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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蘇聯憲法草案


  ▼關於蘇聯新憲法

  讀蘇聯憲法草案

  蘇聯的《新憲法草案》已公佈了(參看本月十九日至廿二日《生活日報》上登載的《蘇聯憲法草案》全文),他們已決定於一九三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召集蘇維埃全體大會,研究這個草案。無疑地,這新憲法草案己引起了全世界的特別注意和研究。倫敦大學著名教授拉斯基稱這草案是巴黎公社憲法後最可驚人的事件,這話是很對的。記者在這篇文裡沒有意思要批評這個草案的全部,只不過撮舉幾個尤其值得注意和研究的要點。我想,也許在許多條文的全文當中,反而容易使一般人不很注意其中的特點,所以這樣撮舉要點的評述,也許還更有益些。

  第一點值得我們特別注意的,是他們的公民所享的基本權利。試看:

  「蘇聯公民有工作權,獲有工作權的保證,並按他的工作的分量和性質,獲得工資。工作權受下列事實的保證,即國民經濟的社會主義組織,及因排除經濟恐慌,消滅失業,而使蘇維埃社會生產力繼續發展。」(見第一百十八條)

  每個公民都有工作權,而且這工作權還有事實上的保證;這是任何國家的憲法所不敢這樣大膽規定的條文。其他國家對於人民的失業問題,想盡方法,都弄得焦頭爛額,走投無路,這是我們所熟悉的事實。但是蘇聯的新憲法卻替每個公民在事實上保障他的工作權。

  每個公民有工作權,這還不夠新奇,你看蘇聯每個公民還有休息權:

  「蘇聯公民有休息權。休息權受下列事實的保證:即絕大多數工人減至七小時工作,職工每年有假期,且在假期內仍獲得工資,以及勞動者的廣大療養院,休養院,和俱樂部網絡的建立。」(見第一百十九條)

  在其他各國,勞動者終年辛苦,不得休息;過寄生蟲生活者,只有暇逸,無須勞動。即就一般說,也很少人意識到休息是勞動者應享的權利。其實認真工作時認真工作,認真休息時也須認真休息。恢復健康,增進健康,以及工余各種文化的享受,學識的增進,都非有相當的充分休息不可。在別的國家只有極少數人享得到這樣的權利,而在蘇聯卻是每個公民應享的權利。

  年老時的生活保障,在別國是:只有極少數人靠著服務機關的退職贍養金,還有一小部分是靠著仰人鼻息的所謂「慈善事業」,此外大多數人就只有靠自己掙扎,在饑餓線上滾。在蘇聯卻不然:

  「蘇聯公民年老時,疾病或失卻工作能力時,有生活保障權。這項權利受下列事實的保證:即由國家出資的職工社會保險廣泛發展,免費醫藥,勞動者健康保障廣大網絡的建立。」(見第一百二十條)

  其他各國不但對失業沒有辦法,對失學也沒有辦法;所以不但失業者一天天增加,失學者也一天天增加。試看蘇聯公民所享的權利怎樣:

  「蘇聯公民有受教育權。這項權利受下列事實的保證:即免費的普及強迫基本教育,以至高等教育,高等學校絕大多數學生的國家津貼制,各學校教授本地方言,工廠,國營農場,機器曳引機站,和集體農場勞動者之免費的工業技術和農業的教育組織。」(見第一百二十一條)

  男女間的實際不平等,在號稱文明世界的二十世紀,仍然是一件司空見慣的事情,但是請看蘇聯婦女所享受的權利怎樣:

  「蘇聯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方面,與男子享有同等權利。婦女的這些權利的實現可能,受下列事實的保證:即婦女與男子享有同等工作,工作報酬,休息,社會保險及教育權利;國家保護母親和兒童利益;有孕婦假期,在假期內且得工資;及產婦休養院,托兒所,幼稚園的廣大網絡之建立。」(見第一百二十二條)

  尤其在別國憲法所絕對尋不到的,是關於消除各民族間輕視和仇恨的規定:

