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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談「改弦」


  承你催我寫關於「改弦」的第二封信,現匆匆繳卷,倘蒙加以嚴格的批評,尤為欣幸。

  我們對於「改弦」應抱什麼態度呢?在我看來,這樁事的本身不必去責備,也不值得去歌頌。若是有結婚而不許離婚,結婚這樁事,就要成了極冒險的嘗試,沒有人敢結婚了。迫一對怨偶「白頭偕老」,豈非過人間地獄的生活?因此一失足——結錯了婚——真要成千古恨了。所以離婚是不幸的人不可少的出路。但是,除非當事者是勢均力敵,離婚之後,必有一方感受精神上及物質上的痛苦。這種的痛苦,往往是在女子一方面。因為在現今社會經濟制度之下,女子仍是一個弱者。我們只看一向要求離婚者,男子多為主動的人,女子多為被迫的人。到了離婚之後,男子往往不久即「改弦」——有許多人,本來是因為別有所戀,才要求離婚的——而女子則終身無偶。一半是因為男子都是生利的人,而「改弦」的男子,多是有勢有錢者,女子卻適得其反,故有此結果。一半是因為女子比較情深一點,經過一番挫折之後,多不願再去嘗試。而且有了兒女之累,「改弦」也不是很容易的事。若是勸她棄其子女而去「改弦」,除了少數極忍心的女子外,都是極不願意的。母性之愛,是蓋乎天地間一切愛情之上。因此之故,一個棄婦要想「改弦」,是很少希望的。

  嘗見女子已經生了四五個兒女,被迫離婚之後,給她幾個錢度命,丈夫將所有的兒女都領過來,使母子從此斷絕關係。要曉得一個婦人被丈夫所捐棄,事雖可傷,還是人情之能忍。因愛情破產,而至於衣食無著,饑寒雖苦,也是人情之所能忍。惟有使其與自己生育乳哺的子女從此隔絕,真是傷天害理的事!「死別已吞聲,生別長惻惻。」喪明之痛,希望斷絕,日久淡忘,但明知子女尚生存人世,終其生不得常見,豈非人間至慘酷之事!可惜此種刺心之痛,天下男子未必能真正領略。惟有女子,尤其是曾為人母之女子,能深知之。「花落隨風子住枝」,留子棄母之慘,古人常在詩歌裡面說過了。

  (中略)

  最後我對於奪人之夫,或是奪人之妻者,敢進忠告。現在男女社交公開,若明知是有配偶的人,行為應當加以檢點,勿任走入迷途,以至於不能自拔。近來常有喜歡「改弦」的男子,不但棄其故妻,別交新歡,而且拆散別人之配偶,破壞別人之家庭,其罪誠不容誅。至於獨身女子,原有擇配的自由,無可非議。但天下多男子,何必追求有婦之夫,致「寡人之妻,孤人之子」,以滿自己一人之欲望。不但自愛之女子,不屑為此,即能尊重他人人格的女子,亦不肯如此。不顧第三者的犧牲,是為反社性的行為(Antisocial Conduct)。反社性的行為,凡是健全的社會,應嚴厲取締,毫不寬假。惡人在社會上可以肆無忌憚,恣意妄為,社會一般人如不加以限制,亦應分任其咎。奪人之夫或妻,無故棄自己之夫或妻而「改弦」,都是不健全社會的現象,負改造社會之責者,不但應當努力為善,以身作則,而且更須積極的制裁他人。喜譽惡毀是人類根本的天性。吾人正可利用此種天性,為改革社會的工具。若一般人們仍抱「各人打掃門前雪」的態度,則社會的惡化,更不知要到什麼樣子!

  詹 詹

  按:作者這封信,誠可謂慨乎言之,不過她所評論的可以說是「概論」而非「各論」,即作比較抽象的評論,而非指論任何特殊的事實。愚意同一「改弦」,有是有非,要評論其是非,亦須對各人的特殊事實加以分析的研究;同一離婚,亦有是有非,要評論其是非,亦須對各人的特殊事實加以分析的研究。棄妻或棄夫固是憾事,但亦有是有非,要加以評論,亦須視所棄者為如何之妻,或所棄者為如何之夫,及棄者自己動機何在,亦須分別研究。「奪人之妻」「奪人之夫」固為不道德的行為,但所注意者在「奪」字,如有男子娶已離婚的女子,或有女子嫁已離婚的男子,而這種離婚並非由於娶者或嫁者下了「奪」的工夫所造成的,也仍是很正當的行為。記者上面所說的話,不過對詹詹女士這封信略作補充的意思,不足稱為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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