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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石岑與童蘊珍之情變


  李石岑與童蘊珍之情變,曾詳載於本月四五六等日之《時事新報》,諒先生已寓目,不知有何感想?我所最感覺不痛快者,觀童具呈法院控李誘棄文中所言,將責任完全推在李身上,一若當初戀愛完全出於李一人,與伊完全無與也者,既欲講戀愛而如此不負責!(李亦當然有責任,但不應獨負耳。)且玩其呈文語意,直欲使李坐十年八年牢獄而後快,與當初伊對李「精誠白熱」之情形何背道而馳,一至於此?且斤斤較量一百五十圓之按月津貼,爭多嫌少,其當初心中所愛者果為何物,似亦是疑問。先生以為如何?

  梁剛毅

  按:我覺得我們如要評判這件事,須把兩種立場弄清楚:一是「超現實的獨闢蹊徑」的立場,一是「顧到現實依著習俗」的立場。現為便於討論起見,請先略述簡單的事實,並撮錄李最後致童的一信裡面比較重要的一部分。

  李君在我國學術界久負時譽,尤以研究哲學聞於世,想為讀者所知道,不多贅。他曾於民國十年與蘇州胡曼君女士結婚,據他說後來感到婚姻式的家庭為無價值,無內容(李致童函中語)。前年乃與同鄉女子(湖南醴陵)童蘊珍(又名漫恬)者結為愛侶。童父母俱亡,曾卒業于泉州黎明高中,善詩詞,民十九來滬寓楊東蓴家,在當年楊家除夕席中識李,遂漸陷情網,民二十年三月間有杭州之遊,遂「賦定情焉」,返滬後同居,同年五月間又有廬山之遊,中複經過珠胎暗結及在滬就醫墮胎一幕。滬戰後李赴粵就中大教職,童咎李遺棄,赴粵交涉,經友人調停,由李立據按月津貼百五十圓,乃回滬。李亦重膺上海某大學教育系主任職。最近童以李不履行約書,乃延律師控李「和誘未滿廿歲之女子,脫離享有親權之人,乃乘人不覺,暗令墮胎,均犯刑法第二五七及三〇四條之罪。」

  李本年六月十四由粵致童最後一信中的片段:

  「我永遠熱愛著信賴著的恬兒,好容易等到六月五日,才接到你一封訣絕的信,我把這信從頭至尾看完之後,兩眼昏黑,血全部上湧,加以酷熱的太陽薰蒸了許久,就倒在『明恥立信』校門旁邊。數日來焦苦萬分,每夜只能睡二三小時,直至前日,我跑到張粟原兄處,方知你有信給蓴哥,裡面嚴格地提及兩事:第一,要我不再寫信與你,要我不寫親密的話,要我寄錢時單寫對方姓名住址,不要提別事;第二,要我履行契約,每月寄百五十圓,並聞將寫信給杜郭等人(按均系契約上保證人),請其敦促,以防失信……我得了這個消息,真如青天霹靂一般,禁不住的要在這裡問一聲,我親愛的人兒,你竟忍心到這地步嗎?……

  「恬兒,我唯一熱愛著信賴著的恬兒,我們的事真不忍重述!雖然日子並不十分長久,可是我們的恩愛竟似到了天長地久一般。記得你當初寄我雙瓣紅葉之時,我是怎樣的驚奇與陶醉啊!……記得前年除夕,我們初相見……你那副窈窕婀娜的身材,在漆黑的廚室中,踱來踱去,是多麼擊痛我的心弦啊!況且你的哀人欲絕的身世,又是多麼觸動我的哀感啊!……想不到不久我們竟同遊西湖,老實說,那時還是憐多於愛。……自從南遊之後,憐的成分減少了。後來同居興業坊,只見有愛,不見有憐。雖然不見有憐,可是因共同生活的結果,因種種趣味相投合的結果,尤其是性的滿足,性的愉悅,性的暢適的結果,遂完全上了唯一的愛之一途……

