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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什麼是民主?(1)


  我們曾經說過民主的定義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我們現在要問,倘若一個民主制度要有真正的效力,這所謂民有、民治、民享,究竟含有什麼意義?在什麼條件之下,才真能有民有、民治、和民享的政府?

  第一和最重要的是:人民自己必須積極參加政府的工作,因為必須人民這樣做,然後一個國家才真能有民有的政府:而不是由別人所進行的、駕乎人民之上的政府。所以倘若真要成立民有民治的政府,必須允許人民參加國家管理機構的每一部門,否則管理的當局自然而然地會和人民隔離開來,這個意思就是民主不能充分地發生效用。

  倘若任何政府的管理機構真能使全體人民都有參加的機會,那末每一個管理的職務,都必須依據公民的資格 是否夠得上做任何特殊的職務,為選才的唯一標準,將這職務的機會,公開於全體人民。但是公民的這些資格並不是預先呆定的東西,卻是要靠人民可得享受的教育機會,要使每一個公民都有機會使自己能有資格擔任負責的位置,雖則在最初他是一點沒有資格擔任這樣的事情。這樣看來,為著民主,每一個公民必須有平等的教育機會,使自己能有資格擔任管理國事的位置。全體公民必須有機會充分發展他們的自然的能力,並有機會用來擔任最負責任的位置。

  倘若在任何國家裡,有某些公民因為有特異之點如性別或民族的差異,就不許有參加政府工作的權利,這就是對於民主的限制。真正有效的民主是並不根據民族或性別的差異的,對公民有所歧視;公民中每一個人,只根據他對於職務所應有的資格,都有參加政府工作的平等權利;這類資格,只須他有必要的本能,都有機會培植起來的。

  在今日每一個國家裡,為著保護多數人的利益,反對敵對的少數人或外來敵人的利益,武力的應用也許是必要的,因此在今日每一個民主國家裡,某些形式的軍隊和警察的武力是無法避免的。但是倘若這個軍隊要成為人民自己的代表,而不和它所應該保衛的人民隔離開來,那它必須從人民群眾裡面征來的;不但尋常的士兵,而且就是將領們,也必須是這個民主國家裡人民的真正的代表。因為倘若一個軍隊的軍官不能代表它所應該保衛的人民,絕對不能保證曾經發生於西班牙的同樣事情不會再發生,絕對不能保證這樣軍隊的將領不會反叛人民的政府,和最反對民主的外國合作,來壓制他們自己的人民和他們自己人民的民主政府。

  為著保持國內的法律和秩序,一個真正的民主國家須能做到:警察和法官也應從人民自己裡面吸收進來,使得真能代表人民,因為只有這樣,人民才能得到正義的保證。

  每一個真正的民主國家,總是要給與每一個民族決定它自己命運和政府形式的自由。如因民族的差異,對個人加以壓迫;或因在一國裡有些民族只占人口中的少數,對於這樣的民族全體加以壓迫;或甚至這種民族儘管占全國人口中的多數,卻因為是在某特殊政府管理之下——例如受著某些帝國的統治——也受到壓迫:凡此種種,無論根據任何民主的理由,都是不合理的。一個真正的民主國家,不但在它的國土內給與多數民族(按即占全人口中的多數)以自決的權利,而且也給與少數民族以自治的權利,唯一的條件只是這種權利不致被濫用來給與整個國家以不利。

  要由人民自治,在許多必要的條件裡面,有一條是在公民方面須有發表意見的完全自由。他們不但須有參加管理工作的平等機會,而且對於政府工作須有發表意見的平等機會。所以在真正的民主國家裡,報紙和集會應都須允許全體公民可得應用;如果這些東西被一個少數人的階級所把持,這便是對於人民民主權利的限制。

  我們討論民主問題的時候,尤其是在英國,往往把民主看作只是關於管理國家的事情,忽視了其他很重要的活動;為著這些活動,最大多數的人民費著他們一生的大部分。在英國,人民中有百分之九十自食其力的人,是在別人所有的機關和廠店裡,為著別人工作,藉此糊口。在這樣的工作地方,雇員一天到晚要受雇主的頤指氣使,甚至明天他是否還可以繼續做這同一職務,也由雇主決定,至於工作者的意志怎樣,那是沒有人理睬的。

  所以在今日英國的經濟生活,是一點說不到民主的。每一個雇主都可以隨他自己的喜歡,對他自己的機關要怎麼辦就怎麼辦,隨意雇用工人,也可以隨意開除工人,所提出的工作條件是以有利於他自己為目的。每一個雇主,在他自己的工廠裡就是上司,至於那些工作的人,有的印刷報紙,有的服務於鐵路,有的在工廠裡工作,有的在礦裡做苦工,他們對於這些機關裡的經營方法,或工人的待遇,是沒有發表意見之餘地的。英國人民的最大多數,在他們的每日生活裡,都是在雇主的獨裁下過他們的時間;這雇主只是偶然佔有生產工具,其他的人不得不為著自己的生計,替他工作。

