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鄒韜奮 > 最難解決的一個問題 | 上頁 下頁
拉倒


  鄙人讀了貴刊第七期先生答覆陳蘊玉女士之言論,不由我不佩服得五體投地了;可惜在下未能早聆教誨,以致恩與愛分不清楚,竟輕易地把愛當作了報酬的禮物,真是一失足成千古恨,雖覺悟未晚,然而名譽已從此犧牲了呢!我且將我一段慘敗的報恩主義的愛情簡略地寫點在下面,請先生看了下一個公允的批評,省得後人蹈我的覆轍。

  一九二八年的春天,我正在某中學念書,因我反對校長太激烈了的原故,竟被他誣陷而下了獄。在獄中的時候,一日有一位我素不認識的同鄉素梅女士寫了封信來安慰我;她對我的患難似乎抱了深切的同情和憐恤,因此我和她便開始通了信。從此以後,她有時候買些食物來獄探望我,有時候她替我做些緊要的事情;總之,我在獄中一年餘,她待我比親骨肉還要好,我當然感激萬分了!並且我曾聽一位同鄉說,她是一位未曾結婚的童養媳,深深地受了婚姻的痛苦,很想努力奮鬥,找一條光明的出路;所以我除感激她的深恩外,對她的淒涼的身世也抱了無限的同情。

  我倆自從患難中相遇以來,經過的時間足足有兩年多,然彼此往來,兄妹似的,純為一種高尚的友誼,絲毫沒有其他心情的。到了一九三0年四月的一天,在獄中也曾沐過她的深恩的石父兄到我校來閒談。他說剛才接到素梅女士一封信,她和他討論婚姻的問題,他問我有什麼意見。我說我和她純粹是一種友誼,對於她的婚姻問題不願參加任何意見。他不覺愕然地久之。他說我總以為你倆已發生愛情了呢。我大吃一驚!連忙追問他是誰說的。他笑著說,外面有許多人都這樣懷疑你了,你還不知道嗎?我回答他說這完全是一種謠言,也許她向人故意宣傳呢,千萬不可相信。他便說她心中的確很愛你的,只是不敢向你要求呢;你如肯愛她,也未始不是一件患難中的紀念。他說她依然是一個純潔的處女,今年和我同年——二十四歲,性情和體格都很好,生活也能獨立。他叫我寫封信去試試看,他也給我寫封信去。經他這樣一說,我不覺生出了一種好奇心,以為她在患難中來同情我們,原來是懷有一種作用的。她並不希冀我其他的報酬,只一心一意想攫取我這純潔的靈魂。我實在不滿意她,第一相貌太醜陋了,第二她是一位童養媳。但因為她既對我用了如此的苦心,而我心中也實在感激她,終於情願犧牲一切,將一顆純潔的心靈來酬謝她的深恩。所以我雖不滿意她,但既表示相愛了,在書信中我也故意寫得熱烈些,好使她能夠得到強烈的安慰。

  我倆因為一個在上海念書,一個在杭州念書,天各一方,只是在書面上卿卿我我,表示些愛情罷了。到了九月底,我因赴杭診病,和她又見了一次。她這次才告訴我她已正式和王某結了婚,但並非出自本人的意思,完全由父母作主,從小就在王氏家中養大的。她說她今年已三十歲了,身體很衰弱,肚子常常會痛得死去活來。我聽她這樣一說,宛如頭上澆了一盆冷水,對她已萬念俱灰了!

  我為了恩與愛的問題,足足思量了半個月,我覺得為了良心問題就犧牲了一生的幸福終不情願,並且我如受了萬分的痛苦,即使和她結了婚也沒有幸福可言的。假使我現在勉強維持下去,將來也許有決裂的一日;與其決裂於將來,何如退而維持友誼於現在?退一步言,我即使將就她,那她離異的事情也不是輕易辦得到的。即使她離異的手續辦得成功,以學法政的我而煽惑她去離異,不但要受盡社會的攻擊,也許在法律上要罪加一等呢!以良心而論,她從小在王氏家中養大,以及正式和王某結了婚的,她都想拋棄他,試問她是有良心的女子嗎?我不過在患難中受了她許多同情和憐恤,現在也不過通過幾封信,又並未和她訂過婚,我今發現了阻礙,想退而和她維持友誼,怎能說我沒有良心的呢?況且依照戀愛的原則來說,一個人在未訂婚前,是有戀愛的自由的。我根據了以上的原理便決定退而和她維持友誼。她的一切手段都失敗了,便服安眠藥自殺,幸經家人發覺得早,終於救活了。這樣一來,我的婚姻問題在故鄉鬧得滿城風雨,社會上的輿論總說我是一個忘恩負義的青年,我實有點不服氣,現在請先生來下一個公允而正確的批評吧!只要先生說得有理由,即使你罵得我體無完膚也是甘願,絲毫沒有怨恨的。總之,這是一幕慘敗的報恩主義的愛情,她險些兒犧牲了第一生命,我也險些兒犧牲了第二生命,啊啊!真危險呀!