  「我現在要將我心坎中要說的話全盤的說出來。我自從和玉君(系李同居過的一女生)分手之後,深知我現在的情形不能戀愛任何女性,所以我們頭兩三次見面,就問到你對戀愛和婚姻的看法。那時你在景雲裡書齋裡面,說到你只談戀愛不談婚姻,說到你痛恨那般破壞人家婚姻的人。我聽了之後,以為你是另具一副特性,所以後來同遊西湖,到了定情之夕,我開始便鄭重的提出,我願意和你做個永遠的好朋友。這話說完了之後,我們便陷於甜蜜的深吻之中。後來同游故鄉,同遊廬山,我們並不曾發生過什麼問題。不過到了同住興業坊之後,這問題便開始嚴重起來了。我因為怕你說話,只有少回蘇州(按李的夫人此時住蘇州)。曾記得那時你還許我回蘇州,你兩句清麗的詩我還記住,便是「問君何事歸心切,不語重來是那天」。後來你當我回蘇之前後,必口角至一日夜,直延至住大成公寓時,我非迫不得已,決不願輕提一『蘇』字。不過在這時,我深感覺到你愛我之真摯,所以總想找出一個妥當的辦法來。今年正月八日經洛曼將我們的歷史全部揭出後,於是蘇州方面驟形緊張。我知道事情總要爆發的,遂對蘇州方面將我們的經過情形直陳不諱。我意無論在何時,無論將來弄到甚麼局面,總可以想出一個分居之法。想不到你忽然來廣州,想不到我們在廣州這樣的一個結束……不過憑我的心,不知怎樣;我的心底總不能消滅我的恬兒的影兒,我在夢中,十回之中,有九回是倒在你的懷裡,慰貼著你兩扇高聳的乳房。恬兒,我用血誠說一句話,我們這回的解決,決絕的,絕對的不是我始願所及……

  「恬兒,你這回對我說,我什麼待你都好,只是一事欺騙。我所過的婚姻式的家庭生活之單調之無聊,你何曾想像到?但何以不決心擺脫,實在因為對方知識短淺,又性情過於真摯,如果釀成生命危險,不免連帶及於多人,我老早想到過,所以我們最初結合之日,我便提到我願意作一個永遠的好朋友……這是我的衷腸語,正是表明我不是欺騙。其實我和她過的日子,只是一個形骸。恬兒,不說別的,甚至……(此處原文如此),非想到我的恬兒,不能得趣,還有什麼別的可說呢……」

  看完上面的幾段,他們倆的經過情形,大概已可明白。「顧到現實依著習俗」,李自知已婚的人「不能戀愛任何女性」,因為重婚為法律所不許,「只談戀愛不談婚姻」又非一般女子所願為(是否應為,是另一問題,此處無暇置論),在他又不願「釀成生命危險」而和原妻「決心擺脫」。但同時他又感覺「所遇的婚姻式的家庭生活之單調之無聊」,在「顧到現實依著習俗」的圈子中既無法可想,他於是在「超現實的獨闢蹊徑」方面找出路(這個出路的本身的是非,也是另一問題,此處亦無暇置論,不過舉出事實而已),即「做個永遠的好朋友」,也可以說是「只談戀愛不談婚姻」。李的意旨在此,童女士當初如確已明瞭這個意旨而自願加入「只談戀愛不談婚姻」,那末便是自願走上這種「超現實的獨闢蹊徑」的道路,對「蘇州方面」的醋意固為多事,即尋常法律上所謂「誘惑」,所謂「贍養」,在自願走這種超乎尋常途徑的女子口中,都不應有。就這種兩方同意的「超現實的獨闢蹊徑」的立場說,李君只須確在當初說得明白,可以說沒有什麼重大的責任。(法律問題在外)

  但是要實行這種「超現實的獨闢蹊徑」的行為,必須是「超現實的獨闢蹊徑」的女子,在這種女子,不怕「遺棄」,不必要求「贍養」,確能「只談戀愛不談婚姻」。像童女士雖嘴上儘管說「只談戀愛不談婚姻」,但看她的行為,仍不脫尋常窠臼的心理,即尚須「顧到現實依著習俗」,在這種情況之下,李君便陷入了十分糾紛的境域了;依常例以相繩,他當然逃不掉相當的責任。因為不是「超現實的獨闢蹊徑」的女子經他這樣一來,她的一生前途便從此絕望,既得不到「終身所仰望」的「良人」,又難於再嫁得一個「如意郎君」,當然陷入一種很困難的地位。本月八日《時事新報》又有段新聞,說「童蘊珍含淚聲稱余不要李石岑一錢」,這恐怕是負氣的話,否則具呈法院的訴狀中何必提及「詎立約後並不照約履行,仍置生活於不顧」的話?關於這一點,我們對女子固不願有何責備,因為尋常女子既無以自立,不靠「贍養費」又怎樣呢?不過這種女子絕不可「只談戀愛不談婚姻」。

  就「顧著現實依著習俗」的立場言,當然適用現行的《刑法》,童控李所犯的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的內容是:「和誘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享有親權之人監護人或保佐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倘童能證實當時確未滿足二十歲,這位哲學家卻不免「尷尬」!

  以上所提出的兩個立場雖是記者個人的管見,也許不無可供參考之處,因為梁先生來信對於童女士的責備,如從第一種超現實的立場說,固有相當見地,如從第二種立場說,似乎近苛,因為他把超越尋常的事責備並非超越尋常的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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