  任何真正的民主國家,除了管理國家的事情之外,對於人民在那裡消費時間和謀生的一切機關,也給人民以管理的權利。這就是說,在私有的工廠仍然存在的時候,不但老闆,就是工人,也應有代表參加管理的機構;如果要進一步使經濟的民主真能發生效力,那末全國的經濟機關應由民主的國家或合作社接收過來。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才能保證:在這個機關裡工作的人,才能直接有代表參加管理,同時,總的管理責任是由國家所委任的經理擔負,對人民自己的民主政府負責。必須這樣做,民主才能採用到經濟的生活裡面去;如果在經濟生活方面沒有民主,任何真正民主的談論,大部分都只是幻想。

  我想大多數讀者必表同意,在這裡所描述的真正民主的主要特點,在英國今日是不存在的。我想,倘若已經看過本書的第一編和第二編,並不是先翻到本書的這個部分,他們一定和我表示同意,這樣的民主制度在蘇聯是確然存在著。但是真正的民主既存在于蘇聯而不存在於英國,為什麼有些人講起英國稱為民主,講起蘇聯卻說是獨裁呢?

  在英國今日,如與法西斯國家的人民比較,我們享有很有價值的民主權利,這當然是真確的。我們可以在任何集會廳演說,只要我們租得起,只要廳主肯讓我們用;我們也可以在任何街道上演說(除了在一個勞工介紹所外面,在這裡的集會曾被楚倫察勳爵Lord Trenchard所禁止的),只要警察相信我們不是在阻礙交通;我們可以出版文件,倘若我們出得起錢付印刷費,同時只要警察廳和法庭不認為這種東西是猥褻或煽動的,是譭謗或褻瀆的;我們還可以用工會勞動者的資格組織團體,強迫雇主改善他們雇員的狀況,雖則我們這樣做也可能被開除。此外,各政黨(它們的積極的黨員合攏來,僅占全國人口的千分之一)在競選時向我們提出候選人的時候,我們可以從這些候選人裡選擇,或一個都不選擇。倘若我們能說服各政黨裡面的一個,在競選時把我們提出做候選人,並資助我們作選舉運動,或我們自己富有,能夠出資替自己運動選舉,以「獨立派」的姿態出現,我們也可以有機會被選入巴立門或地方政府。在被選以後,倘若我們對於競選時所標榜的政策決定不實行,那在第二次競選以前,盡可以隨我們的便!值得我們注意的,是以上所說的這些權利包括有民主的原素,也包括有不民主的原素。在確能代表民主的範圍內,這些權利是應被保衛並且擴充的;在還受有限制的部分,那是還夠不上我們所描述的真正有效的民主。蘇聯已加了某些新的東西到民主裡面去,因為它已在各方面都使民主真正有效,而在別的國家裡,卻仍然有著狹隘的限制。

  但是在英國今日,有許多對民主呼聲最高的擁護者,不管他們屬￿什麼政治的派別,都把蘇聯和法西斯國家混為一談,作同樣的斥責;似乎只有英國在一個惶惑的世界上掮著民主的大旗,處於領導的地位,這是怎麼一回事呢?我們細察蘇聯,發現在那裡由下而上,由一個工廠或一連房屋的管理到主席辦公處的管理,人民自己都參加管理的工作,但是這種制度卻被二千公里以外的人(按即指英國)罵為獨裁,認為它的罪惡只有法西斯主義可與比擬:這個事實又怎樣解釋呢?

  這個問題的答案是在對於民主有不同的概念。一個概念,根據某些現仍存在的因襲的制度,定民主的界說,攻擊一切其他制度,認為都是違反民主原則的。這是今日對英國制度之正統的辯護。其他一個概念,是先著手研究人民在社會中的實際的經濟和政治地位,然後提出這個問題:就是要問人民究竟能夠或不能夠自治到什麼程度?我們必須承認,我們用這樣的方法研究英國制度的時候,雖然覺得英國制度確比法西斯的獨裁制好得多,但是如和蘇聯的情形比較,英國制度就說不上有效的民主。僅就人民的經濟生活一項說,在英國,人民對於他們在那裡過著大部分生活的廠店,就沒有參加管理的餘地。他們要在一個主人的命令下工作;把一切這些主人合攏來,只及得到全體人民中的一個很小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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