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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在貴刊七卷三十七期中讀到梁剛毅君的《李石岑與童蘊珍之情變》一篇,我覺得梁君對於童女士的責備固然很對,而對於這位「哲學家」的罪惡,完全掩飾過去,實在是一偏之見,未免太不公平了!所以我特地把我原不想寫的這封信,寫出來寄給你,請你在貴刊《信箱》欄內披露出來,以表示社會上對李童事件更有公平的批評。 我在報章上看到「哲學家」李石岑和「女詩人」童蘊珍的情變事件,就深深地覺得這是中國社會裡殘餘封建勢力統治下的必然結果,也就是過渡時代中新舊衝突生活無定的矛盾現象。但是這種結果和現象——實在都是一種病態的社會生活——卻是由於一種謬誤的人生哲學和變態的兩性結合而來的。我認為這樁風流案件可以當作這班「只談戀愛,不談婚姻」,只重熱情,不尚理智,專講理想,不顧事實的摩登男子和新式女子的一個最有力量的當頭棒喝,也可算是那些從事建設新社會秩序,熱心創造新道德標準,負責指導新青年生活的社會運動家與道德革命家的一種最有價值的研究資料。這一點是我們應特別注意的! 為了要徹底明瞭李童情變的真相和嚴格批評他們的行為起見,我除了用客觀的態度,平心靜氣地把報上登載他們的談話,情書,戀歌,題詞,契約和訴狀仔細閱讀以外,又向他們鄉友中確實調查他們過去的歷史和生活的狀態。從這番分析和綜合研究的結果,我非但發現了李童兩方面的錯誤,並且又聯想到美國最近尚在激烈辯論中的兩種新式婚姻——就是「伴侶婚姻」(Companionate Marriage)與「試驗婚姻」(Trial Marriage)。那麼,他們究竟犯了什麼錯誤呢?他們的同居關係又和這兩種新式婚姻有什麼分別呢?(中略) 總而言之,李童的情變是由於他們要實行「性學博士」張競生所提倡的「情人制」,而蹈其覆轍;又因為他們要效法美國的「伴侶婚姻」和「試驗婚姻」,而不知其中必需的條件。那麼,這兩種新式婚姻的條件是什麼呢?我不妨略舉如下: 伴侶婚姻是最適應於經濟尚未獨立的青年男女,依據最初發起人林德西(Judge Ben B. Lindsey)的辦法,這種婚姻至少要包括下列的三個條件:(一)實行節制生育;(二)男女雙方若無兒女之累,可以自由離婚;(三)離婚後的贍養問題不是法律上權利與義務問題,卻要照實際情形而定。 試驗婚姻最好試行於經濟能夠獨立的中年男女。按照熱心贊助者吳德(Clemenr Wood)的主張,這種婚姻也至少要具備下列的三個條件:(一)雙方經濟能力應有獨立平等的資格。(二)在試驗期內,絕對不可有第三者參與其間,最好也不生男育女。(三)離婚自由,不必經過法律手續,更談不到贍養問題。 這樣看來,李童二君所試驗的朋友式的同居生活,完全和這兩種新式婚姻的條件不符,無怪他們要遭遇「盲人騎瞎馬,半夜臨深池」的危險了! 張仕章 按:聽說這個案子已經正式和解,結果是由男的給與女的幾千塊錢了事。就此案當局的個人方面說,此案既已完結,似無再加討論的必要,不過如把個人擱開,視為一種社會問題的材料,談談倒也無妨,所以我們又把這封信發表出來。 關於童女士的行為和他對於戀愛問題的言論前後矛盾,記者上次複梁先生的那封信裡已提到,張先生這封信裡關於這一點,我們也無異議。張先生批評李先生既主張「廢除婚姻」,就不應該再與胡女士試驗「婚姻式的家庭生活」而同時又……也有他的相當理由。不過張先生對於「變態的兩性結合」表示不滿,對於「不顧事實的摩登男子和新式女子」表示不滿,我們以為現在一般的「常態的兩性結合」——現有的婚姻制度——令人不滿之處也很多,倘有于兩性有益的改革方策,也不必以當前的「事實」自縛。不過「其中必需的條件」卻非常重要,不自量已否具有「必需的條件」而盲動,便要跑上自害害人的道路。例如童女士對於戀愛的言論,所謂「不屑為任何人小家庭的應有的裝飾」「只談戀愛不談婚姻」云云,固表示她對於當前「事實」的不滿而有另辟天地的豪氣,但她既不能不吃醋,又不能不靠人贍養,結果不得不因「契約」問題而鬧得天翻地覆,便也是缺乏了「其中必需的條件」。即如「伴侶婚姻」的第二條件中的所謂「可以自由離婚」,必須有自由離婚滿不在乎的能力——尤其是女的方面——否則雖任她可以自由離婚,離婚後也還是不得了!沒有這種能力而要對所謂「伴侶婚姻」遽作東施之效顰,何異作繭自縛,自趨苦境? 記者在上期說過,「兩性間以不害人不害己為最高標準」。如他人不具有「必需的條件」而我妄以「新途徑」來騙他或她,便害了人;自己不具有「必需的條件」而妄以「新途徑」來自上圈套,便是害自己。「新途徑」的內容如何固須研究,而尤其重要的是「其中必需的條件」,因為這與「不害人不害己」的問題很有密切的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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