  王繩祖

  答:恩與愛固然應該要分清楚,但是王君的事實與陳蘊玉女士所述的事實根本上有一個要點不同,所以這兩件事不能相提並論。他們根本上不同的一個要點在這裡:陳女士的事實,據她自己說「我單只感激,並無絲毫愛意」,又說「答他無論如何,不能作終身伴侶的」,又說「我對於他的愛情始終不敢接受」,照此說來,她始終對某醫生不曾絲毫表示過愛,也不曾接收過對方的愛,不但如此,她並且一開始即老老實實的聲明不能作終身伴侶,這種態度是如何的顯明,對方那位某醫生如再不明瞭,或自尋苦惱,責任當然應由對方自負,在陳女士可以絲毫不負責任;王君的事實則不然,他自己說「表示相愛」,「在書信中我也故意寫得熱烈些」,他和素梅女士已「在書面上卿卿我我,表示些愛情」,照此說來,他確對素梅女士表示過愛,確曾接受過對方的愛,這種態度也是很顯明的,素梅女士見他有這樣確切的表示「相愛」而信任他,現在因王君反復而使她感覺苦痛,其此責任應全由王君擔負,素梅女士的悲痛實有她的正當的理由,並非像那位醫生之自尋苦惱者可比。

  記者在本刊第五卷第一期的「信箱」裡答覆徐偉成君《熱吻後的煩擾》一文,曾有過這幾句話:「異性朋友就是心裡蓄有選擇終身伴侶的意思,但也應分清楚兩個時期,一是方在選擇的時期,一是已經決定的時期。在選擇的時期內,備選的對象當然可以不止一個,就是只有一個,在選者此時如仍有不十分稱心的地方,還可以靜待其他比較的機會。不過有一點很重要的,就是尚未決定而在遊移考慮的選擇時期,不可過分親熱……在選擇的時期,你不中意這一個,卻中意了那一個,你換了中意的而遠了不中意的,還不至傷及被遠者的心。若既入了決定的時期,有了決定時期的行為,一旦棄其舊而新是謀,便要使被棄者傷心。」(其詳請參看該期原文)我常以為這兩個時期,一是選擇時期,一是決定時期,必須分清楚。倘若尚在選擇時期,即貿貿然做出決定時期的行為,或已在決定時期而猶存有選擇時期的態度,都是自尋煩惱,作繭自縛。人到底不是一件東西可比,你對於一件東西,高興要時就說要,說要之後,忽而不高興,盡可把它丟開,那個物質的東西毫無感覺,當然可以讓你隨意要不要,並沒有什麼困難,因為在這件物質並不受你什麼影響。至於人,或女子,是有思想有感情的動物,你在尚未決定要她的時候,就應該表明態度,勿使她誤會,假使隨隨便便的瞎親熱,甚至表示相愛,一旦不高興而說聲不要,在她的精神上固不免大受刺激,異常難過;在你自己的良心也不見得如何舒服。所以我再三說明選擇時期與決定時期要分清楚,這樣對人對己,都可避免許多煩擾與痛苦。王君與素梅女士雖尚未有訂婚的形式,然他對她的確表示過「決定」的態度,這是聽他在這封信裡所說的話而可無疑的,但他雖自己跑進了「決定的時期」,而卻仍不免存著「選擇的態度」,未曾把這兩段分別清楚,這是他自己自尋苦惱,同時還害素梅女士無限傷心的原因。

  王君以為素梅女士:「從小在王氏家中養大,以及正式和王某結了婚,她都想棄他,試問她是有良心的女子嗎?」愚意這全是落伍的思想!她不幸做了童養媳,受強迫嫁與王某(乃前夫,非本信作者王君),如今她能設法跳出這樣非人的生活,以愛上了王君而以終身相委,離開機械的壓迫的生活而想遷到戀愛的自由的生活,這正是她有志氣有思想有膽量的可敬行為,她初不料王君對她所表示的愛不是出於至誠而要三心兩意的,但這點不能怪她,只能怪王君對不住她。至於王君所提出的處女非處女,也是落伍的思想,懂得戀愛真諦的人,處女並非絕對的條件。王君起先聽朋友傳語說「她依然是一位純潔的處女,今年和我同年——二十四歲,性情和體格都很好」,後來在杭和她相見,聽她說「已正式和王某結婚……今年已三十歲了,身體很衰弱,肚子常常會痛得死去活來」,因此王君「對她已萬念俱灰了」,處女非處女的一點,上面已說過,不贅述,至於性情和體格,王君從前非未見過她,應有相當的觀察,難道到了後來聽她自己說起才這樣的大驚小怪?至於年齡,也大概看得出,若以三十歲的年齡,而在王君從前見面時視為二十四歲而不生疑,直至她自己後來說起才「萬念俱灰」,也是不近情理的事情。至王君說「一個人在未訂婚前,是有戀愛的自由的」,這句話的正當解釋是說一個人在未訂婚之前,未對任何女子表示過願為終身的伴侶,在此未決定的時期裡,要選擇那個,當然有自由權;但如果雖未有訂婚的形式,而確已對某一個女子確切表示過願為終身的伴侶,乃以未曾正式訂婚為藉口而以戀愛自由自恕,在法律上雖無罪名,在良心上實有缺憾。

  記者雖根據事實的研究,認為王君實在對不住素梅女士——不是說他受了她的恩一定要愛她,是說他既非至誠要愛她,不應貿貿然表示愛她,表示後又忽然變卦,使她氣得死去活來,極人間之慘苦;但我卻無意勸王君一定要遷就和她結婚,因為王君對她的態度既如此,就是勉強結了婚,在王君固痛苦,在素梅女士也不能享到安樂,不如在未正式訂婚結婚之前作罷,免得多種將來的惡因而遺更多的惡果。既承王君許我批評,我乘此機會老實批評一番,希望以後這樣害人傷心的事實可以少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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