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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的責任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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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李石岑與童蘊珍情變的批評,我已在貴刊第七卷三十七期的信箱裡領教過了。我仔細看一遍,覺得先生始終沒有注意到戀愛的責任問題。李哲學家對童女士熱烈的時候,得到「甜蜜的深吻」,得到「性的滿足,性的愉悅,性的暢適」,「慰貼著你(指童)兩扇高聳的乳房」,(均見李致童的信中語)可謂極取樂的能事,他在「戀愛」上的收穫可謂不少,一旦不高興,便一腳把她踢開,毫不憐惜,好像一點責任都沒有,我才知道做了有名的學者盡可隨意講戀愛而卻無須負戀愛的責任。據我所聽見,李哲學家只講戀愛不負責任(在他是所謂「只講戀愛不談婚姻」),對童女士並非破題兒第一遭。大夏大學裡有位女生叫做羅玉君,是他在該校講「人生哲學」時的一位女高足,不知怎的由「哲學」而同居,由同居而同赴法國,最後一幕也是和對於童女士的一樣結局。這樣不負責任的戀愛大可做得,所以不妨一而再,再而三!先生在答梁君的那封信裡,對於李哲學家的這一點,似乎並沒有爽快的指出,也許因為他是你的朋友,不好意思暢所欲言嗎? 關於這件事,女同胞出來發表意見的還沒有見過,也是頗足詫異的。 亦 青 按:記者和「李哲學家」,雖在好幾年前曾經通過一次信,但尚無一面之雅,而且我們論事論人,一秉大公,原不該有朋友和非朋友之別。我在答覆梁先生的那封信裡,是就客觀的態度,依兩種立場研究,以為如就「超現實的獨闢蹊徑」的立場說,「李君只須確在當初說得明白,可以說沒有什麼重大的責任(法律問題在外)」;如就「顧著現實依著習俗」的立場說,「他當然逃不掉相當的責任」,對於他的責任問題並非未注意到,不過加以分析而異其觀點罷了。 我以為兩性間以不害人不害己為最高標準;其次雖不幸而害己,卻不可害人;倘既害己而又害人,那是最不應該幹的事情。所謂「戀愛的責任」似乎也可以作如是觀,責任的輕重全視對象而異,全視對象受害與否為轉移。亦青先生所提起的羅玉君女士曾否因被遺棄而受到害處,我們不知底細,無從懸斷,至於童女士之受了「李哲學家」的害處是很明顯的,所以李君確應負有責任。 關於女同胞對於此事的意見,九月十四日的《晨報》上《現代婦女》特刊裡面有一篇短評頗可注意。該刊既稱系現代婦女社主編,當系女子的手筆(著者署名「箴一」),內容如下: 社交公開,婦女解放,高唱入雲,男女當然可以做朋友。要說已婚的男女與異性作「文字之交」的資格和權利都沒有的話,那就未免思想太狹窄了。李石岑哲學家,童蘊珍女詩人,如果始終能做一個文字上的朋友,那個又敢反對?甚至就是作精神上的伴侶,也未嘗不情有可原。 由相憐而戀愛,由戀愛而同居;因同居而懷孕,因懷孕而打胎。在李先生的一方面,前妻可不離婚,女友亦願供其取樂;不受婚姻束縛,又不負愛情責任,這種「人生哲學」,委實是再好也沒有! 至於入世未深的少女,淒涼身世的童女士,遇著這學識豐富,以「縱欲」「私利」「殘忍」為人生觀的哲學家,只有怪自己意志薄弱,不能明哲保身,還有什麼話可說的。 最後一封信,的確寫得動人,發表的意見又歸咎於中了新浪漫主義的毒,哲學家的思想,畢竟透徹。只可惜不在未同居以前開導為感情所屈服的童女士,卻在打胎以後又使她嘗到離棄的悲痛。 有人認為是童女士首先反情的,但是像這樣的結合繼續下去,女方總是吃虧的;倒不如早一點解決,以免更溺入深淵。假使真是童女士先破顏的,那她倒還算有覺悟,恐怕事實上是環境逼得她不得不如此做的吧! 徹底的說,並不是贊成一個男子霸佔一個女子,一個女子霸佔一個男子的婚姻制度,不過在這男女尚未真正平等的情形社會裡,既不能根本的推翻家庭,就應當維持一夫一妻的生活,以免影響社會的安寧,增加人類的痛苦。 這篇短評裡的意見也許可以代表不少人的心理——只就我們所收到的許多關於此事的來信,已可見一斑——但記者以為癥結全在「男女尚未真正平等」一句話。倘若男女果已真正平等了,戀愛是相互的事情,即「取樂」以及「不受婚姻束縛」等等,都是雙方面的事情,不是單方面的事情,何致「女方總是吃虧的」呢?講到「離棄的痛苦」,在「男女尚未真正平等」的社會裡,當然是指男的「離棄」女的,幾乎絕沒有人說女的「離棄」男的。其實倘若男女果已真正平等了,「離棄」也何嘗不可成為雙方的事情,何必一定是單方的事情?處於真正平等地位的甲乙兩人,甲不願再和乙在一起,乙一定也不滿意,一定也不願和甲再在一起,何為仍要挨在一起受精神上的痛苦呢?只有在「男女尚未真正平等」的社會裡,「離棄」才專偏在男的方面,好像被「離棄」的只有女子。而且在事實上也並非完全如此,記者就親見一位親戚(男的)被他的夫人所「離棄」,因為他的夫人另有了愛人而一定要對他提出離婚,我見他們愛情已破裂至無可再圓的地步(破裂的責任卻完全是出於女的主動),老實勸這位男的爽快承受那位女的「離棄」。事後他因為一切都沒有倚賴女的必要,也就不覺得有怎樣的「痛苦」。其實精神上或愛情上既不幸而破裂,不「離」的痛苦實較「離」的痛苦為尤甚——倘若是男女確能真正平等的話。 而且在「男女尚未真正平等」的社會裡,所謂「戀愛的責任」,在男子不過須負扶養的義務而已——在「李哲學家」則為按月須付一百五十圓的問題——仔細分析一下,和「戀愛」已不相干,即「戀愛」已不能因此而「再圓」。所以李童到了現在的地步,完全是贍養女方的問題,他所負的可以說是贍養的責任,在實際上已不是什麼「戀愛的責任」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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