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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道德問題的論戰


  日前抵滬,在最近兩期《生活》上看見先生和梁君及亦青女士討論李童戀愛事件,甚佩高論。李童在廣州訂契約時,我正在廣東,曾略有所聞;現來上海,又值此事發生,且引起社會上注意。本擬待童女士將事實經過發表後再來討論;但現在他們已經和解,真象恐無大白於社會之一日;暫就個人所知,略為推論,質之先生以為何如?

  我之要和先生討論的,不僅在李童戀愛事件之本身,而尤著重在知識階級之性道德問題。目下知識階級對於性道德,尚無一定標準;舊道德已破壞無餘,新道德尚未建立,於是有許多女子為此徬徨時代之犧牲者。在知識階級已有相當地位的人,往往家裡放著一個老婆,外面再有一個戀人,他不僅把戀人時常更換,而且同時能應付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戀人,但一般人對此並不覺奇怪。他之能夠如此,是憑籍他的地位,他的學識以及聲望;固然,女子不應為虛榮心所驅使而自投羅網,但平心而論,如果我們非如叔本華之有痛恨女子的成見,則該承認女子是居於被動的成分多。無論如何,她們不能去強姦男子,引誘男子;縱有像余美顏其人,亦不過千百女人中之一二人而已。

  (中略)

  先生對於「只談戀愛,不談婚姻」這一問題,以「無暇置論」四字了之,我覺得這是不應該的。以《生活》週刊及先生在社會上所居之地位,卻不應該把這個重要問題放過。我不相信童女士能夠大膽說過此話(李氏信中所雲,似乎不足為准),反之,在上海以及在廣州,我卻親耳聽見「李哲學家」這樣講過。無論此語出於誰人之口,「哲學家」總不應以此語來遮飾自己的罪惡,來卸卻自己的責任。事實告訴我們,現代女子有百分之九十在社會上不曾取得經濟地位。女子的黃金時代,不過青春時代的十幾年,倘使女子把這十幾年過完便應該死,則「只談戀愛,不談婚姻」的原則還可成立;否則天下的男子固然得其所哉,而天下女子「無噍類矣」。

  (中略)

  總之,我覺得李童打官司的事,關係尚小,知識階級之蹂躪女性,卻是目下一個嚴重的問題。因為我推崇先生及《生活》週刊之故,所以不憚煩寫了這許多;先生或者不同情我的意見,但最少會同情於我之用心。我相信先生對於我會有詳細而正確的解答,倘因此拋開李童事件而引起性道德問題的論戰,我相信《生活》週刊會不惜篇幅來刊載;我更相信這種論戰對於現社會不是點綴品,裝飾品,多少會有點好處。不審先生以為何如?

  許志平

  按:許先生的「意見」和「用心」,記者都表同情,因為他主張在「女子有百分之九十在社會上不曾取得經濟地位」的時代——也就是亦青女士在上期本刊所謂「在這男女尚未真正平等的情形社會裡」——女子不能「只談戀愛不談婚姻」,男子也不應對這樣的女子「獨闢蹊徑」,我為什麼表同情於這個主張?因為我以為「兩性間以不害人不害己為最高標準」(詳見上期答亦青女士的信),而在這樣的狀況之下,女子是顯然要受害的,便違反了這個「最高標準」。

  我對於「在這樣的狀況之下」的童女士,當然是和許先生一樣的「原諒」她,並覺得她的要拿「贍養費」是應該的,記者在三十七期本刊答梁先生信中說過:「關於這一點,我們對女子固不願有何責備,因為尋常女子既無以自立,不靠『贍養費』又怎樣呢?」也就是等於許先生所謂「她被人蹂躪之後,必要過活,無論如何,我們不能說她沒有生活的權利。」可是我在上面幾句話之後就接著說「不過這種女子絕不可『只談戀愛不談婚姻』」。而童女士卻有意要「只談戀愛不談婚姻」,所以走上了歧途。(這不是替「李哲學家」卸責任,「李哲學家」當然也有責任,這是記者早說過的。)

  許先生對於這一點表示「我不相信童女士能夠大膽說過此話」,但是我們試看「李哲學家」所著的那本《人生之意義與價值》的小冊子(良友公司出版),童女士在該書末了《讀後感》裡確有很明白的表示過,在該書裡,「李哲學家」談到「戀愛問題」,他說「我個人贊成戀愛而不贊成婚姻。我主張廢除婚姻,破除小家庭,而造成一個大社會」。(見該書第二十四頁,這不過引他的話,記者贊否是另一問題,請勿混為一談)童女士即在該書的《讀後感》裡說「還有一個戀愛問題也是值得討論的。關於這個問題,可以說我與石岑先生的意見完全相同。我對於戀愛,只覺得是潤濕這枯寂的生活並促進事業上發展的一種工具。我不願做名正言順的良妻賢母,更不屑為任何人的小家庭的應有的裝飾。我是社會的人,要幹的事業正不少,做一個十足的今日的『社會人』,才是我唯一的期望。因此,對於今日的變相的買賣婚姻,與不徹底的冒牌的戀愛,都覺得是現代社會的一個大汙影。」如果「李哲學家」當時果把「只談戀愛不談婚姻」的話徵求過童女士的同意,而童女士又確有如上面所說的那樣自願的同意,我以為這件事的責任各人都應負上一部分——也許「李哲學家」要負大部分,因為他「比童女士大二十多歲」,立于「領導青年的地位」,但在這種情形之下,童女士自己似乎也不能完全沒有責任。

  最後要講到許先生怪我「對於『只談戀愛不談婚姻』這一問題,以『無暇置論』四字了之。」當時實因篇幅有限,正題之外只得把旁枝暫擱,留待另篇討論,並非從此便欲含糊「了之」。現既承許先生提及,請「拋開李童事件」而略述鄙懷。我在此處仍要提出所謂兩性關係的最高標準,即「兩性間以不害人不害己為最高標準」。

  (請參看上期答亦青女士的信)倘若社會環境及男女的平等程度能進化到雖「只談戀愛不談婚姻」而亦無害於兩性間彼此的福利,我不欲反對(像蘇俄現在的社會環境及男女的平等程度,雖尚未全廢婚姻,但婚姻制度已比他國自由得多,連結婚儀式都可以不要。可參看《蘇俄視察記》一六六頁至一七二頁《男女關係與婚姻問題》),但如果其中必要的條件未備而盲動亂來,害了對方又害自己,便違反了上面所說的那個「最高標準」,當然是不能贊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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