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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對民主集中的正確瞭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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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主與集中 一 對民主集中的正確瞭解 生活書店在管理上一向是採用民主集中的原則,這一個特點,對於分店全體同人的精誠團結,對於本店事業的光大興榮,都有著很大的關係。但是本店規模日大,同事日多,我們雖同在這個特點之下共同努力,行所無事,也許對於這一特點的明確的意義,未及深加思考,容易模糊起來,所以我認為對於這一點有再加以說明的必要,尤其希望比較新加入的同事,加以特別注意。 民主集中的內容,扼要地說來,有下列四點: 一、領導的機構,一律是由選舉制產生。 二、領導的機構須定期對整個組織作工作報告。 三、嚴格的紀律和少數服從多數。 四、下級機構和全體人員,務必執行上級機構的決議和上級負責人的指示。 試根據這四個要點來分析本店的管理。就第一點說,本店的領導機構如理事會,人事委員會及監察委員會,都是由選舉制產生的。就第二點說,本店的領導機構每年須對全體同人大會作工作報告。就第三點說,全體同人都須服從章程服從服務規約,服從由領導機構所決定的一切章則。就第四點說,本店的全體同事,都須執行上級機構的決議和上級負責人的指示。這樣看來,可見本店的管理,是和上述的四點符合,也就是和民主集中的原則符合。 民主絕對不是無政府狀態,集中也絕對不是獨裁的意義。不民主的集中才是獨裁;不集中的民主才是無政府狀態;兩者都是要不得的。我們所需要的是不折不扣的民主集中,不能把它任意分裂開來。如再簡單地說來,大家共同規定的原則,是民主;把這原則交給負責人去負責執行,是集中。所謂嚴格的紀律,不是任何個人的作威作福,是要負責人嚴格執行大家共同規定的原則。例如我們有大家通過的章程,服從這章程的規定是紀律;人事委員會根據章程規定的職權,執行由該會所通過的服務規約,誰犯了這個規約,就鬚根據這個規約處理,這是紀律。例如各級負責人的職權有它的範圍,在這範圍內要認真執行他的職權,受他的職權內指示的人要服從這職權,在行者和受者兩方面都是紀律。嚴格的紀律,是認真執行大家所共同規定的原則和各級負責人應有的職權。這固然是集中,但在集中的執行中,也還含有民主的成份,例如負責人的指示如有錯誤,受者仍可申訴於更上級的負責人或相當的領導機構,求得公平的解決。 所謂少數服從多數,是指任何人都須服從大家所共同規定的原則;是指領導性質機構的會議中,少數人須服從多數通過的決議。(諮詢性質機構的會議不同,請參看《店務會議的效用與權限》一文)由多數人通過的章程授權理事會或人事委員會所訂立的章則,全體同事都有服從的義務,這並不違反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由多數人選舉出來的領導的機構授與各級負責人的職權,在職權內應有的指示,有關的同事都有服從的義務,這也不違反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例如某一分店的負責人——經理,在他的職權內,當然有指示該分店全體同事工作的責任,這並不違反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為什麼呢?因為大家共同規定的原則是民主;由大家共同規定的原則所產生的領導機構的機能與負責人的職權是集中;這兩方面是相輔相成而不是相違反。不過這裡有兩點須值得注意的;就是:第一,領導機構的機能與負責人的職權不能違反大家所共同規定的原則;第二,倘若大家發現這種機能或職權有違反章則的地方,可以而且應該提出詢問或抗議,要求解釋。但同時還有一點也很重要,那就是詢問或抗議,都有一定的「軌道」,而不能以個人的「自由行動」來作答覆,因為倘若這樣,便形成無政府狀態,既不是民主,也更不是集中。例如各分店對總處的指示,如認為有不對的,盡可提出意見,交總處負責人加以考慮修正。如確為總處的處理不適當,關於業務問題,盡可提出意見,交理事會公認解決;關於人事問題,盡可提出意見,交人事委員會公議解決;關於監察問題,盡可提出意見,交監察委員會公議解決。民主是有軌道的,不是個人的「自由行動」——無論在執行者和受執行者兩方面都是這樣。 我們如要得到民主集中的實益,必須先對民主集中的原則有著正確的瞭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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