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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獎勵與處分的意義


  我們是共同努力于中國進步文化的一個組合,我們的獎勵和處分,都含有集體的意義,這是一個很重要的特點。我們裡面任何人受了獎勵,絕對不是為了任何個人的事情努力的結果,是為整個事業的全部分或一部分努力的結果;我們所得到的獎勵,是根據集體領導的機構(人事委員會)所定的原則,由集體領導的機構以公意決定而賦與的。這樣看來,可見這種獎勵是真正光榮的,因為它的來源在本質上是真正光榮的。

  講到處分,當然無所謂光榮。關於獎勵的事情,我們希望它能一天天加多;關於處分的事情,我們希望它能一天天減少。但是一個有組織的文化事業機關,必須有相當的紀律,否則有礙工作的效率,即間接影響到文化事業的發展,此其一,我們大家都不能擔保絕對不會有錯誤,犯了錯誤之後,要使自己及其他同事不要再犯同樣的錯誤,於是小的錯誤有小的處分,大的錯誤有大的處分,這是不能絕對沒有的辦法,此其二。但是我們的處分也和獎勵一樣,也要根據集體領導的機構所定的原則,由集體領導的機構以公意決定而執行的。

  獎勵的意義容易瞭解,得到獎勵的人也不容易對這件事起什麼反感;可是處分的意義卻不是很容易瞭解的,得到處分的人本來說不上什麼高興,因為不很容易瞭解,反要引起很大的反感,甚至影響到工作的情緒!這在表面上看來,似乎是一件矛盾的事情。我們為著要維持或更進一步要增進工作的效率,要避免因工作不良影響到文化事業的發展,所以遇必要時須執行處分的辦法;但是執行了處分的辦法之後,又要引起受處分者很大的反感,由此影響到工作情緒,間接影響到文化事業的發展!這種矛盾怎樣統一起來呢?第一步我們要徹底明白處分的意義,尤其是在我們這樣的文化事業機關裡,關於處分的意義。

  先舉一個譬方,也許可以更加明白些。諸位如果稍注意過蘇聯的司法制度,(《蘇聯的民主》一書中就曾論及)便知道他們有對於同志的法律,有對於敵人的法律;對於敵人的法律是旨在消滅敵人,對於同志的法律是旨在改善同志。我們雖不是什麼政治組織或政治集團的同志,但因為我們是共同努力于文化事業的同事,具有這同一的目標,所以我們不僅是泛泛的一般的同事,而是具有深切的友誼,也可以說具有一種同志愛。因此,我們所決定的處分,其意義可以說是完全旨在改善,而絕對不含有對敵人的意味。

  「改善」這二個字,我們這裡要特別把它強調起來。中國以前的學者很注重所謂「師友夾持」,很注重交忠直的朋友,為著要結交賢師良友,奔走天下四方去尋找,這在以前的學者是很尋常的一件事情。為什麼呢?因為我們要進步,自己的優點要發展,自己的缺點要消除,但是自己往往苦於不自知,所以需要「師友夾持」,需要忠直的朋友提醒我們。獎勵是鼓勵發展優點,處分是提醒消除缺點。雖有積極消極之分,它的動機都是一樣的:就是要希望同人進步,是完全善意的。我們不是希望多得優秀的幹部嗎?優秀的幹部是從進步中來的,解職的處分才是我們認為無法再共事的,在這個最嚴重的處分之下的各種處分,對於不幸得到處分的同事,絕對不存著任何輕視,絕對沒有任何惡意,都是含著再求進步的善意,希望他的缺點愈減愈少,個個成為優秀的幹部。明白了這一點,即使受到處分,只應有積極求進步的態度,不應消極,不應因此影響到工作情緒。

  當然附帶還有一個問題,那就是處分要公平。關於這個問題,在本店有兩點值得我們注意。第一,是本店用人向來採取人材主義,絕對沒有不顧能力,引用私人,所以易於公平。第二,本店關於人事的處理,有集體領導機構(人事委員會)所定的原則與決議,所以也易於公平。如有不公平情形,受處分者還可對領導機構提出申訴,要求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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