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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拉倒」


  在貴刊的第十一期內,載有《拉倒》一文,敘述王君與素梅女士戀愛的一段事實。先生作的批評,對於王君,辭嚴義正,不愧史筆。處於旁觀地位的我,固然認為至理名言,即身歷其境的王君,當亦心服。但對於素梅女士,先生只有萬分憐惜,而無半點疵議,鄙人竊有所言,現大膽地寫在後面,請先生指教。

  素梅女士的婚姻,雖由父母作主,未經女士同意,但既已與王某(即本夫)正式結婚,則女士與王某在法律上和名義上實為正式之夫婦,以有夫之婦,未先經過離婚手續,而背棄本夫,與第三者發生戀愛,于法理人情道德三者,有無違礙,實一絕大疑問,或者說女士與王君戀愛,尚在友誼的狀況之中,候王君有確實願與女士結為夫婦的表示之後,則女士自當向其本夫進行離婚手續。此種意見,鄙人不甚贊許,夫婦果有不合,而有舍舊謀新之必要,亦須先行與舊者脫離關係,再尋覓相當的對手作新的伴侶。素梅女士所為,乃一方面與本夫仍為正式夫婦,一方面進行與他人戀愛之工作,似此行為,如認為絕無關礙,恐家庭的秩序,人群的風化,將無法維持。戀愛本應自由,但也有它的範圍和程序,為戀愛者所當遵守的。

  至於素梅女士失戀之後,對於王君的婚事極端破壞,在女士受了一番重大的激刺,心中感覺萬分的痛苦和悲憤,這個鄙人很表同情。但是因此即可不顧一切,隨意行動,直接或間接的加害於人,似乎說不過去。並非對於可憐的素梅女士,忍心加以苛刻的批評,廣泛的說,一個人處境無論如何的困苦,如何的可悲可痛,絕不應因私而用不道德的手腕對付他人,或者示懦弱的心理,戕害自己,而且應當格外使精神向上,保持剛正的態度,磊落的心胸,方是好漢。所以素梅女士失戀後的行為只可憐憫,若說是無可議論的,就未免寬恕之辭了。

  以上所說,或有思想和理論過偏的地方,務請不吝指正。

  黎友于

  答:黎君所舉出的兩點,誠有卓見。記者那篇答覆,是偏重對王繩祖君發言,非偏重對素梅女士發言,對象既有所專注,故所言意旨亦有所專注。我在那篇答覆裡曾提及「我卻無意勸王君一定要遷就和她結婚」,此意雖偏重答覆王君,但同時亦可反映素梅女士于失戀後之極端破壞,也是我所不以為然的。素梅女士倘提出她的態度來和我商量,我當然是要勸她不必再戀戀于王君,更不必「極端破壞」。我一向主張男女之結合應基於雙戀(已經舊式結婚者自當別論),如僅有單戀,絕對不應對對方有壓迫的行為。就實際方面講,僅有單戀而勉強拉攏的結合,絕對得不到好結果,既明知得不到好結果,又何必勉強拉攏,作繭自縛呢?所以黎君所舉出的第二點,我是很贊同的。至於第一點,黎君的主張當然也很有理由,但是在事實上要想「先與舊者脫離關係」,實在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為未得本人同意的婚約,法律准許提出解除,不幸貿貿然結了婚,倘無法律上所規定的離婚理由,除非對方允許協議離婚而不必經過法律手續(即判決離婚),便受法律的拘束,「先與舊者脫離關係」便是很難很難的一件事——倘若不是不可能的事情。在這種壓迫情況之下,這一顆無處安頓的「心」,遇著理想中的對象,便不自主的被吸引,雖不免如黎君之「絕大疑問」,我殊不願有所苛責。我以為做男子的人在這種地方,殊不必死死的拉住不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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