「這種制度」看作一定可以保得定「不致有『始亂終棄』『中途變節』等等事發生」,一面又主張由「這樣制度」結婚的男女,「決不准他們離婚」。既能絕對的保得好,離婚便不至有,便沒有什麼離婚問題,也用不著什麼「決不准」了。總之丁君所說的「介紹」辦法,是不能保得定婚姻一定不至發生問題的。

  既不能把這層「擔保」一定做得到,丁君所主張的絕對不許離婚,便失其根據。我們以為如有充分的理由和必要,未嘗不可離婚,所以離婚的本身實不成問題,成問題的是離婚的原因。譬如有女子被她的丈夫虐待得慘無人道,她能提出證據,自願依法離異,我們也要主張她永不准離異,應一世忍受著那樣的苦楚嗎?這當然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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