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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討論過的一個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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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對於轟動一時的社會問題,常有切中肯要的評論,我們讀者因為看得慣了,所以遇著這類的問題發生的時候,總是引領盼望著先生的筆下有什麼卓見偉論發表出來,讓我們聽聽,這種心理不但我一個人有,我所認識的許多親戚朋友都有同樣的感覺。但是我最近有個很大的疑問,就是鬧得滿國風雨(不止滿城而已)的陶劉妒殺案,竟成為《生活》未討論過的一個問題。我和我的許多朋友都覺得鬧得這樣凶的一個社會問題,究竟是非如何,在先生應發表意見,一新社會耳目,不應終守緘默,置之不論不議之列。難道先生以為這個案子沒有討論的價值嗎?那也要讓我們明白有什麼理由。我悶在這個悶葫蘆裡好久了,屢想寫一信問你,因為公私交迫,延擱至今,剛才看見《生活》上期信箱裡有一個題目叫做《悶葫蘆》,又引起我寫這封信的興味,不知道你也有意把這個悶葫蘆蓋揭開,讓我們瞧瞧裡面到底賣什麼藥麼? 思 君 答:記者對於這個問題平日也很注意,各方對於這個問題的言論我大概也看見過,我所以久未發表管見以供社會參考,因為我對於同性戀愛問題沒有什麼研究,關於戀愛的原則,我在《生活》上曾屢有表示,我對於這個慘劇關於這個原則上的意見,還是老貨,也許沒有多說的必要,現在既蒙思君先生好像點將一般點到頭上,姑再略加申述。為便於研究起見,現在請先把浙江高等法院對陶思瑾上訴判決書全文中所述的事實撮錄如下: 陶思瑾(按陶現年二十二歲,劉較小一歲)系西湖國立藝術院之女生,于民國十七年九月間,初入該院肄業,即與先一學期入院之女生劉夢瑩一見如故,自十八年春迄二十年夏,二人同室連床,情好甚篤,遂發生同性戀愛,並締盟約,為永久保持愛情計,誓不與男性結婚。有許欽文者,原系陶思瑾亡兄元慶之好友,于十九年間,在西湖石塔兒頭蓮花涼亭地方,建屋數椽,為保存元慶遺留藝術作品之用,與陶思瑾原素相識,曾向之求婚,以該屋為同居之所,是時陶思瑾因與劉夢瑩情感方濃,且以許欽文年事已長(按許現年三十六歲),雅不願與其締結婚約……詎許欽文因不得思瑾之允婚,乃轉而屬意於夢瑩,察知夢瑩求進之心甚切,好名之心亦重,遂竭意趨承……以博夢瑩之歡心,二十年秋間,劉夢瑩因共黨嫌疑,被當局注意,避居許欽文家中,閱三星期之久,至此許劉二人之關係更為密切。至陶思瑾劉夢瑩雖發生同性戀愛,但二人性情既不相同(陶思瑾任情而行,劉夢瑩則城府甚深),愛情亦各不專一,而又不許對方之愛情為第三者所侵奪,以故陶思瑾見劉夢瑩愛彼之情為許欽文所移,不覺深懷妒恨,從而更與其女教師劉文如發生戀愛。劉夢瑩見陶思瑾對彼之愛情為劉文如所奪,亦妒火中燒,責令陶思瑾速與劉文如絕交,否則必殺劉文如或陶思瑾,並宣佈與彼戀愛之歷史,使對生命留一汙跡。迨去年寒假,思瑾回紹興原籍,夢瑩赴滬省視其姊,複寄思瑾一明片,仍以擬將戀愛史宣佈為言,思瑾對此,憤懼交加,其殺害劉夢瑩之機,已伏於此。迨滬戰發生,劉夢瑩于本年二月三日夜間來杭,居住于許欽文家,同日許欽文寄陶思瑾一信,謂藝專開學無期,阻其來杭。