  「蘇聯公民,不問所屬民族或種族,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方面,享有同等權利,這是不變的法律。這些權利的任何直接或間接的限制,直接或間接與某一部分公民若干特權,以及任何種族或民族的排斥,仇恨及輕視宣傳,都受法律的懲罰。」(見第一百二十三條)

  此外如公民應享的言論自由,出版自由,集會自由,都有規定,這些在其他國家的憲法是習見的,雖則實際的內容也是不相同的。在這些權利之外,仍是新奇的是蘇聯憲法明白規定公民有街道遊行及示威自由。(見第一百二十五條)

  「公民家庭不受侵犯及通訊秘密,都受法律保護」,在蘇聯新憲法裡面也很鄭重地列為專條。(見第一百二十八條)

  還有一條也是在憲法史破天荒的規定:

  「蘇聯對於因保護勞動者利益,或因他們的科學活動或因爭取民族解放而受控告的外國公民,予以庇護權。」(見第一百二十九條)

  以上所談到的是關於蘇聯公民所享受的基本權。

  其次我想提到的是選舉制度的民主化。我們知道蘇聯原來的選舉法,工人代表的人數和農民代表的人數是不平等的,這是因為在過渡時期,工人的政權有特加保護的必要,自從集體農場的政策大告成功,這種界限也漸漸消除了。在以前全聯蘇維埃大會的選舉裡,城市的代表選舉是由兩萬五千人裡面選出一人,鄉村的代表選舉是由十二萬五千人裡面選出一人;換句話說,農民選出代表人數的比率遠不及工人選出代表人數的比率。在最近公佈的新憲法草案中,便尋不出這樣的分別了。新憲法中所規定的選舉制度是「均由選民依普遍、平等、直接、秘密投票制選舉之。」(見第一百三十四條)所謂「普遍」是:「任何蘇聯公民,在選舉年達十八歲的,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惟有精神缺憾,及由法院剝奪選舉權的為例外。」(見第一百三十五條)所謂「平等」是:「任何公民不問種族及民族、所信宗教、教育程度、居住地點、社會身份、財產地位、及過去活動,都有平等的選舉權及被選舉權。」(見第一百三十六條)男女在選舉方面當然也是平等的,所以也列為專條:「婦女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其條件與男子相同。」(見第一百三十七條)所謂「直接」是:「各級勞動代表會,自鄉村及城市勞動者代表會至蘇聯最高議院的選舉,都由公民直接投票。」(見第一百三十九條)以前他們所採用的選舉手續是用公開聚會時當眾舉手,這種公開選舉是含有阻止反動派操縱的流弊,但是因為參加者有所顧忌,還說不到什麼充分的自由,現在不同了,由於政治的上了軌道,大眾安全得到了鞏固的保障,所以不妨採用秘密制的選舉,可由選民各別的寫在選舉票上了。這便是由公開制到秘密制的重要意義。

  所謂「蘇聯最高議院」包括兩院,一是聯邦院(Union Council),一是民族院(Council of Nationalities)。民族院的設立,在舊憲法中已有,也含有各民族自由參加國政的用意,不過在新憲法中代表人數更擴大了。這兩院有同等權力。聯邦院原來也是有的,不過選舉法和新憲法所規定的不同。以前聯邦院是由全聯蘇維埃大會選出的,而全聯蘇維埃大會的選舉,城市工人和鄉村農民的代表比率卻不是平等的(前面已說過);依新憲法的規定,聯邦院卻是直接由蘇聯公民選舉,每二十萬人選舉代表一人(見第三十四條)。這在民主化方面的長足進步,是很顯然的。

  最後我還有幾句話要附帶說到的,便是除新的選舉法要在新憲法頒佈後才實行,關於蘇聯公民所享的基本權利,在事實上是已經做到的(關於蘇聯在文化及物質方面的建設情形,拙著《萍蹤寄語第三集》可供參考),在新憲法中不過是就已在實際上做到的事實加以敘述罷了。我以為這一點很值得注重的,因為各國的憲法裡,有些地方也未嘗不說得堂皇冠冕,但只是紙面上的工夫,實際上並不是那一回事!假使蘇聯的新憲法也不過是「紙面上的工夫」,儘管說得怎樣天花亂墜,我們卻也不必怎樣重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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