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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聲日報》經理劉煜生被槍決案


  鎮江《江聲日報》經理兼主筆劉煜生君於一月廿一日被江蘇省政府當局槍決一案,據一月三十日《申報》消息,監察院認為「此舉顯屬破壞法治精神」,「監察院職司所在,當然不能漠視」;全國律師協會「決呈請司法部指定審判機關,即將提起控訴,以維法律」;首都新聞記者協會亦決議「呈政府依法嚴懲蘇省當局,以保人權」。可見各方面對此事已加以嚴重的注意。此事是非所在,不僅是劉君一人的冤死問題,也不僅是《江聲日報》一個報館的存亡問題,也不僅是新聞界的言論自由問題,是和中山先生所揭櫫的「民權」問題有直接的聯繫。關於這一點,監察院呈報國府的彈劾呈文有很明瞭的敘述,謂「訓政時期《約法》,為訓政期內根本大法,凡政府民眾應一律遵守,以期促成憲政,按該法第二章第八條之規定,人民因罪犯嫌疑被逮捕拘禁者,其執行逮捕或拘禁之機關,至遲應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審判機關審問……江蘇省主席顧祝同于本年(按指去年)七月廿六日拘押鎮江《江聲日報》經理劉煜生於該省保安處戒嚴司令部,迄今五月之久,尚未移送法院……違背《約法》,蹂躪人權」。此案之有關係于一般國民所托命的民權問題,是很顯然的。

  聽說劉君的罪狀為「宣傳共產」,據本月廿五日《時報》所載蘇省主席顧祝同氏在紀念周報告此事,謂「最顯著」的證據乃在該報副刊「鐵犁」中所登的幾篇文字。但依監察院的呈文,則謂該副刊中所登載的各篇小說,「僅描寫社會生活狀況之作品,此類文字,京滬各報,時有揭登」。退一步說,即假定劉君果有共產嫌疑,但如牛蘭、陳獨秀各案尚且移送法院依法審查辦理,劉君何為獨被糊裡糊塗的槍決?

  此案就法律的手續和罪名的內容言,政府都有徹底根究以昭示於全國民眾的必要。民眾的信任是要用守法的事實來獲得的。遇著這種事實的問題,結果如何,又是政府能否獲得民眾信任的一種試金石了。最近常聽到起草憲法的談話,如有法而不能行,起草何用?又何能引起民眾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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