陶思瑾因曾接劉文如之函(函內言及將回四川原籍),即於同月六日匆匆來杭,並攜帶貯有劉文如食物之網籃一隻,抵杭後先至許欽文家,見劉夢瑩在此,遂攜網籃赴校住宿,八日午後欲回紹興,仍過許欽文家,因劉夢瑩挽留,遂不果行,同時陶思瑾堅邀劉夢瑩同往紹興遊玩,爰同寓許欽文家,暗將許家裝有銅插之電線,藏大衣內,以備乘機殺害劉夢瑩之用,十一日上午陶思瑾原擬乘許欽文送郭德輝至江幹化仙橋代課之便,同往江幹,單獨回紹,迨中餐畢,忽辭去車夫,仍留不去,下午二時,許欽文與郭德輝乘車赴江幹,室內僅留劉夢瑩與陶思瑾及女傭陳竹姑三人。劉夢瑩因命陳竹姑燒湯洗浴,迨湯燒好,陶思瑾即命陳竹姑出外購買雪花膏,當將前後門一一上閂,並至廚房取廚刀一柄,乘劉夢瑩浴畢出浴室時,砍傷其臂左。劉夢瑩奪刀未成,隨即逃避,順取小杉木一枝,以資抵抗。嗣被思瑾繞圖畫室追逐,砍傷兩肩及兩膀等處,仍竭力逃避,陶思瑾脫下大衣,繼續追逐。劉夢瑩逃至大門,正擬拔關而出,乃思瑾已追蹤而至,複從腦後猛砍一刀,夢瑩即仰後倒地,思瑾又橫砍夢瑩頷頦咽喉右頸等處,並切斷食氣管,以致登時身死.陶思瑾亦筋疲力盡,昏暈倒地。未幾,寄寓許宅之裘本元,及女傭陳竹姑,先後回來,呼門不開。旋許欽文偕其八妹許羨冶同回,詢悉情由,深覺詫異,先用匙開門,仍不能開,即沿河緣牆腳繞至後門,猛力撞開,始得入內,突見劉夢瑩已浴血死於門前草地上,陶思瑾亦昏蹶倒地,許欽文即拔開大門,放其女傭等入內,將思瑾先扶至臥室,一面報告崗警,轉報二區六分署,由署將許欽文陶思瑾等監視……陶先由杭縣地方法院判決無期徒刑,上訴後經浙江高等法院判陶預謀殺人,處死刑。(許欽文意圖姦淫和誘惑未滿二十歲之女子脫離享有親權之人,處有期徒刑二年。) 我們看到上面所述的事實,最覺得慘然的是陶用刀砍傷劉的時候,劉拼命逃避,而陶則追蹤殺害的情形。劉腦後被猛砍而仰後倒地,陶又橫砍她的頷頦咽喉右頸等處,並切斷食氣管。這種慘狀,實在令人不忍回想!對愛人而忍下這樣慘酷無比的毒手,「愛」字作何解釋,像我這樣的「俗物」,實在不懂。《時事新報》的記者天廬先生為著此事在該報上出了一個專號,主張「情殺減刑論」,他說「陶殺人的動機是為愛情而起,就這一點純情的動機而論,就是預謀殺人而且殘忍,也應該減罪判決」,他要想藉此「卸去你們冷酷無情法律的眼鏡」,「創造個愛情的新社會來」。死刑之免除,原有多國實行,這是另一問題。我覺得愛人只應該愛,不應該殺,因愛她而要殺她,這種愛何用我們提倡?下毒手慘殺仇人,固是「冷酷無情」,下毒手慘殺愛人,便不算「冷酷無情」而算得仁愛多愛情嗎?我也覺得不懂。 誠然,陶因疑劉之不再愛她而生妒,由妒而生恨,由恨之深而下此慘酷的毒手。講到這點,我又要把所謂「雙戀」的原則提出來.若僅有一方的單戀,絕對不應對對方有壓迫的行為。陶劉原來兩方發生戀愛,後來陶疑劉之移愛,即認為是確的,可見僅剩陶一方的單戀,對劉不應有壓迫的行為,今不但壓迫,竟加以慘殺!提倡慘殺愛人和「創造個愛情的新社會」有什麼相干呢! 潘光旦先生對於這個案子曾做過好幾篇文章。他是從變態心理學的觀點上研究,他根據陶的律師在書面聲述裡說:「陶思瑾已自白殺人,惟云:當時見劉夢瑩持刀向殺,可怕已極,如不加害,即為所害」,認為陶之殺劉,是由於「帶著幻覺的被迫害的幻感」,以無為有。這就是說陶拿刀在手上預備殺劉,是由於覺得劉持刀向她殺(雖則劉在實際並沒有這回事)。這卻要由精神病學專家來鑒定一下,不然,拿刀殺人的人都可以推說先看見別人拿刀殺他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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